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2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富,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仕龙,生于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挑发,生于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年1月9日、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安普大道1号路口的工地上盗窃挖机柴油时,被负责看守挖机的魏X祥发现,魏X祥劝阻几人停止盗窃柴油,陈仕龙、王挑发遂用携带的刀对魏X祥进行威胁,将一台挖机60多斤价值27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路口盗窃柴油,三人将被害人王X旭的两辆货车和被害人赵X恒的一辆货车油箱里80多斤价值36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新县二中老师宿舍楼脚建筑工地上盗窃柴油,后将被害人曾X飞一台挖机油箱里70多斤价值31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岔路口下行50米处盗窃柴油,后将被害人刘X红的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岔路口盗窃柴油,后将被害人余X兴一辆货车油箱里60多斤价值27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六)2014年4月17日的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新消防队建筑工地前面的路边盗窃柴油,后将被害人冷X海的一辆货车油箱里70多斤价值31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七)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盗窃柴油,后将被害人李X松停放在补郎乡新秀大道旁孟家门口路边的一辆货车油箱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八)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盗窃柴油,后三人将停放在补郎村街口吴X勇家门口渡漕脚的公路边被害人高X的一辆拖车、一台挖机和被害人高X权的一辆货车油箱里220多斤价值10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九)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郭X文停放在补郎村补郎街上何X仁家门前路边的一辆货车油箱里90多斤价值4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王X家停放在马官镇下坝村润宇粮油食品加工厂旁边路边的一辆货车油箱里60多斤价值3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盗窃柴油,二人将停放在马官镇马堡村吴刚家对面路边被害人蒋X朗的两辆货车和被害人陈X东的一辆货车油箱里300多斤价值14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二)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盗窃柴油,二人将被害人吴X停放在马官镇马堡村冰河大道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三)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盗窃柴油,三人将被害人吴X松和黄X学停放在马官镇马堡村肉市路口的两辆货车油箱里共计200多斤价值9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四)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盗窃柴油,二人将被害人谌X印家停放在马官镇马官村海尔专卖店前面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徐X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黄桶村狗槽山的一台挖机油箱里90多斤价值4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六)2014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向X祥停放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医院前面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100多斤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王X勇停放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小木岗新村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八)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邀约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盗窃柴油,后二人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迎宾大道工地上一台挖机油箱里300多斤价值1330余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宋X波停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戒毒所对面宋X海家房屋旁边的两辆货车油箱里200多斤价值900余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徐X平停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连城国际对面工地上一台挖机油箱里300多斤价值18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杨X停放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烈士墓下面二环路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杨X停放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烈士墓下面二环路消水洞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杨X停放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烈士墓下面二环路黑石头村路边丫口上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杨X停放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水沟村二环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周X德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中坝煤矿路口的一辆货车油箱里60多斤价值27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李X俊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牛洞村狗跳岩组狗跳岩丫口的一台挖机油箱里140多斤价值62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谌X景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火车站前面桥头工地上的两台挖机油箱里60多斤价值27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程X良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公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130多斤价值6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二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程X良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田娘坡公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120多斤价值53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程X良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落水岩公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60多斤价值27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刘X清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马店村粑粑店组陈X富家门口一辆货车油箱里500余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刘X凯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马店村粑粑店龚X发家后面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500余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文X胜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朝村健康组熊X伦家门口坝坝里的两辆货车油箱里90多斤价值4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陈X明停放在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朝村南群组二方洞路边的工地上一台挖机油箱里200多斤价值9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龚X山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新街组路边一台挖机和一辆拖车油箱里1300余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中东熊源有限公司”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青棚弯工地上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油箱里300多斤价值133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段X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村加汽站旁路边一辆货车油箱里50多斤价值22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广建集团有限公司”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金地翠园21号楼楼脚工地上一台挖机油箱里80多斤价值36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三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胡X祥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玉兔山移民安置区路口两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胡X祥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中轴大道信诚开发公司建筑工地上路边一辆拖车油箱里80多斤价值3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李X华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梭桥村老豹洞毛XX家地里一台挖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张XX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三校工地上两台挖机油箱里160多斤价值7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太平洋集团项目部”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路边一台挖机油箱里300多斤价值13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太平洋集团项目部”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田官村段桥边一台压路机油箱里100多斤价值45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段X亚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双坑村小双坑路口地里一台挖机油箱里50多斤价值23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陈X罗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陈家寨村陈家寨丫口路边地里一台挖机油箱里80多斤价值36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贵州省普定至重依山公路改造工程陈家寨段X兴地路口一台挖机油箱里80多斤价值36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被害人张X江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对门山村廖X亮家屋基旁一台挖机油箱里120多斤价值53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四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互相邀约盗窃柴油,后三人将停放在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加油站至加汽站路段路上被害人黄X洪的一台挖机和被害人周X贤的两台挖机油箱里共计300多斤价值130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五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挑发将被害人陈X停放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木岗水泥厂路边一辆大货车油箱里80多斤价值360元左右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完后离开现场。

