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孝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8
罪犯李孝康,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9年1月7日,该犯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孝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孝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孝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