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争鸣职务侵占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03
罪犯王争鸣,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争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2015年3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争鸣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争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争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争鸣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争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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