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2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贵,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敏,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老某,生于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7日被寄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贵运,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何某某、白某、杨某甲及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肖敏、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潘贵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定县坪上乡荔上煤矿配电房内,盗走该配电房内未使用的MY3×70+1×10友惠牌电缆线。

2、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张某军(另案)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六盘水市水城县营盘乡水盘高速公路红梁子隧道内,将通电使用中的NH-VV-1KV3×70+1×35金杯牌电缆线盗走。

3、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张某军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六盘水市水城县营盘乡水盘公路红梁子隧道内,将通电使用中的NH-VV-1KV3×95+1×50 、NH-VV-1KV3×70+1×35金杯牌电缆线盗走。

4、2013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张某军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黔西南州安龙县红岩山隧道内,将NH-YJV-1KV3×35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盗走。

5、2013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黔西南州安龙县红岩山隧道内,将NH-YJV-1KV3×35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盗走。

6、2013年9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黔西南州安龙县瓦窑坡隧道内,将NH-YJV-1KV4×35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盗走,销赃给杨某甲。

7、2013年9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驾驶贵GE3112号车窜至黔西南州册亨县展龙坡二号隧道内,将NH-YJV-1KV4×95、NH-YJV-1KV4×70、NH-YJV-1KV4×35、NH-YJV-1KV3×35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盗走。

8、2013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君都商务宾馆旁,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15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507.84元。

9、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利星源装饰店门口,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7米,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割电缆线价值8114.11元。

10、201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卡奇会所旁,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6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813.59元。

11、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西秀制药对面,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24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8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018.33元。

12、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新华书店对面,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7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114.11元。

13、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定南食府对面,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3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15.68元。

14、2013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34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217.77元。

15、2013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花江河鱼村旁,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973.12元。

16、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国鹰家具店旁,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3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15.68元。

17、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鑫鑫旅馆旁,将通电使用中的YJV22-0.6/1KV4×120特变电工牌电缆线18米盗走,销赃给杨某甲。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09.41米,

另指控:2013年11月7日中午11时许,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携带毒品至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岔八段张某租住处与其交易,李某某将1个零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张某后被当场查获,民警从张某身上搜出1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0.5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5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3.62克)。经(安)公(司法)鉴(理化)字[2013]270号毒品检验报告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举出证人常某某、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何某某、白某、杨某甲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取证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普价证鉴(2014)19号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撬棍、铁锤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予以否认,辩称只是帮张某带毒品,不是贩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在六盘水市水城县营盘乡水盘高速公路红梁子隧道的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只参与了这两次盗窃,且盗窃时电缆线未通电,只构成盗窃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肖敏对张某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参与的起诉书第五、六、七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只有起诉书指控的两次收购的电缆线是自己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潘贵运对杨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始收购电缆线时不知道是被盗赃物,收购价也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定县坪上乡荔上煤矿,将该煤矿配电房内未使用的约20米价值4000余元的友惠牌电缆线(规格为MY3×70+1×10)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文的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坪上乡荔上煤矿的职工,普定坪上乡荔上煤矿已停产,停产后老板请我在矿上看厂,2012年冬天,除了我就没其他人了。我们矿上的配电房里没有使用的友惠牌电缆线(里面是铜线,外面是黑色胶皮,型号是MY,规格是3×70+1×10)被盗过,这个配电房就被盗过这一次。在被盗的当天凌晨三点,我在煤矿附近的寨子玩,接到副矿长肖体松电话称配电房电缆线被盗,我就骑车回煤矿,在路上与一辆银白色面包车错过。我回到煤矿后发现配电房电缆线不见,我顺着拖痕找,发现配电房后面地里有拖痕。被盗电缆线是从井下拿来放着的,是很乱的堆放在配电房中,没有通电,上面还沾有泥。被盗电缆线的数量具体没有测,但这些电缆线是从一个准备填封的老巷道拿出来的,老巷道使用的电缆线就是300多米,所以被盗电缆线应该不少于300多米。肖体松在煤矿停产后就走了,不知道他现在在什么地方,我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我与杨老幺开着杨老幺租来的五菱面包车到普定坪上一个停产煤矿,在机房里偷得4根没有通电的废电缆线(每根有5米左右,外皮是黑色的,里面有4股铜芯)。电缆线当时放得很杂乱,上面沾得一些泥。我们把偷得的电缆线外皮剥了,把里面的200多斤铜芯以20元一斤卖给在路上骑摩托车收废品的,得的4000多元钱我和杨老幺平分,我分得的钱我用于吸毒了。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张+文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指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坪上乡荔上煤矿配电房。

4、取证笔录及产品合格证证实,2013年11月28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取到张+文交来被盗电缆线的合格证一份,该合格证证明:友惠线缆有限公司的型号为MY、规格3×70+1×10的矿用电缆制造日期是“09年9月27日”。

5、安顺市西秀友惠线缆销售部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销售的型号为MY、规格3×70+1×10的友惠矿用电缆价格为195元/米。

6、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友惠牌MY 3×70+1×10电缆线一米总重5.7斤,其中:皮重1.4斤,铜重4.3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西秀制药厂对面,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17018.33元的28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24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2日早上,我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西秀制药厂对面的变电箱中的通电电缆线被盗28米,型号是YJV22-0.6/1KV4×240,价值17617.32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8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当日去抢修时,没有发现附近有被剪断的电缆线。西秀制药厂对面被盗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2日普定西秀制药厂对面的变电箱的28米电缆线被盗,这个地方的电缆线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8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当日去抢修时,没有发现附近有被剪断的电缆线。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又名穆某某。(在2013年11月5日的)四个月左右前的一天半夜4点钟,我从安顺开我租的黑色吉利车来到普定西秀制药厂的对面路边停下,我下车把(封闭)电缆线的石板拉开后,下到坑中用液压钳将低压线剪断,又出来把连接用户的那里剪断,然后把埋在地下的线扯出来,准备装车时有人来了,我把夹断的两节电缆(每一节大概2米左右)丢在路边就赶紧开车回安顺了。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西秀制药厂对面。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7月12日,西秀制药厂对面被盗YJV22-0.6/1KV4×240型号电缆线28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12米,价值1176.8元,抢修人工费用356元,共计1532.8元。

