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4
罪犯李祥,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5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祥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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