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1
罪犯陈文,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5年12月29日该犯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送戒毒所强制戒毒,2006年6月28日解除戒毒。2008年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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