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秀荣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行为,本院认为该犯主观恶性较深,不适宜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荣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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