综上,2014年3至4月,三被告人先后在安顺、普定、六枝特区、织金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中: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抢劫1次,金额270余元,盗窃48次,金额29000余元,被告人王挑发抢劫1次,金额270余元,盗窃犯罪44次,金额25000余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害人魏X祥、失盗主王X旭、曾X飞等人的陈述,证人魏X志、谢X兵、丁X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情况说明、核查回复、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在盗窃柴油过程中,因被害人发现而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将柴油偷走,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盗取的方式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可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德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中,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陈仕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中,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挑发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中,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德富提议盗窃柴油,被告人王挑发同意后又邀约被告人陈仕龙一起盗窃,后由被告人李德富租借作案车辆,三被告人带上电瓶1台、抽油机4台、管钳1把、刀2把、电筒2支、胶带1个、胶纸1张、胶管2根等作案工具,后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六枝特区、织金县等地多次作案。其中:

(一)2014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安普大道1号路口的工地上盗窃挖机柴油时,被负责看守挖机的魏X祥发现并制止,陈仕龙、王挑发遂用携带的刀对魏X祥进行威胁,后强行将一台挖机内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抢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魏X祥陈述,我在普定县白岩镇讲义寨安普大道路边给谢X兵看挖机,已经在那里看守半年多了。2014年3月9日晚上,我看守的挖机被人把柴油抢了。当天晚上,我在普定县白岩镇讲义寨安普大道路边看守挖机,当时那里停得两台挖机,一台240的大挖机,一台140的小挖机,两台挖机相隔20米左右,到10日凌晨1点钟左右,当时我在小挖机上睡觉,我听到外面有响动,好像是有人,我就打开挖机的门准备下来看,我才下挖机打开电筒,就有两个人提起两把刀上来说“不要动”,我就讲“你们年纪轻轻的,这种事情做不得”,提刀的一个人讲“你讲话,多读(音,意为“多嘴”)多读的,我杀你两刀”,我又讲“你们年纪轻轻的,正事不做”,提刀的一个人讲“你再多嘴多嘴的,我就上来把你的电话拿了,把你的钱搜了”,我就讲“我又不得电话,要是我有钱就不会来给人家守挖机了”,我就没有讲话了。提刀的这两个人就问另外一个人“要抽油不抽”,另外的这个人就讲“抽”,另外的这两个人就把他们开来的车背对着大挖机,拿刀的这两个就用刀威胁我到大挖机的旁边来,他们三个就当着我的面抽油,在抽油的过程中,他们是用刀威胁着我的,我也不敢动。抽完油后,开车的那个把车移到路边,拿刀的这两个跑上他们开来的车,就往安顺方向跑了。抢油的总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两个拿刀,另外开车的那个拿刀没有我没有看清楚,刀是两把大约有两尺长的刀,像西瓜刀,具体没有看清楚。他们只抽了大挖机的油。我只是看守,挖机里面有多少油我不知道,只有老板才知道。我没有报警,只是给老板魏X志讲,不知道他们报警没有。我没文化,不知道报警打哪里的电话。

2、证人魏X志的证言证实,魏X祥是我哥,现在(2014年5月16日)在讲义村安普大道帮我们看守挖机,看守大约有半年了。2014年3月9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魏X祥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来抢挖机的油,来抢的是三个人,他们拿刀来的”,我就一个人从家里面开车来到现场看了一眼,发现抢油的人已经走了,我就回家休息了。当时太晚了,就没有报警。当天那里停的是两台挖机,一台大挖机和一台小挖机,当天被抢的是大挖机的油。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们给这台挖机加了5000多元的柴油,油是加满的,加好油后大约工作了三个小时,每个小时要用400多元的柴油,用了1000多元的油,被抢走的柴油大约有3000多元的,油箱里面的油全部被抢油的人抽完了。

