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5
罪犯刘均,1975年1月29生,贵州省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0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筑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经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执字第2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均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07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执字第22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均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09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均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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