5、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西秀制药对面被盗电缆28米,造成停电户数9户,损失电量17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123.25元。

6、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240电缆线一米重21斤,其中:皮重3.432斤,铜重17.568斤。

7、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240的28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17018.33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2013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马场路口宣和全自动麻将机店旁,将该处的电压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4507.84元的15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平时负责电路的检查及抢修。2013年8月11日君都宾馆附近变电箱中的通电电缆被盗是我报的案。这里只被盗过一次95平方的电缆线,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15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普定)电力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8月11日早上,我们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君都宾馆大门左边变电箱中通电的型号是YJV22-4×120的15米电缆线被盗,被盗电缆的出厂价是311.1元一米,15米电缆线总价值是4666.5元。电缆线系政府采购,安织路及中轴大道两边的电缆线都是我们公司管理,采购清单及发票在县政府。被盗的这根电缆线整根长62米,盗走15米后整根电缆就不能用了,直接损失3万多。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15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君都宾馆门口被剪断的电缆线都是在围墙内,发生触电的可能性小得多,同时因为是晚上被盗,加上我们抢修得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到普定安织路停放织金车的地方,在路边的电压箱偷得电缆线。我是用美工刀、液压钳、起子等工具偷得通电的3至4米电缆线,卖到安顺东关地区医院收黑货的那家得750元。我偷电缆线是通电的,偷电缆线地点的旁边有一个宾馆。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马场路口宣和全自动麻将机店旁。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8月11日,君都宾馆旁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的电缆线15米,抢修需绝缘铝绞线60米,价值682.8元,抢修人工费用192元,共计874.8元。

6、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君都商务宾馆旁被盗电缆15米,造成停电户数4户,损失电量562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407.45元。

7、普定县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证实,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与普定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载明型号规格为YJV22-0.6/1KV4×120的电缆线一米单价是311.1元。

8、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9、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15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4507.84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新华书店对面,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8114.11元的27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新华书店对面变电箱中的通电电缆被盗27米,型号YJV22-0.6/1KV4×120,价值8399.7元。这个地方的电缆线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7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新华书店对面被盗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新华书店对面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7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上次(君都宾馆)偷得电缆线后的第三天,我和杨+开着上次的那个奇瑞车又到了普定停织金车的地方,在距离上次盗窃点一百多米的另外一个变电箱,我和杨+把变电箱的石板抬开后,我在上面把风,杨+下去夹线得一节电缆线,我们把电缆线装上车后到安顺卖给东关地区医院收黑货的那家得了600多块钱。这次偷得电缆线也是通电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新华书店对面电压箱。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8月13日,新华书店对面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27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08米,价值1138.8元,抢修人工费用285元,共计1423.8元。

6、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新华书店对面被盗电缆27米,造成停电户数10户,损失电量26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188.5元。

7、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27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8114.11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五)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驾车窜至贵州省安龙县瓦窑坡隧道(广西往安龙方向)内,将该隧道内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杨某甲,销赃价值为8000元,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是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技术员,安龙县至册亨县高速路段的隧道是由我们管辖。2013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和徐*、陈某某巡逻到瓦窑坡隧道内(广西往安龙方向隧洞)时,看到盖住电缆线的水泥板被打烂了,经查看发现1800米电缆线被盗,被盗的是河北利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NH-YJV-1KV4×35的电缆线,单价103元一米,价值185400元,被盗电缆有些通电,有些没有通电。

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我在兴义高速营运管理中心上班,和李*等人负责安龙至板坝高速公路的管理。2013年10月过完国庆后,我和李*上高速路检查,发现红岩山、瓦窑坡隧道里面电缆线上面的水泥板被撬坏了,经检查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电缆线有多少米要问李*,我不知道被盗电缆线的型号特征,也不太清楚价值多少钱。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大概是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约我去偷电缆,我和张某、白某就开着我租的奇瑞车到安龙的一段公路上,我们把车停在路边,张某和白某就去剪电缆线并抬上车,装好后我们就开车回安顺。到安顺后我们以20元每斤卖给杨某甲得6000多元,分得的钱被我买海洛因吸食了。我们偷得七八根电缆线,每根大概有四五米长,外表是黑色的,里面是四根铜芯。我们偷的电缆线是准备使用的,都没有通电。

4、被告人白某供述,我在家中排行老某,所以也叫白老某。2013年9月左右,我和张某、老李开着老李租的奇瑞轿车在普定县城里转,张某下车去买得一把豹钳后,我们开车往兴义方向走,在安龙服务区休息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张某就带着我们到安龙、册亨那段路离服务区几公里的一个隧道内,看到没车,张某就把车停靠边,下车去用豹钳把石板撬开,用一把刀把石板下面的电缆线的皮剥开,再用豹钳把里面的铜芯一股一股夹断,把电断了后张某和老李就把电缆线拖出来,我把电缆卷成圈放在路上,然后就用这种方法继续偷电缆线。我们几个把卷成圈的电缆线把车的后备箱装满后,就在凌晨四五点钟回到普定张某住的楼下。等到早上七点左右,张某和老李叫我在普定等他们,他们把偷来的电缆线拉到安顺卖给老杨。中午11点他们回来后,张某说卖得4000多元,除了费用后,拿得1160元钱给我,我分得的钱拿去赌输了。我们偷的电缆线是黑色的,估计直径有3厘米,里面有铜芯线,听张某说偷得400多斤电缆线。

