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该犯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余漏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2007年12月2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修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韩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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