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茂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2
罪犯杨云茂,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1999年8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2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云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2002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17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云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云茂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云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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