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7
罪犯张老会,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05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老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2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老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老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老会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老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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