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2015年3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李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军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军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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