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亮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06
罪犯罗国亮,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3月1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罗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获综合记功。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国亮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国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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