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5
罪犯刘洪波,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年8月25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收容教养2年;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7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