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正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红在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罚金未交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不予假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正红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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