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给胖子(张某)、李老大(李某某)收购过电缆线,他们用一辆黑色的轿车拉得400左右斤电缆线卖给我,我以每20元一斤铜的价格买的,付了3000元给他们。这次我知道他们卖给我的电缆线是盗窃的赃物。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和被告人李某某、白某分别指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龙县瓦窑坡隧道(广西往安龙方向)内。

7、取证笔录及李*制作的《汕昆高速隧道电缆单价》表格证实,型号规格为NH-YJV-1KV4×35的电缆单价是103元一米。

8、安顺市西秀区耐博电器安顺总经销产品销货清单证实,型号规格为NH-YJV-1KV4×352的电缆线单价是103元/米。

9、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河北利兴特种牌NH-YJV-1KV4×35电缆线一米重3.422斤,其中:皮重0.86斤,铜重2.56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NH-YJV-1KV4×35的1800米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价值172978.2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意见与本次盗窃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六)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窜至黔西南州册亨县展龙坡二号隧道内,将该隧道内的电缆线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后得币6000余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早上,我和陈某某、徐*、王为亮巡查时发现汕昆高速巧马镇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往册亨方向进洞口处被盗走200米电缆线,型号是4×95、4×70、4×35、3×35,损失是133600元。2013年9月24日,我和陈某某去巡查时又发现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往册亨方向入口处、出口处分别被盗走200米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的型号是4×95、4×70、4×35、3×35,出口处的损失是133600元,入口处的损失是15600元。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管的汕昆高速巧马镇展龙坡隧道内的电缆线被盗,我和李*来报案。2013年9月23日早上,我和李*、徐*、王为亮巡查时发现汕昆高速巧马镇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往册亨方向进洞口处被盗走200米电缆线,型号是4×95、4×70、4×35、3×35,损失是133600元。2013年9月24日,我和李*去巡查时又发现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往册亨方向入口处、出口处分别被盗走200米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的型号是4×95、4×70、4×35、3×35,出口处的损失是133600元,入口处的损失是156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张某叫我跟他去偷电缆线。我和他开着我租的奇瑞车到安龙,在上两次偷电缆线的那里偷得五六根电缆后,拉回安顺卖给杨某甲得6000多元。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27日接警后册亨县公安局巧马派出所对被盗现场展龙坡2号隧道进行现勘,该隧道(安龙至册亨方向):入口处见边沟井盖被翻开状,边沟内被盗电缆线长800余米;出口200米发现边沟井盖被翻开状处三处井盖被翻开,边沟内被盗电缆线长800余米;隧道内入口北侧边沟井盖呈被翻开状,边沟内有电缆线被电线钳所致明显断头,至断头向隧道内延伸200米处边沟井盖被翻开状,被翻开井盖边沟内放置的电缆线有一根电缆线被电线钳所致明显断头。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指认,其伙同被告人张某盗窃的现场位于展龙坡2号隧道广西至安龙方向隧道内、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至广西出口处50米隧道内、展龙坡2号隧道安龙至广西方向50米至100米处隧道内。

6、取证笔录及李*制作的《汕昆高速隧道电缆单价》表格证实,型号为NH-YJV-1KV规格为4×35、4×95、4×70、3×35的电缆线一米的单价分别是103元、276元、211元、78元。

7、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河北利兴特种牌NH-YJV-1KV4×95电缆线一米重8.276斤,其中:皮重1.322斤,铜重6.954斤;NH-YJV-1KV4×70电缆线一米重6.044斤,其中:皮重0.92斤,铜重5.124斤;NH-YJV-1KV4×35电缆线一米重3.422斤,其中:皮重0.86斤,铜重2.56斤; NH-YJV-1KV3×35电缆线一米重3.06 斤,其中:皮重0.74斤,铜重2.32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册涉刑鉴字[2014]013号、014号《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9月22日被盗的800米电缆线的价值为133600元;同年9月23日至24日被盗的800米电缆线价值149200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意见与本次盗窃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七)2013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价值10217.77元的34米特变电工牌(型号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早上,我们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老马场路口)对面变电箱中通电的34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被盗,型号YJV22-0.6/1KV4×120,价值10577.4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4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被盗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吉时宇汽车租赁门口只在2013年9月10日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4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一天半夜的2点左右,我和杨+开得一辆黑色小轿车到普定老马场路口,把车停在路边后,我们走到对面的一个电压箱处把石板抬开下到坑里。杨+负责用液压钳夹线,我用电筒照明。我们夹得两截低压线,每节长约2米。我们把偷得的电缆线卖在安顺收黑货那家得1100多元。这次偷的电缆线也是通电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电压箱。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9月10日,该处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34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36米,价值1404.8元,抢修人工费用421元,共计1825.8元。

6、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吉时宇汽车租赁店门口被盗电缆34米,造成停电户数14户,损失电量31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224.75元。

7、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34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10217.77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八)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和张某军(另案)驾车窜至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红岩山隧道内,将该隧道内的电缆线盗走后,销赃得币约150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 2013年10月几号的那天早上,我和同事徐*巡逻到管辖的红岩山隧道,发现隧道内未通电的电缆线被盗300米,被盗电缆线是河北利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都是2012年年初买的,施工方在年底才已交给我们,被盗的电缆没有通电,是河北利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NH-YJV-1KV3×35电缆线,单价78元/米,价值23400元。我们巡逻的时间不定,有时隔三天巡逻一次,有时隔两天,放假时间间隔要长一点。

