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甲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方某甲驾驶贵BC9177号黑色大众轿车携带一只穿山甲(活体)欲从云南省曲靖运输回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家中饲养,当日22时许,途径贵州盘县320国道线平关毒品查缉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运输的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证人方某乙的证言,发票,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收容救护移交证明,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建议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方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甲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司春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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