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7
罪犯张英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8年4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英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英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英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英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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