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我在兴义高速营运管理中心上班,和李*等人负责安龙至板坝高速公路的管理。2013年10月份过完国庆,我和李*上高速路检查,发现辖区内的红岩山、瓦窑坡隧道里面的电缆线被偷了。被盗电缆线有多少米要问李*,我不知道被盗电缆线的型号特征,也不太清楚价值多少钱。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2013年10月份在国庆节期间,记不清具体时间了,张某和他戒毒回家的二哥张某军到安顺我住的地方,张某提议去安龙偷电缆线。于是,我和张某军、张某、白某去杨某甲家拿偷电缆线的工具(一把银灰色的豹钳、一把白色木柄有点生锈八磅锤、一把十字锹、一根红色的锹棍、一副蓝色的假牌照),我们把工具放在我租来贵GE3112奇瑞车的后备箱后,我就开车带着他们三人往安龙方向走。后来是张某开车,张某开到安龙红岩山隧道内将车停靠边。我们四人就下车,我在旁边放哨,张某军用八磅锤将水泥板砸松后,与白某用十字锹和锹棍将水泥板撬开,张某把水泥板下面的电缆线抬起来,白某用豹钳将电缆线剪断,然后又用同样的方法把电缆线的另一端剪断把电缆线拖出来,把电缆线卷成一圈放在车子的后备箱里,又在隧道内继续偷,一直把后备箱装满。张某带着我们在凌晨三点钟左右回到了安顺。下高速后,张某就打电话给杨某甲叫他开门。我们到杨某甲家后,杨某甲和我们将盗窃的电缆线抬下车称重,连胶皮称下来有七八百斤,把胶皮的重除了后,以20.5元一斤卖给杨某甲,这次卖得15000元左右,除去租车、加油、吃饭等费用,每人分得3000多元。我们偷的电缆线是准备使用的,都没有通电。我是在2013年9月17日将贵GE3112租来的,中间因车被撞坏,拿回租赁公司修调了一辆面包车来用了一天,在9月29日那天我把奇瑞车还了,估计间隔了三天后我又将该车租出来,然后一直没有还过。偷电缆的工具中,十字锹和锹棍是我和张某在刘官买的,豹钳、八磅锤、假牌照是我和张某他们开始偷时就有的,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假牌照是换在奇瑞车上,避免作案时有人看到真的牌照追查到我们,这些工具每次作案回来我们都放在杨某甲家,要用的时候又去他家拿。

4、被告人白某供述,2013年10月份一天,张某的二哥戒毒回来四五天左右,我、张某、张某二哥(只知道他小名叫宋幺国)、老李(被告人李某某)开老李租的奇瑞车到一个离安龙服务区几公里远的隧道里,看到没车,张某把车停靠边就下车用一把豹钳把石板撬开,用一把刀把石板下面的电缆线的皮剥开,再用豹钳把电缆线的铜线一股一股的夹断,之后张某和老李就把电缆线拖出来,我把电缆线卷成圈放在路上。我们就继续用这种方法偷电缆线,最后我们几个人把卷成圈的电缆线装满车的后备箱后,又拿得五六捆电缆线放在车子的后排座位上后就开车回安顺,在早上6点左右到了安顺,张某就打电话联系老杨后,我们就直接把电缆线拉去老杨家卖给老杨了,是张某和老李两个人去卖的,然后老李回他在安顺住的地方,我、张某和张某的二哥就回普定张某住的地方休息。到了下午两点钟,张某就去老杨那里拿钱回来后,就分得1500多元钱给我。这次偷得的电缆线是黑色的,估计直径有3厘米,里面有铜芯线,盗窃时电缆线通不通电我不清楚。听张某讲这次偷得580多斤电缆线。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和被告人李某某、白某分别指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龙县(广西至安龙方向的)红岩山隧道内。

7、安顺市西秀区耐博电器经营部2014年2月26日的产品销货清单证实,货名为NH-YJV-1KV、规格为3×35的商品单价为78元/米。

8、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河北利兴特种牌NH-YJV-1KV3×35电缆线一米重3.06斤,其中:皮重0.74斤,铜重2.32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NH-YJV-1KV3×35的300米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价值21832.2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意见与本次盗窃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九)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驾车窜至贵州省安龙县红岩山隧道内,将该隧道内的电缆线盗走后,销赃得币6000余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我和同事发现红岩山隧道电缆线又被盗200米,是河北利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NH-YJV-1KV3×35的电缆线,单价78元一米,价值15600元。被盗的电缆没有通电。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与张某、白某开车到安龙上两次偷的地方盗窃电缆线。我们将盗窃的电缆线拉回安顺后以20元每斤卖给杨某甲得6000多元。我们偷的电缆线是准备使用的,都没有通电。

3、被告人白某供述,相隔上次盗窃电缆线十多天后,张某打电话叫我去偷电缆线。我就从贵阳坐车到普定和张某、老李汇合,开着上次那辆奇瑞车,带着上次那些工具,我们开车到安龙的一个隧道里面,这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多钟,我们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偷电缆线,把车的后备箱装满后,又抱得三卷放在车的后排就开车回安顺,到镇宁时张某就打电话叫老杨开门,但到了老杨家路口时张某就叫我下车去等,他和老李就拉着电缆线到老杨家去卖,过了差不多一个小时后,张某和老李出来后我们就回普定,在普定张某分得1430元给我,我分得的钱买海洛因吃了。这次偷的电缆线和上次是一样的特征,我不知道是否通电,听张某说有500多斤。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和被告人李某某、白某分别指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龙县红岩山隧道内。

5、安顺市西秀区耐博电器经营部2014年2月26日的产品销货清单证实,货名为NH-YJV-1KV、规格为3×35的商品单价78元一米。

6、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河北利兴特种牌NH-YJV-1KV3×35电缆线一米重3.06斤,其中:皮重0.74斤,铜重2.32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NH-YJV-1KV3×35的200米河北利兴特种牌电缆线价值14554.8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意见与本次盗窃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十)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鑫鑫旅馆旁,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5409.41元的18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并将该电缆线卖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7日早上,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鑫鑫旅馆旁(普定中轴大道路口斜对面)的变电箱中通电的18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被盗,型号YJV22-0.6/1KV4×120,价值5599.8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18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鑫鑫旅馆旁被剪断的电缆线都是在围墙内,发生触电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同时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鑫鑫旅馆旁的电缆线只在2013年10月17日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18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具体时间我忘了,一天晚上的4点过钟,我开黑色吉利车停在普定中轴大道往安顺那里的一个电压箱旁边。我看见电压箱出来的低压线是在旁边的墙后面,我就用液压钳将墙后面的电缆线剪断后,将两米多长的电缆线带回安顺卖给杨平贵,得了500多块钱。这次偷的电缆线也是通电的。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在(2013年11月8日的)一个月前的一天早上,何某某拿得20多斤电缆线卖给我,我出20元一斤给他购买,给了他500多元。这次我知道他卖给我的电缆线是赃物。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鑫鑫旅馆旁。

