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起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1
罪犯邓起军,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4年11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4)成铁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04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7日止)。2012年1月26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因在监内有严重违规行为,201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监撤字第4463号刑事裁定,撤销(2012)黔南刑执字第4091号刑事裁定(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起军在2012年1月26日至27日期间严重违反监规,该犯在受到处罚后能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认罪悔罪较好,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在受到处罚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邓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表现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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