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刚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0
罪犯王和刚,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27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和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元,并出具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王和刚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和刚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和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犯尚需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改造方可适用假释,故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和刚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和刚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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