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东刑一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5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许文涛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涛在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文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犯不适宜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许文涛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文涛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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