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力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05
罪犯何兆力,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23日,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兆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何兆力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兆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兆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兆力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兆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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