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中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3
罪犯耿中,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0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耿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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