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尔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0
罪犯吴尔洪,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1993年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6月假释。2008年5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尔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尔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尔洪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尔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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