3、证人谢X兵的证言证实,我现在(2014年4月23日)在讲义寨路边做工程。今年三月初的一天晚上2点过钟,魏光祥打电话给我们工地的一个股东魏X志说工地的油被抢了,然后魏X志就打电话给我们,我接到电话后就来工地上去检查挖机,发现两台挖机的油箱盖被撬开,里面的油全部被抽干了。然后我去问魏光祥,他说当时他在挖掘机的驾驶室里面睡觉,2点过钟的时候他听见挖机有响动便起来看,当他开门的时候,就有一个人拿一根铁棍“横”在他的头上说,叫他不准说话、不准报警,这个人“横”着他时,有两个男的在挖机的油箱盖处,用抽油泵把两台挖机的柴油给抽走了。第二次是今年三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点左右的时候,也是魏光祥值班,他打电话讲有人偷油,我们赶来的时候,这些人已经开车跑了,开什么车也没有看清楚,我们去检查的时候,发现我们的双桥车、压路机被偷了1000多元的柴油。第一次被偷了3000多元的油,当时的柴油是7块4角多一升,两台挖机都是停挨着的,机子停在路边。当时我们村的支书王X旭给白岩派出所的讲了一下。我们这个工地从今年2月份开工以来,工地用车大约被盗了五六次的柴油。

4、被告人李德富供述,大约是2014年3月10号前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那辆红色的长安轿车,在普定魏旗讲义寨安普大道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偷得60多斤柴油,我们抽得50左右斤柴油的时候就被人发现了,当时路边停得有两台挖机,一台红色的,一台绿色的,我们偷的是绿色的那台。红色的那台挖机上有一个老者,他听到我们在偷挖机的柴油就开门下挖机来,当时陈仕龙手里面拿得一把刀,陈仕龙就走到老者的身边去,把刀提起,给那个老者说叫他不要说话,不准报警,当时那个老者说我们做的“那个”要不得,我们抽得60斤柴油就开车子跑了。我们带去偷油的两把刀平时都是放在我们开去偷油的车子里,我们只是那天在普定魏旗讲义寨安普大道的路边偷那一台挖机的柴油的时候提下车去,其他时候我们很少提刀下车去,只是有时候油箱盖子打不开的时候拿下去撬油箱盖的。我只看到陈仕龙提得一把刀下车去,我不知道王龙提得刀下车去没有,我开始是坐在我们开去偷柴油的车子上,是被那个老者发现后我才下车去,当时那个老者说我们做的“那个”要不得,我就给那个老者说我们马上收起东西就走,当天晚上王龙是负责在挖机上开挖机的油箱,把管子放到油箱里面去抽油。我们没有用刀伤到那个老者。我认为我们只是盗窃,不是抢劫。

5、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10号前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我和李德富、王龙开租来的那辆红色的长安轿车,在普定安普大道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偷得60多斤柴油。我们抽得10多斤柴油的时候就被人发现了,当时路边停得有两台挖机,我们只是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柴油的挖机是绿色的那台,另外的那台挖机我记不清是什么颜色的了,我们不知道另外的那台挖机上有一个老者,我们以为没有人看守,那个老者听到我们在偷挖机的柴油,他就开开挖机的门下来,我们带得两把刀去偷柴油,当时去偷油的时候我们没有带刀,我们看到有人后才从我们开去的车上把刀拿下来的,那个老者下挖机来就向我们偷柴油的那台挖机边走过来,走到我的身边,我把刀提起,王龙提得一把刀站在我们偷柴油的那台挖机上,那个老者向我们走过来后,王龙就从挖机上提起刀跳下来,那个老者离我们只有1米左右远,我和王龙就给那个老者说叫他不要靠近我们,是我先说的,我还叫他不准喊,不准报警,当时那个老者没有喊,他只是给我们说我们做的“这个”要不得,我们故意拿刀给那个老者看到,让他怕不要靠近我们,李德富把偷柴油的工具收上我们开来的车,我们开起车子就跑了。

