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824.80元。该犯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刑事部分的判决,民事部分改判为与其他共同致害人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82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度被评为“三监区十佳改造标兵”,在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乐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及其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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