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3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系贵州省普定县*****村原会计,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15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予以准许,同年6月14日补充侦查期满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7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予以准许,同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甲自2011年至2013年12月担任贵州省普定县****镇原**村会计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其经手**村村级财务和未入账的收支中,采取重复列支的方式套取公款5108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石某甲已全部退交赃款。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石某乙、石某丙、姚某甲、石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领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甲自2011年至2013年12月担任贵州省普定县****镇(以下简称****镇)原**村(现已并入**村)会计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其经手**村村级财务和未入账的收支中,将5108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退缴赃款5108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12月到2013年12月任**村主任,当时的支书是姚某甲,计生专干是罗*,会计即报账员是石某甲。任职期间,村里的经济收入一方面是村级账的钱,一方面是村里搞公益事业,主要是修路叫到昆明去做生意的人集资得两万多元,村民每户集资得300元来安到各户的水管管件,共十多万元,黔中枢纽工程占地赔得五万多元,木岗工业园区征地占**村土地赔得14000多元,其他还有些零碎的,记不清了,所有的钱都是石某甲经手用。我任职期间村里做的公益事业主要是村区域内的硬化路和机耕道,安装自来水的工价和买管件。我经手的收入有2012年经召开会议决定的将村民的旱灾救济粮17250斤处理的27600元,钱已经交给石某甲,木岗工业园区征地赔偿款14820元也是我经手办的,钱也是交给石某甲,黔中枢纽工程占地赔偿是51337.98元,是我和石某甲到镇财政所开支票以石某甲的名义借得50000元来用,然后到信用社把钱转到石某甲的账上,村民集资十多万元安装水管件和在昆明去集资的两万多元是石某甲直接收取,经手村级账上的钱也都是石某甲经手。当时是我到镇民政办来开救济粮单子,然后把单子拿到粮管所去,讲这些粮食要处理,每斤1.6元,当时负责提米包的人讲他要,就拿卖给他了,得了27600元,是村里开会决定处理救济粮卖来修路的。村里搞公益事业用去多少钱记不清了,记得清楚的有包路给田官的人修路工价四万多元。我一上任,由于村里没有钱,我和姚某甲就垫钱出来用,过后村里有钱就还我们了,2012年6月30日石某甲拿还我垫的10805元,我有打得条子给他的,姚某甲垫出的14760元石某甲也是还了姚某甲的,还有900元的利息,是什么时间还的我不清楚。我们这届村委会期间,石某甲是公布了账目的,但算的是哪些账、石某甲参与算没有,我不晓得,我没有在家就没有参与算账,石某甲公布账目的情况我也不清楚。由于我和姚某甲的电话有点多,开始讲每个月补助50元话费,开始是从村里得的,后来就没有领了。我们有到有关部门去协调工作产生费用,产生的费用都是用村里的钱开支了的,不存在记账的情况。到昆明去集资得的两万多元,集资人名字都是刻碑记载的。2012年**村集资修自来水,集资得102600元,2013年1月26日,我和石某甲到贵阳买了24805元的管件,还有管件托运费和我我们两个的食宿费用去了760元。村里的自来水是找余官的周某某来安装的,总的付了13920元工价给他,周某某在安装过程中,管件不够,石某甲又拿得1400元给他买管件,有销货单没有我不清楚。

2、证人石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到2010年任**村主任,支书是姚某甲,会计是石某甲。请石某戊到村里来协助工作,他的工作主要是维修铁路的安全,所以县铁路护路办每年给2000元的护路费,就拿直接开石某戊的工资。我任村主任期间的这届村委的经济收入主要有石某伟家几兄弟起房子占村里的土地付的16000元补偿款,董某富家也是付的1000元,镇里面洪某江协调得的两万元,另外就是镇里面每年给的一点办公经费,钱是石某戊保管使用,石某甲只负责报账。我们这届村委做的公益事业是河边到学校这条路,但只是砌宝坎扩宽填平,没有硬化,修得白安山那里的公把里的机耕道毛路,总的花了四万多五万块钱,其中我垫得5000块钱,换届后石某乙才还给我的。我们这届村委没有经济结余,当时算账村里大概有17000元到18000元的资金缺口,我叫会计石某甲公布账,但他没有公布,到石某乙来任主任,姚某甲任支书这一届(2011年到2013年),是由他们两个拿出钱来支付我在的那届村委差的资金缺口,包括还我5000元。我任村主任期间,支书主任每个月有50元电话费补助,每年600元,会计没有得。

