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明华盗窃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罗明华,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巳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12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明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明华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明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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