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勇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3
罪犯陈希勇,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希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希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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