3、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到2013年在任了**村两届支书,2008年到2010年这届的村主任是石某丙,会计是石某甲,计生专干是罗*,经济保管员是村里请的原支书石某戊,他负责保管经济的开支,每个季度开他500元的工资,报账是石某甲。县铁路护路办每年给村里2000元的办公费,按季度付,每个季度500元,所以村民就将这个钱付石某戊的工资。2011年到2013年这届的村主任是石某乙,会计(报账员)是石某甲,计生专干罗*。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里的经济来源我晓得只是镇里面给的办公经费,每年3000元,另外就是县铁路护路办给的2000元,其他就不晓得了。2011年到2013年这届的经济收入有****镇拨付的办公经费和公益林防护费,收得部分老百姓的房租地租费,村里处理2012年干旱救济粮,青岛扶持村里6万元,石某乙和石某甲到昆明收取村民到那边去做生意人员石士凯等人的捐资款,收每户村民300元的自来水户头费,另外听石某乙和石某甲讲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补偿款50000元,但总的这届有多少收入我不清楚,是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石某甲公布账目我才晓得是259127元。经济的开支主要是用于修村公路、办公费、招待费等,具体哪方面开支多少我不清楚,石某乙和石某甲清楚。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由于村里没有钱,村里搞公益事业到2010年底欠做工人的钱和砂石款,2011年换届后我任村支书,石某乙任主任,我和石某乙就垫出钱来付欠款,当时我垫出14760元付丁某等人的砂石、水泥款等,石某乙垫出10805元付向良明等人的欠款,石某丙也垫出一部分来支付工程款,是多少我不清楚。到2011年6月26日,当时村会计石某甲才拿村里的钱付给我和石某乙,我打得领条给石某甲的。向我出示的“姚某甲2011年6月26日领到本人垫付的砂石费14760元”复印件领条,经我看后,是石某甲付我垫支14760元欠款,我打给他的领条。我任**村村支书期间,村委没有以个人的名字开银行账户作为村里公账户使用,村里的账都是在**财政所。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由于村里没有钱,所以就没有公布账目,但村里绝对没有结余,原因是修路都没有钱付。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公布的账目是哪些人算的账我不晓得,我没有参加算账,也没有人喊我参加,账算好后是石某甲拿去公布的。账目公布的总支出是241256元,结余款是17871元,结余款是否移交给下一届没有我不清楚。处理干旱救济粮是村里开会研究决定的,有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处理是石某乙和石某甲去处理。村干部镇里面没有电话费补助,是在2008年到2010年的这届,开始的那几个月我和村主任石某丙每月从石某戊那里领的50元电话费,才领得几个月的,大家有意见就没有领了,包括在2011年到2013年这届都没有要过电话费。

在向我出示的“****镇财政所---*****村2012年12月30日的记账凭证资料(记账3)”中:2009年9月9日付运费900块钱;2009年3月12日付水泥款990元;2011年11月5日和11日分别付给**嘉琪水泥厂泥款6020元、3024元的发票;2011年5月11日付水泥款及运费600块钱;2012年4月10日付砂石款8028元;2011年12月28日付毛石款60元;2010年7月11日付砂石款9450元;2010年3月1日付运费220元;2010年3月27日付运费90元;2010年3月22日付运费390元;2010年3月10日付运费180元; 2010年3月10日付石料款1128元;2010年2月12日付运费300元; 2010年7月8日付工价100元;2009年11月20日付石料款3640元;2009年11月30日付石料款300元;2010年5月12日付工价13880元。上述这些单据上的“同意支付,姚某甲”是我签的字。向我出示的2012年6月份的2号凭证上的村委购得一台1800元复印打印一体机的单据上的“同意支付,石某乙”的字是石某乙签的。这些单据既然是在**财政所提取的材料,那石某甲应该是在**财政所报账了的,他再将这些作为2011年至2013年的账务公示为支出,有点偷梁换柱的感觉,像是在“套”(重复列支)钱。

