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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