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祥江抢劫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15
罪犯汪祥江,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祥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案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祥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祥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汪祥江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祥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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