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6
罪犯张福文,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2年4月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福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张福文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福文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福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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