6、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0月17日,该处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18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72米,价值796.8元,抢修人工费用201元,共计997.8元。

7、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鑫鑫旅馆被盗电缆18米,造成停电户数33户,损失电量90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652.5元。

8、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9、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18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5409.41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一)201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新街村卡奇会所旁,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7813.59元的26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9日早上发现普定安织路龙潭加油站下面变电箱中通电的26米电缆线被盗,是特变电工牌,型号是YJV22-0.6/1KV4×120,26米价值8088.6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6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这里被盗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9日卡奇会所旁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电缆线被盗,这个地方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电缆26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2013年11月7日的)十多天前的3点钟左右,我开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普定加油站下面三四百米的地方,我看见那里有一个电缆线。我就停下车,在电压箱那里把石板拉开后,下到坑中用液压钳将低压线剪断,又出来把连接用户的那里剪断,把两截电缆线扯出来(一截有一米多长,一截有三米多长)装上车开车回安顺卖给杨平贵(被告人杨某甲),得了1200多块钱。我偷的这些电缆线是通电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新街村卡奇会所旁。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0月19日,卡奇会所旁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26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04米,价值1110.8元,抢修人工费用262元,共计1372.8元。

6、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卡奇会所旁被盗电缆26米,造成停电户数13户,损失电量243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176.18元。

7、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26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7813.59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二)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定南食府对面,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价值的9015.68元的30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定南食府对面路边通电电缆被盗30米,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型号,价值9333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接到停电报警后我们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定南食府对面被盗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定南食府对面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2013年11月5日的)七八天前,我开那辆黑色吉利车在半夜4点钟左右到安顺来普定的第一个红绿灯下面一百米多一家正装修酒店的地方,我把车子停在路边,下车到了马路对面的一个坑里把石板拉开,拿着液压钳将坑里的一米多长的通电的低压线剪断拿出来,我又将连接用户的那里也剪断后准备把埋在下面的电缆线拿出来,但没有拖动,我就将剪得的那截电缆线拿上车后回到安顺,卖在北门收废品的地方得了400余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定南食府对面。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0月23日,定南食府对面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30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20米,价值1252.8元,抢修人工费用388元,共计1640.8元。

6、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定南食府对面被盗电缆30米,造成停电户数15户,损失电量267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193.58元。

7、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30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9015.68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三)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国鹰家具店旁,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9015.68元的30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早上,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国鹰家具店旁(普定中轴大道路口斜对面)被盗通电特变电工牌电缆30米,型号是YJV22-0.6/1KV4×120,价值9333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国鹰家具店旁电缆线被盗的电缆线,被剪断的电缆线都是在围墙内,发生触电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同时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国鹰家具店旁只在2013年10月25日被盗过一次电缆,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3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2013年11月7日的)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晚上我3点多钟,我开那辆黑色吉利车到普定中轴大道路口对面的路边,我看见电压箱里面出来的线是在路边的墙后面,我就到墙后面用刀把电缆线的皮划开,然后用液压钳将5米多长的电缆线剪断后,又剪成两截装在车上回安顺卖给杨平贵得1300块钱。这次偷的电缆线也是通电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国鹰家具店旁边。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0月25日,该处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30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20米,价值1252.8元,抢修人工费用388元,共计1640.8元。

6、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7、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国鹰装饰对面被盗电缆30米,造成停电户数8户,损失电量60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435元。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30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9015.68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四)2013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花江河鱼村旁,将该处变电箱中通电使用的价值5973.12元的20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早上,发现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花江河鱼村门口被盗通电的特变电工牌电缆线20米,型号是YJV22-0.6/1KV4×120,价值6222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花江河鱼村门口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因为是晚上被盗,我们抢修得也比较及时,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普定花江河鱼村门口只在2013年10月30日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0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在(2013年11月5日的)四天前的半夜3点,我开黑色吉利车到普定,在安顺进普定路口往下走500米远地方,我把车停在路边。那里有一个电缆的坑,我下车去把坑上的石板拉开,下去用液压钳将里面的低压线剪断,又出坑来将连接用户那里的线剪断,但埋在下面的线我没有拉出来,所以我只把电压箱下面的那两截线(每一节有两米多长)拿走后卖到北门收废品处得800余元。这次偷的电缆线也是通电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城关镇安织路)花江河鱼村旁。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0月30日,该处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20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80米,价值872.8元,抢修人工费用224元,共计1096.8元。

6、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7、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花江河鱼村被盗电缆20米,造成停电户数6户,损失电量125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90.63元。

