1998年3月6日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收容教养三年;2001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明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明德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明德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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