6、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大约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左右钟,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我们租来的那辆红色的长安轿车,在普定安普大道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偷得80多斤柴油。我们偷得40左右斤柴油的时候就被人发现了,当时路边停得有两台挖机,挖机是什么颜色的我没有看清楚。有一台挖机上有一个老者,那个老者大约有50多岁,他听到我们在偷挖机的柴油,他就从他在的那台挖机下来,我当时站在我们偷柴油的那台挖机上,我是在挖机上开油箱和把抽油机的管子放到挖机的油箱里面去,陈仕龙在路上拿着油管,李德富在我们开去的车子里面打开抽油机抽油,当时我的手里面拿得一把刀,陈仕龙的手里拿得一把刀,李德富在我们开去的车子里面,他没有拿刀。那个老者下挖机来后他喊了一声“快来了”,他就没有喊了,那个老者捡石头丢来打我,没有打到我。陈仕龙就去喊李德富,李德富下车来就和陈仕龙提起刀去吓那个老者,具体他们是怎么吓那个老者的我不太清楚。当时那个老者说我们做的“那个”要不得,我就喊李德富和陈仕龙收起油管走了,我就提起刀下挖机来,我下挖机来,李德富和陈仕龙去收管子去了,那个老者拉倒我的手,把我拉倒在地上去,那个老者就放开我了,我们收好偷油的东西,李德富就开起车子跑了。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魏X祥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抢劫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安普大道1号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路口,将失盗主王X旭的两辆货车和失盗主赵X恒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4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王X旭陈述,我家有两辆货车,两辆货车的柴油都被偷过。我家的两辆货车和我们村寨里的赵X恒家的一辆货车晚上经常停在我们寨子路口的坝坝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将货车停起回家后,第二天去开车时就发现三辆货车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也是被偷了一次,也是我家的两辆货车和赵X恒的一辆货车。第一次被偷的时候,我家的那两辆货车都被偷了3000多块钱的油,赵X恒家货车被偷了1000多块钱的柴油。第二次被偷的时候,我家的两辆货车被偷了1000多块钱的。我们被偷的柴油买着7.57元/升。

2、失盗主赵X恒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的货车被偷过两次柴油,具体哪天晚上被偷的我记不清楚了。第一次,我将我的货车和我们寨子里的王X旭家的两辆货车停在我们讲义村路口边的一个坝坝里,我的货车当时还有800块左右的柴油。我第二天去开的时候听说王X旭家的两辆货车的柴油被偷了,我一看我的货车油箱盖也是被撬开了的,里面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第二次也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的货车停在我们村委办公楼的门口,被人家偷了800块左右的柴油。

3、证人魏X志的证言证实,王X旭和赵X恒家货车的柴油被偷过,今年(2014年)三月份被偷过一次,四月份被偷过一次。今年三四月份,王X旭家和赵X恒家货车停放在我们村门口的坝坝里,当时王X旭准备开车去拉货时就发现油箱被撬了,就知道油被偷了。王旭光家的绿色车子被盗大约40多升柴油,值450块钱左右,黄色车子200多升,价值2800元左右,三月份就被盗了3300块钱,四月份被盗了几十升,大约值600多块钱。赵X恒家每一次都是被盗1000多块钱的,也是被盗了两次。

4、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10号前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时间记得不太清楚了,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魏旗安普大道讲义寨路口的一个坝坝里偷得三辆大货车的油,三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三辆货车都是拉工地的车,是什么颜色的车子我记不清楚了。

5、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时间记得不太清楚了,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魏旗安普大道的一个路口边偷得三辆大货车的油,三辆车我们大约抽了8分钟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三辆货车都是拉工地的车。

6、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时间记得不太清楚了,但是我们每天晚上去偷油都是12点过钟才开始偷,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安普大道一个寨子的路口一个坝坝里偷得二辆大货车的柴油,二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二辆货车都是拉工地的大货车,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楚了。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王X旭、赵X恒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新县二中老师宿舍楼脚建筑工地上,将失盗主曾X飞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300元的7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曾X飞的证言证实,我是骏鑫投资开发公司的工程负责人,我们公司有很多台挖机,2014年挖机柴油被偷过很多次。我们每次被偷挖机柴油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只是记得是2014年3月份的时候,第一次是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公司在普定县二中上面点施工,到晚上我们将一辆红色的挖机停在路边,当时挖机里还有大约100升左右柴油,到第二天我们去准备发动挖机施工时,发现挖机没有油了,油箱盖也是打开的,后发现挖机油箱里的100多升柴油全部被偷完了,大约1000多块钱的。