4、证人石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月才任**村的主任,之前在村里面没有任职。据我晓得,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没有什么经济来源,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经济来源有镇里面给的办公经费,在昆明做生意的石某发等70多户人集资得钱给村里做公益事业,集资得多少钱不清楚,黔中枢纽工程占地补偿款,具体数目也不晓得。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只做得河边到学校这段宝坎毛路和白安山机耕道毛路,用去多少钱、钱从哪方面开支不晓得。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做得村里面的硬化路、自来水安装、提灌沟渠,用去多少钱不清楚。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没有公布账目,2011年到2013年这届的账目是2013年10月份公布的,结余17000多元,由于搞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费用和付土地租金,到2014年3月23日,石某甲移交得16471元给我,有清单。向我出示的“2014年3月23日**村第八届村委会移交给第九届村委会财务清单”复印件一份,经我看后,确实是石某甲移交财务给我的清单,是我签的字。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的账目是哪些人弄的不清楚,这届村委支书是姚某甲,主任是石某乙,会计是石某甲,计生专干是罗*。

5、证人石某戊的证言证实,我在**村任过两届村委的副支书,即从2008年到2013年,2008年这届的支书是姚某甲,主任是石某丙,会计是石某甲,2011年到2013年这届支书是姚某甲,主任是石某乙,会计是石某甲。2008年到2010年这届村委的钱是我负责保管使用,会计石某甲负责报账,这届除村里账上的钱外,还有大约在2009年,石某伟家四兄弟扩建房子占村里的土地,他家几兄弟拿得16000元交村里,是我经手使用,没有入村账,黄某国家建房占村里的土地拿得2000元钱交给我使用,也没有入村账,其他就没有什么收入。这届村委修得河边到学校的这段路和**脚那里的机耕道,总的用去多少钱我记不到了,届终的时候,还存在修路和机耕道资金缺口大约3万元,所以没有公布账目。2011年初,老百姓要拉沙等方面的钱,姚某甲和石某乙每人垫出15000元出来付给村民,过后村里有钱才还给他们。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我晓得村委收得每户300元的自来水户头费,当时总的有430户左右,有些农户不在家,收完没有收得多少家的不清楚,本届的资金使用情况我也不清楚,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石某甲用打印机打出账目来公布结余有17000多元,已移交给现在的这一届村委。2011年到2013年这届村委打得村里大街小巷的硬化路,河边到学校那段路的路面硬化,修的几个沟渠共和两个大提灌,两条机耕道,各家各户的水表,小管子安装,具体用去多少钱不清楚。2013年10月份石某甲公布的账目是哪些人弄的不清楚,我没有参加。在修河边到学校那段路宝坎,石某丙垫付过工钱,后面石某伟家几兄弟占地拿得16000元后,我就那还给他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6、证人姚某甲乙的证言证实,我从2004年到2012年4月在****镇民政股工作。近几年,****镇民政股发放过干旱救济粮给**村各农户,当年**村干旱救济对象是64户,共发放的救济粮(米)是8625公斤。粮食主要是县民政局拨下去的,叫我们抓紧发下去,我就通知**村叫村里通知农户来办理,有一天,**村的村主任石某乙就到民政股办公室,他讲有农户不在家,我讲县局叫抓紧发放下去好做账,如果有的村民不在家,就由村里统一办手续,把粮食拉去发放,石某乙答应,然后我就做几单提粮发放单给石某乙,石某乙总的就打得一张8625公斤粮食的借条给我,提粮单开给石某乙后他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出示给我看的8张普定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分公司杨某华提供的普定县农村救济粮发放三联单复印件”,确实是我开给石某乙去提粮食的单子,是一起开给石某乙去的。

7、证人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具体月份记不到了),村里叫每户集资300元作为自来水户头,我家是两个户头,共交的600元给石某甲,没有开得收据。

