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胜贤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邹胜贤,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7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胜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0月13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胜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邹胜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邹胜贤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胜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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