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年友强迫妇女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10
罪犯潘年友,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年友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年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年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年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年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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