8、证人雷某甲乙的证言证实,我家2012年集资得300元的自来水户头费交给石某甲,没有开得收据。村里每户都交,每户300元。

9、证人石*的证言证实,我家2012年交得300元给村会计石某甲,每户都集资300元,是集资来搞自来水,但没有收据。

10、证人皮*文的证言证实,2012年村里喊每户交300元的自来水户头费,我家交得300元给石某甲,没有开得收据。

11、证人皮*祥的证言证实,2012年每户都集资300元交给石某甲作为自来水户头费,我家也是交得300元给石某甲,没有开得收据。

1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2014年12月4日)住的这里是原**村的老卫生室,是从2012年开始租的,每年的租金是400元,只交得2012年的租金400元给石某甲,2013年和2014年的没有交。

13、证人丁*的证言证实,我爱人叫石某良,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是2006年租的,每年租金150元,2011年到2013年的租金是交给石某甲,共计是450元,没有打得收条。

14、证人石某己的证言证实,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是2006年租的,每年租金55元,2012年到2014年的租金没有交,2011年的55元是交给石某甲,没有打得收条。

15、证人雷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是2006年租的,每年租金120元,2011年到2013年共交360元给石某甲,没有打得收条,2014年的还没有交。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叫李某祥,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已经租的9年了,每年租金180元, 2011年到2013年三年共交540元给石某甲,没有打得收条。

1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爱人叫姚*,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2011年到2013年交得400元给石某甲,没有打得收条。

1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租得原**村村委的土地来种, 2011年到2012年两年共交得500元给石某甲,没有打得收条。

1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当时木岗工业园区征地,我家老爷爷的坟被迁,因用到**村的地重新安埋,经和**村村委协调,我家拿了2800元钱给**村,钱是交给村干部,是个姓石的人。

2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3年给**村安装过自来水水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说好的是每户40元的安装费,管件材料由石某甲购买,我共安装了348户,石某甲总的付了我13920元,我没有写收条给石某甲,此外,我在安装过程中差管件,我垫支去安顺补买了1400元的管件,没有发票,这个钱石某甲是付给我了的,我也没打收条给石某甲。

