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广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广贤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广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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