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平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7
罪犯张福平,革家人,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3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福平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张福平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福平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福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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