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运福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2
罪犯程运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程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运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运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运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