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199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7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德云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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