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3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森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森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森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邓森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森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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