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特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和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和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和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廖和录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和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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