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和春贩卖假币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龙和春,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和春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和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和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和春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和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