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2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儒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813.98元(未履行)。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儒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小学文化,现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系累犯,严重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有期徒刑,且附带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儒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儒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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