2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我从2005年3月至2014年1月份任普定县*****村会计。2005年,我在****镇农村信用社原火电厂分社(现在已搬到太平农场)用我个人的私人账户开得有账户,**村村委没有以个人的名字开得有村里面的公账户。2011年至2013年,我经手的收入有318927元。有从**财政所以借支的形式借出的142407元,群众集资的来做公益事业的、处理救济粮的、有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赔偿款等有176520元,这176520元我没有拿入村里面的账。我经手的收入大额的款项是先拿存到我在信用社开的私人账户里,需要用的时候再去取,小额部分没有存入银行。2011年10月31日我从财政所经手出来的1500元和2012年1月4日经手出来的5000元没有存入我信用社的私人账户,其余从财政所经手出来的钱我都是先拿存入我的信用社私人账户的。另外群众集资的102600元我扯用了130元,只存入了102470元,处理救济粮款27600元,只存了27000元,木岗镇工业园区占地的补偿款是石某乙是拿得14820元给我,我也是拿存入信用社我的私人账户里的,是和我私人的钱一起存的。还有黔中枢纽工程赔的51337.98元,我和石某乙去财政所借得50000元,还有移动公司安顺分公司实付的土地租赁款2000元(另164.93元交的税)。其他的收入没有存就直接开支了。我经手的以上收入主要开支在村里面的公益事业、平常的公务开支等。我交代的我采用重复列支的方式套取村里的公款51080元归我自己是事实:2011年到2013年这一届村委临近换届时,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由于村主任石某乙外出经商没有在家,村支书姚某甲不怎么管村里面的事,所以我就没有通知村里面的其他成员和我算账。账是我一个人算的,在算账的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在场监督,所以我就起了私心,算账的时候我就故意隐瞒从财政所经手出来的59800元没有列入收入来算账公示,开支部分,我将已经拿到财政所冲账的19张单据金额共计51080元又重复作为支出算账公示,这样就将51080元套取出来归我个人使用。我套取这51080元的具体情况如下:①向我出示的**财政所调取的原**村修路报账的相关材料,即“****镇财政所---*****村2012年12月30日的记账凭证资料(记账3)”,经我仔细核对,这49480元修路费用都在报账资料里面,具体是:”2009年9月9日付给姚某甲水泥及运费900块钱”;“2009年3月12日付给经销商肖某发的水泥款990元”;“2011年5月11日付给向某忠水泥款及运费600块钱”;“2011年11月5日付给普定县嘉琪水泥厂泥款6020元”;“2011年11月11日付给普定县嘉琪水泥厂水泥款3024元”;“2012年4月10日实付给沙场老板杨某胜的砂石款8028元”;“2011年12月28日付给皮某的砂石款60元”;“2010年7月11日付杨某胜砂石款9450元”;“2010年3月1日付给石某涛砂石运费220元”;“2010年3月27日付给丁某石头运费90元”;“2010年3月22日付给石某乙石头运费390元”;“2010年3月10日付给雷某甲安的石头运费180元”;“2010年3月10日付给石某春的工价款1128元”;“2010年2月12日付给姚某甲石头运费300元”;“2010年7月8日付给谌老某工价100元”;“2009年11月20日付给雷某甲友、雷某甲进石料款3640元”;“2009年11月30日付给丁某勇石头运费300元”;“2010年5月12日付给龙某华工价款13880元”,这18张单据金额是49480元。②出示给我看的“**财政所2011年至2013年凭证”,上述凭证经我看过,有2012年2号凭证1单1800元用于购买一体机,发票加上税款后虽然是1800元,但实际买一体机只是1600元,我重复列支时只是列了1600元。上面的这些就是我在**财政所报账后又拿在村里面作为支出重复列支的51080元的19张单据。我也于2014年6月11日清理了一份清单明细提交给检察院,支出明细清单中,第5至第22序号以及第40序号合计19笔次,就是重复列支部分,合计是51080元。

对于我向群众公布的总支出241256元的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至2010年的这一届村委,由于做公益事业的有欠款,换届后石某乙来当主任,石某乙就和支书姚某甲拿出24965元垫出来付2008年至2010年村委的砂石欠款。大概在2011年的六七月份,村里面有钱了,我就用村里面的钱还石某乙和姚某甲垫支的这24965元了,还付了姚某甲900元的利息。我向群众公示的账目中有一项“其他费用20486元”,是用于跑项目和平时的办公费用。我2013年10月份将经手的原**村的相关收支情况向村民进行公示,当时我自己一个人在清算**村的收支情况时,将其中的49480元修路费重复列为支出,这笔钱都是有票据的,我笔记本上大部分有记录的,漏记了小部分,但是相关的票据已经被我拿到**财政所进行冲账了。但我笔记本上漏记了三笔开支,第一笔是2009年9月9日付给姚某甲水泥及运费900块钱,第二笔是2009年3月12日付给经销商肖某发的水泥款990元,第三笔是2011年5月11日付给向某忠水泥款及运费600块钱。我补充说明一下,我笔记本上记录的有几笔和发票上的金额不一致,第一笔是2011年11月5日实际付给普定县嘉琪水泥厂泥款6020元,但我笔记本上记录的是整数6000元,这一笔款我记录在我绿色笔记本上的第5页;第二笔是2011年11月11日实际付给普定县嘉琪水泥厂水泥款3024元,但我也只是记录为整数3000元,实际付的金额与发票上的金额是一致的,这一笔款我记录在笔记本的第5页;第三笔是2012年4月10日实际付给沙场老板杨某胜的砂石款8208元,我在笔记本上记录的是8200元,但实际付出的钱和发票上的金额是一致的,这一笔款我在笔记本上是记成两笔,分别记在笔记本的第4页和第6页,因为当时我是分两次拿给帮我拉沙的驾驶员张*,再由张*转交给沙场老板杨某胜,付清后开得一张发票,总的金额就是8208元,其中,第一次是2012年的1月5日拿得4008元给张*,但是这一笔款我在笔记本上是记为4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4月21日,拿得4200元钱给张*。我公示的时候都是按实际付款计算,也就是发票上的金额。剩下的开支都是按照我发票上的金额计算的,和我笔记本上记录的也是一致的,具体是:2011年12月28日付给皮某的砂石款60元,在笔记本第4页;2010年7月11日付杨某胜砂石款9450元,在笔记本第3页,但我笔记本上记得没有这么详细,是简单的记为付石头款9450元,杨某胜拿得发票给我的;2010年3月1日付给石某涛砂石运费220元,在笔记本第2页;2010年3月27日付给丁某石头运费90元,在笔记本第2页;2010年3月22日付给石某乙石头运费390元,在笔记本第2页;2010年3月10日付给雷某甲安的石头运费180元,在笔记本第2页;2010年3月10日付给石某春的工价款1128元,在笔记本第2页,但笔记本上记录为付石某春劳务费;2010年2月12日付给姚某甲石头运费300元,在笔记本第2页;2010年7月8日付给谌老某工价100元,在笔记本第3页,当时是拿给石某丙转付给谌老某,所以是由石某丙打得条子给我;2009年11月20日付给雷某甲友、雷某甲进石料款3640元,在笔记本第1页;2009年11月30日付给丁某勇石头运费300元,在笔记本第1页;2010年5月12日付给龙某华工价款13880元,在笔记本的第3页,笔记本上记的是砌堡坎费13880元,以上就是我公示的开支上“修**脚至**河水泥硬化路费用49480元”的这笔款,但是这笔款在公示之前我已经在**财政所进行报账了的,但是报得的这一笔钱我没有列入我公示的“收入”里。这49480元修路款不是单独报账的,这笔款是含在当时**村修路费用里面,当时报账的金额是102637元。

