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斌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6
罪犯王强斌,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2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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