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典交通肇事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龙典,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典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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