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胜福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1
罪犯杜胜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胜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总和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2027年9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胜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所得赃款至今未退,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胜福在服刑改造期间未退清全部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胜福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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