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祥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改为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忠祥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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