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武绑架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4
罪犯梁文武,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文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止)。2011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2013年1月 2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考评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文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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