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20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5973.12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五)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和张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贵GE3112号奇瑞轿车窜至贵州省水城县营盘乡水盘高速公路红梁子隧道内,将该隧道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是中铁建集团水盘高速公路29标工程部部长,我们工程部主要是负责高速路隧道内的器材设备项目,从盘县的松河乡至水城的云盘乡之间的高速隧道都是我们管。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我们单位工程带班的张文某打电话给我说电缆线被盗了,我来报案。被盗电缆线共638米,是我们标段的水盘高速公路红梁子隧道正常通电的电缆线,分别是:隧道左洞被盗415米(279M至592M处被盗313米、845M至947M处被盗102米);隧道右洞637至860处被盗223米。被盗电缆线的型号都是NH-VV-1KV3×70+1×35,我们是2013年8月28日与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按协议单价以144.22元/米购买的,共计92012.36元。因为我们没有安排人每天对隧道内的器材进行巡逻查看,所以电缆线被盗的具体时间都不清楚,这次被盗应该就是在10月18日至11月1日之间被盗的。2013年11月13日下午1点钟左右,我单位的工人王某某(其他的工人我不知道名字)在施工时发现红梁子隧道内的通电电缆线又被盗了,经核实,除上次被盗的电缆线外,这次被盗电缆线都是在2013年7月份买的,被盗电缆线总价值102983.24元。其中:型号为NH-VV-1KV3×95+1×50的洞口外的电缆线是32米,单价198.62元/米,型号为NH-VV-1KV3×70+1×35的洞口内的电缆线670米,单价144.22元/米。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3月17日到营盘乡给水盘高速公路29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打工。2013年11月1日早上约8点钟,我们从盘县松河乡往水城县营盘乡巡查线路,约10时30分巡查到红梁子隧道时就发现隧道内无人看守的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型号3×70+1×35)被盗了约650米,我不知道被盗的具体时间。在2013年11月13日,我发现红梁子隧道内的通电电缆线又被盗了,其中,洞口外的NH-VV-1KV3×95+1×50型号的电缆线被盗32米,单价198.62元/米,洞口内的NH-VV-1KV3×70+1×35型号电缆线被盗670米,单价144.22元/米,被盗的电缆线都是湖南金杯牌子的,总价值102983.24元。

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水盘高速公路29标段打工的,是在隧道内施工,主要搞机电安装。2013年11月1日约11时,我发现我所施工的水城县落盘乡境内的红梁子隧道左右洞中无人看守的在使用的电缆线被盗(左洞被盗415米,右洞被盗223米),是(隧道内)的灯不亮才发现被盗的,被盗电缆线是湖南金杯电缆,型号是70线,购进价是144.2元/米。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我现在(2013年11月25日)在中国铁建电气化局第一公司工作,是水盘高速公路29标项目部的材料员,我负责红梁子、兰花、松河三个隧道。据我所知,从2013年10月份至今,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因隧道内通电的电缆被盗报过3次警。电缆被盗后,隧道内监控和照明瘫痪,对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我不清楚被盗电缆线规格和损失情况,但因为怕被盗,我们不敢重新安装电缆线,而且新安装一个隧道的电缆线最少也要半个月。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在2013年11月份被抓之前,张某带着我和张某军,开我租来的贵GE3122奇瑞车到六盘水发耳电站服务区偷了9次共计9千斤左右的电缆线,是拿着一把豹钳、一根锹棍,把车换上一付假车牌去偷的。9次偷来的电缆线特征都是一样的,有8到10公分粗,黑色胶皮包着,里面有4股铜线。每次偷我都是负责放哨,所以我不知道去偷的电缆线是否通电,是张某和张某军下车去将水泥板抬开,张某把电缆线抬出来,张某军用豹钳将电缆线的两端夹断,然后将电缆线拖出来卷成圈装在车子的后备箱,接着又继续偷,直到把后备箱装满后我们就开车回安顺。下高速后,我或张某联系杨某甲叫他开门,我们将电缆线拉到杨某甲家,9次偷来的电缆线是以20.5元/斤卖给杨某甲,每次得款都是20000元左右。这九次分别是:第一次是在2013年的10月10日左右,是到六盘水发耳电站服务区附近的红梁子隧道里面偷的,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二次是在上次的后一天晚上,也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的,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三次间隔第二次两三天,也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的,是我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四次是第三次的后一天晚上,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的,是我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五次间隔第四次两天,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得1000多斤电缆线,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六次是在上一次的后一天晚上,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的,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七次是间隔第六次两三天晚上,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得1000多斤电缆线,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八次是在上次的后一天晚上,是在红梁子隧道里面偷得1000多斤电缆线,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第九次是在间隔第八次两三天,是在红梁子隧道附近的一个隧道里面偷得1000多斤电缆线,是张某电话联系的杨某甲。这9次卖得的钱都是扣除费用后三人平分,张某每次都扣我6000元钱还我给他买江淮车的车款(讲成62600元)后留点零用钱给我,讲好扣足车款后他把车给我,以后再偷电缆线卖得的钱,我该分多少就是多少。所以这九次张某一共扣了我5400元,加上我买毒品给他吃的1000元,张某总共扣了我55000元。我不清楚为什么每次偷电缆线后都要把偷电缆的工具放在杨某甲家,刚开始偷时是张某带我去杨某甲家拿的工具,杨某甲也知道那些工具是偷电缆的。杨某甲应该知道我们卖给他的电缆线是偷来的,因为每次卖电缆线给杨某甲都是深更半夜的,张某给杨某甲说过电缆线是偷来的。