2、证人曾X勇的证言证实,我是骏鑫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公司的挖机被偷过三次柴油,三次都是曾X飞负责的施工队,第一次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普定县二中上面的路边被偷了一台挖机的1000多块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新二中上面的一个工地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油,我们偷得那台挖机90多斤柴油,那台挖机下台是红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二中的上面的一个工地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台挖机我们大约抽了4分钟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台挖机是红色的。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新二中上面点的工地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7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曾X飞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新县二中老师宿舍楼脚建筑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岔路口下行50米处的路边,将失盗主刘X红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X红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市政项目的负责人,我们在修普化路旧路改造工程。我们是2014年3月份进场开工的,我们刚开工没有几天就有一台挖机的柴油被偷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是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有一天晚上我们收工下班后把两台挖机停放在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收工的时候还有400升左右柴油,第二天我们的工人上班时,发现挖机油箱是打开的,油箱里的柴油全部不见了,被人偷了,当时因为忙就没有报警了。被偷400左右升油,价值3000多块钱。挖机是我们公司的胡X开,挖机是黄色的。

2、证人胡X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挖机师傅,我们公司刚开始修普化路,开工没几天挖机就被偷了3000多块钱的柴油,是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开的挖机是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被偷的,被偷400左右升柴油,大约价值3000多块钱。被盗柴油的挖机是黄色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城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台挖机我们偷得100多斤柴油,记不清楚那台挖机是什么颜色的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城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台挖机我们大约抽了3分钟左右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台挖机是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刘X红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路口下行50米处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岔路口,将失盗主余X兴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余X兴陈述,我来报案,我的货车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被人把货车里面的柴油偷了,我看到你们刑侦队的带人去我被偷柴油的地方辨认现场,听说你们把偷柴油的人抓了,我来报案看偷我柴油的人是否被抓到。我的货车经常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今年(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我记不倒了,我将货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来开车时,发现我的货车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我一看,油箱里面的柴油没有了,我头天开车来停的时候里面还有100左右升柴油,大约值1000块钱,还有两辆货车和我的车停在一起,货车油箱盖也是被打开的,有一辆是一个姓胡的男的开,另外的那辆货车不知道是哪个开的,后来我听说他们的柴油也被偷了。当时由于忙拖煤去下,就没有来报案。我的货车晚上没有人看守,货车是蓝色的。

2、失盗主余X子陈述,我和我父亲余X兴来报案。我家的货车停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被人把货车里面的柴油偷了,我父亲看到你们刑侦队的带人去我家货车被偷柴油的地方辨认现场,我们来报案看是不是偷我家柴油的人。我家的货车经常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父亲将货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边的路边,就回家了。第二天我们来开车时,发现货车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没有了,我们头天晚上开车来停的时候里面还有100左右升、大约值1000块钱的柴油。当时我们停车的旁边还有两辆货车的油箱盖也是被打开的,有一辆是一个姓胡的男的开,另外的那辆货车不知道是哪个开的,后来听说他们的柴油也被偷了。我家的货车晚上没有人看守,货车是蓝色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城浦江酒店旁边的一个岔路口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那辆货车我们偷得60多斤柴油,那辆货车是一辆什么颜色的记不清楚了,好像是一辆拉煤的货车。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城浦江酒店旁边的岔路口的路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油,那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3分钟左右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辆货车是什么色的我记不清楚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县城浦江酒店旁边偷得三辆货车的柴油,这三辆货车我们偷得16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余X兴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的岔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新秀村新大道旁孟家门口路边,将失盗主李X松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李X松陈述,今年(2014年)3月份,大约在3月13日,我由安顺到普定,在普定褚家山加油站那儿加油,当时加了4500元的柴油,加上油箱里还有的柴油,油箱都快要满了。当天下午4时左右,我将货车从普定开回补郎,将车停放在新秀村大道旁孟家门口,我将货车锁好后回家。第二天(2014年3月14日)早上8时左右,我到孟家门口开车,走到货车旁,发现油箱盖被人撬丢到了地上,油箱里的柴油全部被盗,我问孟家有没有发现有人盗油,孟家讲3月13日晚上约2时左右(2014年3月14日2时许),他家的狗叫的特别凶,只是他家没有人出来看,我的货车柴油应该是在那时被盗的。我记不清楚被盗柴油数量有多少了,当时是7.2元一升柴油,我加了4500元的柴油,这样算有625升,加上油箱里还有40升左右,总的就是660多升柴油,7.2元一升柴油,价值也得值4800余元。一升柴油约有1.6斤,我被偷了660升,换算下来约有1056斤。我当时没有报警,我的货车是红色的。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补郎派出所下面的路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那辆货车是一辆红色的货车,我们大约偷得100多斤柴油。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补郎街上偷得五辆车的油,那五辆货车加起来我们大约抽了25分钟左右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车子记不清楚有什么特征,因为是晚上看不清楚。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李X松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新秀村新大道旁孟家门口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街上渡漕脚的公路边,将失盗主高X的一辆拖车、一台挖机和失盗主高X权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共计大约价值950元的22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高X陈述,因为听说偷我们街上其他人家的油的那些人被抓了,所以我现在(2014年8月9日)来报案。大概今年3月5、6号18时左右,我去把挖机和拖车油箱加满后,开车到补郎乡街上渡桥下停放好后就回了家。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我起来开车的时候,拖车怎么也发不动,去检查后发现挖机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是空的,之后我又看拖车,拖车油箱盖是盖起的,打开油箱盖发现拖车的油箱也是空的,后来我想报警也是追不回来就没有报警。我的挖机油箱全部加满能装2600元的油,拖车油箱容量不清楚,但被偷时加了500元的油,总的被盗了1800元的油。

