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井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总和十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对未退回的赃款35818.8元,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井忠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所得赃款至今未退,财产刑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井忠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全部退清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井忠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井忠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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