6、被告人张某供述,2013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中午,李某某打电话给我叫一起去偷电缆线,我和李某某、张某军开着租来的奇瑞车(车牌尾号112)到安顺杨某甲家拿起豹钳后就开车往水城方向走。走到发耳附近的一个隧道(指认现场时才知道是红梁子隧道),我们把车停在边上,用豹钳把水泥板撬开,我用手把电缆线抬起来,李某某用豹钳剪电线,张某军放哨。电缆线是黑色的,里面有四股铜线。我们把剪断的电缆卷成圈后抬放在车子的后备箱后又继续偷,一直把电缆线装满后就开车回安顺。到安顺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多钟,下高速时我就打电话给杨某甲,给他说我们拉得东西来,马上就到,叫他开门。我们三个开车到了杨某甲家,以20元一斤将盗窃的电缆卖给杨某甲,得6000多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2100多元。间隔了三四天后,我、李某某、张某军驾驶尾号112奇瑞车又到红梁子隧道盗窃电缆线,我们三个分工和上次一样,也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同样特征的电缆线装满后备箱后在凌晨两三点钟回到安顺,也是以20元一斤卖给杨某甲,得5000多元,每人分得1500多元,这次是李某某打电话给杨某甲的,而且杨某甲用假秤砣吃(骗)我们,还差点搞打起来。又间隔了个把星期后,我、李某某、张某军驾驶尾号112的车到红梁子隧道再次盗窃了同样数量和特征的电缆线,回到安顺也是凌晨两三点钟,也是李某某电话联系后到了杨某甲家,将盗窃的电缆线以20元一斤卖给杨某甲,得6000多元,除了费用每人分得2000多元。杨某甲知道我们卖给他的电缆线是偷来,我们把盗窃电缆线的工具放杨某甲家是不想让家里人发现。我和李某某、杨某甲都没有换过电话号码,我的电话是137XXXXXXXX,杨某甲的电话号码我记不起来了。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1日,公安侦查人员经对红梁子隧道被盗现场进行勘验,隧道左右两侧高速公路沟渠内多处电缆被破坏,其余未见明显异常。初查,被盗电缆638米,规格为NH-VV-1KV3×70+1×35,共计损失92012.36元;2013年11月25日,公安侦查人员经对红梁子隧道被盗现场进行现场勘查,隧道左洞外被盗NH-VV-1KV3×95+1×50型号的电缆线32米,隧道左右洞往里被盗NH-VV-1KV3×70+1×35型号的电缆线670米。被盗电缆均是湖南金杯牌,总价值102983.24元。

8、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分别指认,盗窃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水盘高速红梁子隧道内。

9、水盘高速公路机电段工程第二十九合同段采购合同书及发票证实,2013年8月28日,甲方(贵州省六盘水至盘县高速公路总承包第二十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乙方(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订立采购电缆线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9378419.45元,其中型号规格为NH-VV-1KV3×70+1×35的低压电缆的数量为4557米,采购价格为144.22元/米。

10、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金杯牌NH-VV-1KV3×70+1×35电缆线一米重5.68斤,其中:皮重1.2斤,铜重4.48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水城县公安局价格认证委托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水价认字(2013)41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普定县水城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对被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结论为:型号为NH-VV-1KV3×70+1×35的638米电缆线评估金额合计为92012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盗窃通电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与本次犯罪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十六)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利星源装饰店门口,将该处电缆设备井中通电使用的价值8114.11元的27米特变电工牌(型号为YJV22-0.6/1KV4×120)电缆线盗走后,继续在该处进行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

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后的次日16时许,民警根据何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的电话号码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同年11月7日12时许,在被告人张某的配合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同日2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带领下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2014年2月7日,被告人白某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被抓获后寄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检*的证言证实,我是水矿集团职工。2013年11月5日凌晨4时30分许,我和同事在普定***诊所对面的电缆设备井将盗窃电缆线的人抓住了,当时被盗的电缆线有三十米左右。

2、证人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我和工友发现我们工地变电箱旁边的水泥盖被撬开,我们看见有人在里面剪电缆线。我们就叫他出来把他抓住,用电线把他捆住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4点40分许,我看见一个人下到我们工地的井里面,我就把工人叫起来把井盖封住后就报警了。过了十多分钟,我们把井盖打开后小偷爬上来把他绑了。到5点钟左右,处警人员就来了。

4、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被盗的普定安织路普定过境段利星源装饰处的变电箱的电缆线是特变电工牌,有27米,型号YJV22-0.6/1KV4×120,价值8399.7元。这里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电缆线27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该处被盗的电缆线断口处在人行道居民楼外墙上,过往人畜触电的可能性就很大,但我们抢修得比较及时,同时因为是晚上被盗,故未造成过往人畜触电的情况。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利星源装饰旁只被盗过一次,电缆被盗造成停电,我们接到停电报警后立即抢修,并且为了避免再被盗,用铝线代替了电缆线。被盗27米准确,因为抢修材料需要测量被盗长度以向单位申报所需铝线。因被盗电缆是四芯的,每个地方抢修用铝线长度都是被盗电缆线长度的四倍。

6、证人罗*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安顺北门开租车行的。2013年9月20日,我将自己的贵G82790黑色吉利远景轿车租给一个叫邓*的人。通过GPS我们发现,车有时停放普定,有时停放织金,停安顺居多,再后来发现车子停在普定县公安局门口,就去了解情况。

7、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11月5日凌晨2点左右,我开在安顺北门租来的贵G82790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普定卖奇瑞小轿车对面路边停好,我走到对面路边一个装电缆线的坑,把盖坑的石板拉开后下去,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等工具下去夹了两截电缆线,上来后我把电缆线放在一辆东风车旁后又返回去继续偷电缆,这时有人把电缆坑的石板盖上了,我就知道我被发现了,然后我就被公安的抓了。我偷的这些电缆线是通电的。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常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指认,盗窃通电电缆线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利星源装饰店门口;经被告人何某某指认,其将盗窃得的电缆线堆放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同仁妇产医院旁在建楼房路口。

9、取证笔录及普定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领条证实,2013年11月5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何某某处取到作案工具撬棍一根、黄色夹钳一把、液压钳一把、绿色夹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绿色美工刀一把、起子一把、车牌号为贵G82790的吉利轿车一辆、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13年11月14日,将轿车、行车证、车钥匙发还罗*。

10、取证笔录及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安织路过境段电缆入地改造工程低压电缆被盗统计》、《普定安织路沿路被盗抢修材料申报结算表》证实,2013年11月5日,利星源装饰店门口被盗YJV22-0.6/1KV4×120型号电缆线27米,抢修所用绝缘铝绞线108米,价值1138.8元,抢修人工费用285元,共计1423.8元。

11、普定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的《普定县安织路过境段低压电缆被盗停电损失统计表》证实,利星源装饰旁被盗电缆27米,造成停电户数20户,损失电量750度,损失电量经济损失543.75元。