2、失盗主高某陈述,大概今年3月5、6号的时候,我哥高X把我家的拖车和挖机加好油就停放在补郎街上渡桥下,后来他用了一部分油,大概还剩下一千多块钱的油在里面,第二天他起来去开车就发现拖车和挖机油箱里面的油都被盗了。总的大概被盗了一千七八百块钱的油。

3、失盗主高X权陈述,我来报案,我开的农用车的柴油在今年的3月13日晚上打雷下雨的那天被盗了。当天晚上,我在补郎加油站加了1300块钱的油,准备第二天去平坝罗平拉红砖去猴场,加好油我拿放在我家门边,就是普定到补郎的路上,在补郎分路去羊地的路口下面。第二天起来准备开车去拖砖就发现车子里面没有油了,我就知道油已经被偷了,大约有1500元的油,大约有200来升。我只是第二天听人家讲有人开长安车在那儿停了好久,可能要被偷油。我只知道我家侄儿子高X的一个拖车和一个挖机的油也被偷了,被偷了多少钱的我不清楚,听高X讲也是1000多块钱的。因为当时想到偷的东西也不多,所以我当天没有报案。因为被偷的当天是2014年第一次打雷下雨,我安得一个监控,由于打雷我都把监控关了,所以日子记得很清楚。

4、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补郎街口偷得一辆货车90多斤柴油,一辆拖挖机的货车的80多斤柴油,一辆黄色挖机的70多斤柴油,货车记不清楚有什么特征,因为是晚上看不清楚。

5、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补郎街上偷得五辆车的油,那五辆货车连起来我们大约抽了25分钟左右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车子记不清楚有什么特征,因为是晚上看不清楚。

