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义付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09
罪犯罗义付,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4月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义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义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义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义付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义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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