12、普定县公安局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特变电工牌YJV22-0.6/1KV4×120电缆线一米重11.47斤,其中:皮重2.43斤,铜重9.032斤。

13、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型号为YJV22-0.6/1KV4×120的 27米特变电工牌电缆线价值8114.11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同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至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岔八段张某租住处,在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资200元、查获毒品海洛因4.12克。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3年11月7日中午12点左右,张某给我发信息(我的号码187XXXXXXXX)叫我给他带半个(0.5克)海洛因卖给他,并叫我直接送到他家里。我就带了4克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海洛因去,我在和张某交易时被抓。张某给我买毒品的200元钱是两张100元面值的。

2、被告人张某供述,我被公安抓获后,交代与伙同李某某盗窃的事,公安的问我怎样才能抓到李某某,我说李某某贩毒,我吸食的海洛因都是从李某某那里买的,可通过叫他送毒品给我抓他,于是我就带着公安到我租住处,我发信息叫李某某送半个海洛因给我,他答应后我一直发信息催他。过了一个多小时后,李某某来到普定我租住的地方。我拿200元钱给他,他拿海洛因给我时(红色塑料袋包裹)就被抓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分别指认,二人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岔八段被告人张某租住处。

4、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11月7日12时许,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出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1包;从李某某身上搜出红色塑料袋包装疑似海洛因5包、张某给李某某买毒品的现金200元、李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

5、取证笔录及普定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领条证实,2013年11月7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身上取到的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疑似海洛因1包;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取到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5包、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从张某家暂住地楼下提取车牌号为贵GE3112的奇瑞轿车一辆;从李某某被扣押的手机里提取张某与其联系买毒品的信息十一条(附照片一组)。2013年12月10日,陆勇在普定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领回车牌号为贵GE3112的奇瑞轿车

6、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证实,2013年11月7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身上缴获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分别进行称量,经称量,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重3.62克,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重0.5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在称量现场分别对称量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指认,并对称量过程和结果无异议。

7、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理化)字[2013]270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经对普定县公安局送检的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搜出的5包3.62克疑似毒品海洛因、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出的1包0.5克疑似毒品海洛因进行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

1、普定县公安局普公(城)检测字[2013]第9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普定县公安局普公尿检(城)字【2013】第97号、第9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何某某的尿样进行吗啡测试试剂盒(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普定县公安局2013年11月5日、6日、7日出具的四份抓获经过、六枝特区公安局大用派出所214年2月7日出具的两份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5日6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普定县城关镇新街***诊所对面的公路边时,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正在盗窃电缆线,将其抓获。何某某交代其多次将盗窃来的电缆卖给杨某甲,提供了一嫌疑人号码是137XXXXXXXX,次日16时许,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将暂住此地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张某交代其多次伙同李某某盗窃且从李某某处购买海洛因吸食,2013年11月7日12时许,在张某配合下,张某通过发短信方式给李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李某某送毒品到张某暂住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1月7日晚20时许,在何某某带引下,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小区杨某甲家中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2014年2月7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大用派出所民警在大用镇骂冗村巡逻时发现网上在逃人员白某后,将其抓获并寄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白某是与自己多次盗窃的同伙;经被告人何某某辨认,收购其电缆的杨平贵即是被告人杨某甲;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向其销赃电缆线的小江江即是被告人何某某;经被告人白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是与自己多次盗窃电缆线的同伙,伙同其多次盗窃电缆线的老李即是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在安龙隧道内盗窃的宋幺国即张某军。

4、普定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物品单、领条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现金129435.5元、车牌号为贵A965512轿车一辆、银行卡数张、移动电话、手电筒、手表、戒指等财物。2013年12月12日和20日、2014年2月28日,除现金79535.5元外,公安机关将从张某处扣押的其他钱物发还朱家凤。

5、领条证实,2014年3月10日,贵州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桥梁与隧道管理所从普定县公安局领到汕昆高速册亨至安龙段隧道内电缆线被盗赔偿款3万元,领款人是李*。

6、普定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及通话记录证实,李某某的电话187XXXXXXXX与张某的电话137XXXXXXXX在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有多达120余次通话;李某某的电话187XXXXXXXX与杨某甲的电话137XXXXXXXX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有近20次通话;杨某甲的电话137XXXXXXXX与张某的电话137XXXXXXXX在2013年9月至11月有达近40余次通话。

7、普定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及车牌号为贵GE3112的车辆的行车轨迹证实,该车于2013年10月4日、5日、8日、9日、11日、12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30日、31日及11月1日至5日的GPS定位,其中在杨某甲住处均停留多时,且多次是在半夜。

8、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966年5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贵,男,1982年5月28日生,穿青人,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何某某, 1988年4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老某, 1984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 1976年9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织金县******;张某军,曾用名宋某军,男,1972年2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宝山村石坎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盗窃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某某另5次盗窃价值34000余元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另3次盗窃价值24000余元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数额较大,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还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被抓获后,以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为名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和被告人张某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搜出毒资200元、收缴毒品海洛因4.12克,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盗窃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价值24000余元的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何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黔西南州册亨县展龙坡二号隧道内盗窃电缆线。但仅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参与此次盗窃,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参与此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白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张某参与三次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以购买毒品为由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该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在公安机关已经作了如实供述,且有搜查笔录及二人进行毒品交易前的短信联系记录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只参加了两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且是从犯的辩护理由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白某、杨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配合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何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并提供线索抓获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张某、何某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白某流窜盗窃作案,且在二年内盗窃三次,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赔偿了被盗单位30000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所起作用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处以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四、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六、作案工具搓搓扳手1把、豹钳3把、羊撬1把、套筒扳手1把、大铁锤1把、假车牌一副(两个)、撬棍2根、夹钳2把、液压钳1把、活动扳手1把、起子1把、手机1部、毒资2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吴有明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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