6、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补郎街上的街口偷得一台挖机、一辆货车、一辆拖车的柴油,这一台挖机、一辆货车、一辆拖车我们偷得220多斤柴油。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7、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高X权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补郎乡街上渡漕脚的公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八)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街上何X仁家门前的公路边,将失盗主郭X文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90元的9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郭X文陈述,2014年3月13日早上,我开车从补郎到普定地坝拉砖,早上10点钟左右,在普定褚家山加油站加了1000元的柴油,下午六点左右,由地坝拉砖回来,中途在木浪补轮胎,晚上11点左右回到补郎街上,将车停在我家旁边的何X仁家前面,我连砖都没有下,把车锁好后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我去开车准备倒砖,车子开得30米左右就熄火在路中间,下车来检查并未发现货车有什么问题,最后是打开油箱来看,油箱里的油全部被盗了,一点都不剩。我去检查油箱的时候,油箱盖不像是我前一天盖的那样盖得好好的,油箱盖被人打开过,又随便盖上去,都还是松的,一扭就开,而且我前一天才加的1000元的柴油。我在褚家山加油时是7.29元/升,我加了1000元的柴油,大概有130余升柴油,加上油箱里还有40余升柴油,算下来总的被盗了140 余升柴油,值1000余元。我的车子是红色平头货车。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1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县补郎街上的路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那辆货车是一辆红色的货车,我们大约偷得90多斤柴油。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补郎的街上偷得五辆车的油,那五辆货车连起来我们大约抽了25分钟左右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车子记不清楚有什么特征,因为是晚上看不清楚。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补郎街上的街口偷得一台挖机、一辆货车、一辆拖车的柴油,这一台挖机、一辆货车、一辆拖车我们偷得220多斤柴油。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郭X文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补郎乡街上何X仁家门前的公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下坝村润宇粮油食品加工厂旁边的路边,将失盗主王X家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王X陈述,贵0410102的货车是我家的,只要不开,车子都是停放在我家旁边的路边,我家的货车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偷过一次柴油,被偷了100多升的柴油,价值大约700多块钱,我家的货车是蓝色的,是农机牌照,车子还一直停在被偷油的地方。

2、证人丁X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儿媳妇王X家将一辆贵0410102农用货车停放在我家门前的公路边,到第二天早上就发现这辆车的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当时被盗了约700多元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我、陈仕龙、王挑发在马官下坝一个加工厂路边偷得一辆绿色货车的五六十斤柴油。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记不清楚是2014年3月份还是4月份了,是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往马官去的路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油,那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2分钟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辆货车是绿色的。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王X和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下坝村润宇粮油食品加工厂旁边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黄桶村狗槽山,将失盗主徐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390元的9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徐X陈述,我家有两台挖机,这两台挖机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被偷过三次柴油,都是晚上被偷的,在马官镇黄桶火车站旁边狗槽山公路边一家人的屋基里被偷过两次,在狗槽山皮X海家门口被偷过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是2014年3月份被偷的,一次和一次相隔三天左右。第一次两台挖机分别被偷800多块钱的,第二次两台挖机也分别被偷800多块钱的,第三次被偷的也分别是800块钱左右的,三次被偷的柴油都差不多。皮X海知道我的挖机被偷过,我给他说过。两台挖机都是白色的。

2、证人皮X海的证言证实,今年(2014年)3月份底的一天早上,徐X来到我家对面工地上,发现挖机打不叫,然后检查油没有了,2台挖机被偷过4次,具体时间不太准,听他讲4次被盗了2500多块钱的,250来升。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过去一个火车站过去点木岗过来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那里我听说是木岗的地盘,那台挖机我们大约偷得90多斤柴油,那台挖机是一台中型的挖机,是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过去一个火车站过去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里不知道是木岗还是马官的地盘,那台挖机我们大约抽了4分多钟的油,大约抽得90多斤柴油,那台挖机是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徐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黄桶村狗槽山。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一)2014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医院前面路边,将失盗主向X祥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向X祥陈述,2014年3月23日晚上7时左右,我从安顺开车回到家里(家住六枝特区木岗镇小木岗村二组),我就把车停在我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准备开车去拉货,发现我的车油箱被撬开了,里面的柴油全部被盗了,当时车里面装了140升柴油,大约价值1100元。因为觉得报警也找不回来,就没有报警。我的车是一辆红色中型货车。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大道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两辆货车都是红色的,挖机里面的柴油有200多斤,另外的两辆货车每辆车都是有100多斤柴油。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大道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抽了10多分钟的油,大约抽得40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两辆货车都是红色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街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19日,木岗派出所接向X祥报警称柴油被盗,遂出勘现场,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小木岗村二组,提取遗留脚印一张,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线索。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医院前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小木岗新村路边,将失盗主王X勇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王X勇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从木岗镇海螺水泥厂拉水泥回家,当时已经是晚上12时左右,我把拉水泥的车停放在我家门口,然后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我起来后,准备开车拉水泥去工地上时,发现车的油箱盖子被人撬开,把里面大约100升的柴油盗了,大约是700元钱的。因为觉得报警也找不回来,就没有报警。我的车是一辆红色中型卡车。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大道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两辆货车都是红色的,挖机里面的柴油有200多斤,另外的两辆货车每辆车都是有100多斤柴油。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大道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抽了10多分钟的油,大约抽得40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两辆货车都是红色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木岗的一条街上偷得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17日,木岗派出所接王X勇报警称柴油被盗,遂出勘现场,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小木岗村二组,提取遗留脚印一张,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线索。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小木岗新村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戒毒所对面宋X海家旁边,将失盗主宋X波的两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870元的2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宋X波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家的贵B82015、贵B82085号车停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前进路3号附5号我家门前(戒毒所旁边),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发现我家的两辆车的油箱盖被撬开了,里面的200多斤柴油被盗了。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六枝城里面一条大道的路边一个坝坝里面偷得两辆货车的油,那两辆货车我们偷得200多斤柴油,被偷油的两辆货车都是绿色的,当时那里停得有三辆货车,但是我们只是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有一辆货车的柴油我们没有偷,我们听到有狗叫,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六枝城里面一条大道的路边偷得两辆货车的油,那两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8分左右钟的油,大约抽得200多斤柴油,被偷油的车子是绿色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六枝城里面一条街边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这两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300左右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宋X波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戒毒所对面宋X海家旁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连城国际对面工地上,将失盗主徐X平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1300元的3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徐X平陈述,2014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两台挖机停放在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工地上,第二天一大早就发现两台挖机的油箱盖被撬开了,里面的四百多斤柴油被盗了,价值2千余元。在刑侦报案的,出过现场取过材料。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六枝城里一个小山脚的一条路边的建筑工地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那一台挖机我们偷得300多斤柴油,是一台绿色的大挖机,当时我们去偷柴油的那天晚上,那个工地上有几台挖机,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守,当时我们看到有一辆面包停在工地上的,但不知道车上有人没有。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六枝城里一个小山脚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一台挖机我们大约抽了18分钟的油,大约抽得300多斤柴油,挖机是绿色的,是一台大挖机。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六枝城里面一个小区旁边的建筑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这两台挖机我们大约偷得400左右斤柴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第三小学斜对面工地,未提取有价值的物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连城国际对面的工地上。