我们村里安装自来水上我总的开支了41821元,其中2013年1月26日,我和石某乙到贵阳买管件用去24805元,还有付卖管件人的托运费、我和石某乙的食宿费760元,同年2月26日,我又到安顺买的150元的管件,后来因管件不够,负责管件安装的周某某又去买得1400元的管件,他在那里买的我不清楚,也没有拿发票给我,然后支付周某某安装管件的工价是13920元,他没有打条子给我,有一些费用没有发票。在安顺和贵阳卖管件的地点我不记得了。

22、中共普定县****镇委员会2014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现**村包括****镇原**村、小河村、长坡村,**村的石某甲于2005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该镇原**村会计。

23、领条、普定县农村救济粮发放三联单证实,**村村支书姚某甲、村主任石某乙、会计石某甲2012年5月30日在****镇党政办领到解决该村64户(共226人)救济粮8625公斤。

24、(经六路)木岗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领款清册、六枝特区木岗镇产业园区建设征用土地协议证实,2013年7月18日,木岗镇人民政府与石某乙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木岗镇征用石某乙旱地0.378675亩,补偿标准为39150元/亩。2013年7月18日,石某乙领到征地补偿款14825.13元。

25、土地出租合同、报账单及说明证实,2013年4月17日,普定县*****村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签订了**基站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0年,租用范围面积为门前山山顶5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40元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2000元。

2015年1月7日提出说明报账单号为:×××的报账金额为2164.93元(其中基站租赁金额为2000元、税金164.93元)付款以合同金额支付现金,村委未打收据。

26、**村自来水户头费缴纳名单证实,**村共有342户缴纳自来水费,每户300元,缴纳费用共计102600元。

27、功德碑照片一张证实,从功德碑上载明**村村民捐款修建**村**河至**村路段,实收捐款数额共计22800元。

28、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交易情况、存折 证实,户名为石某甲,账号为235-9-0102-01-0201-002413-43的农村信用社活期储蓄存折2005-2008年、2011-2014年的交易情况。

29、2013年科目明细账证实,科目为11301石某甲的明细账记载石某甲账户余额8200元(上年结转),2013年6月30日暂付办公费4800元;2013年8月31日支付费用8200元,本年结余4800元。

30、记账凭证、借条、转账支票存根证实:

