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性勇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8
罪犯林性勇,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小学文化,现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性勇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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