①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石某甲借到****镇财政所村级财务1万元(办公经费),于2011年5月9日借到村级财务5万元, 2011年5月31日,****镇财政所、*****村暂付经费6万元。

②2011年10月31日,****镇财政所、*****村暂付公益林生态防护经费1500元,同日,被告人石某甲于借到****镇公益林防护经费1500元。

③2012年1月4日,被告人石某甲借到****镇财政所办公经费5000元,同年3月31日,****镇财政所、*****村暂付办公经费5000元。

④2012年4月23日,****镇财政所转支5000元给石某甲,同日,被告人石某甲借到****镇财政所办公经费3200元。同年6月30日,****镇财政所、*****村支付购打印机及暂付办公费1800元(**村委会购买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1800元,经办人石某甲)和3200元。

⑤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石某甲借到****镇财政所办公经费4800元。

31、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普定县扶贫项目报账汇总单、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2012年4月20日,*****村向****镇财政所报销青岛对口帮扶项目款60000元。

32、记账凭证、借款清算单、****镇村级财务费用支出报账汇总单及相关材料单据、说明证实,2012年*****村修路费用102637元,其中水泥款11534元、砂石款16550元、毛石款40426元、运费110元、小工费30217元、挖机费3800元,修路费用来源有镇政府支持款、集资款、土地补偿款、救灾款、抗旱经费、公益林生态补助款。

33、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借款清算单、****镇村级财务费用支出报账汇总单、贵州省安顺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石某甲在**财政所报得修路费用6107元。

34、借款清算单、领条证实,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石某甲向**财政所报销修复水井费用1607元。

35、被告人石某甲的笔记本复印件证实,记载了其2012年、2013年经手的的收支记录情况。

36、**村收支2011年-2013年财务收支公示 、移交清单证实,**村收入259127元,支出241256,公示后又产生支出1400元,实际结余16471元,此笔款由石某甲移交。

37、支出单据明细清单及相关收据、单据、领条证实,被告人石某甲于2011年至2014年2月16日其经手的相关支出共计98654元(含购买自来水管件的24805元)。

38、**村石某甲移交公示241256元的支出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石某甲公示的**村财务支出情况,时间为2009年至2013年,合计费用为241256元。

39、《石某甲在**财政所重复报账冲销51080元款项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6月5日,经被告人石某甲本人辨认,其到****镇财政所重复报账的相关凭证有19单,涉及金额共计51080元,其中第19项载明“一体机款一单1600元(加上税1800元)”。

40、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证实,被告人石某甲于2014年4月22日、10月13日分别上缴赃款40315元、10765元到普定县**财政所。

41、安顺东方司法鉴定所[2015]安东司会鉴字第02号《安顺东方司法鉴定所对原普定县*****村会计、报账员石某甲涉嫌贪污一案有关财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石某甲2011年——2013年在担任**村会计、报账员期间,将送****镇财政所报账单据中的19项费用,金额51080元,又在公布支出中无票据重复列支。该款项已于2014年4月22日、10月13日作为“违纪罚没收入”收缴普定县****镇财政所。

42、普定县****镇**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原**村村民石某文已死亡,该村村民黄某开全家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43、案件转办通知书、举报信材料证实,2014年3月27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普定县检控申举转〔2014〕4号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为**村选委会成员,被举报人是**村第八届支部书记姚某甲、主任石某乙、会计石某甲。

44、立案呈批报告、会议纪要、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4日,****镇纪委收到检举控告信。经2014年4月14日至18日调查核实,发现石某甲存在财经纪律违纪问题建议对其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该纪委于2014年4月18日决定对石某甲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45、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及相关举报材料证实,2014年6月3日,该院举报中心将村民举报姚某甲、石某乙、石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的线索转该院反贪局依法处理。

4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甲,男,1969年11月4日生,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村328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担任****镇原**村会计期间,利用其经手村集体经济工作之便,采用重复列支的方式侵占**村集体款项51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并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人石某甲侵占的是国有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予支持。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赃款51080元,也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甲的犯罪事实和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石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石某甲违法所得51080元,发还普定县****镇**村(原**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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