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德富等人供述的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对面的工地和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的徐X平柴油被盗案中的六枝特区平寨镇第三小学斜对面工地是同一地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烈士墓下面二环路路边,将失盗主杨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杨X陈述,我的挖机柴油总是被人偷,我来反映一下情况。我购买的挖机在黑石头村的安普公司工作,挖机休息的时候就停在黑石头村安普公司的门口。2014年3月4日早上8时许,我去开挖机的时候,发现挖机里的1000元左右的柴油被人盗了,我想钱不多,就没有报警。2014年3月8日,我的挖机又被人撬油箱,里面价值8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0日,我的挖机里的价值7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7日,挖机又被人盗窃了1200元的柴油。工地上除了我的挖机被盗油,还有其他人的挖机和双桥货车被盗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一条新修的大道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得那两台挖机的200多斤柴油。有一台是红色的,有一台记不清楚是什么颜色的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的一条大道的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油,那两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抽了8分多钟,大约抽得20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的特征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的一条新修的大道边上偷得一辆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这台挖机的60多斤柴油。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杨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烈士墓下面二环路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环路黑石头村路边丫口上,将失盗主杨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杨X陈述,我的挖机柴油总是被人偷,我来反映一下情况。我购买的挖机在黑石头村的安普公司工作,挖机休息的时候就停在黑石头村安普公司的门口。2014年3月4日早上8时许,我去开挖机的时候,发现挖机里的1000元左右的柴油被人盗了,我想钱不多,就没有报警。2014年3月8日,我的挖机又被人撬油箱,里面价值8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0日,我的挖机里的价值7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7日,挖机又被人盗窃了1200元的柴油。工地上除了我的挖机被盗油,还有其他人的挖机和双桥货车被盗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新修的那条大道往北山路的一个丫口那里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有一台要在那个丫口的下面点,两台挖机要相隔500米远,那两台挖机我们偷得20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有什么特征和是什么颜色的我都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黄果树飞机场前面的一条大道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油,那两台挖机的我们大约抽了10分多钟的油,大约抽得25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都是黄色的。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杨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环路黑石头村路边丫口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中坝煤矿路口处,将失盗主周X德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周X德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头天在织金花红拖了一车沙到珠藏后就回家,并把车停在我家旁边的中坝煤矿路口处,直到第二天早上十时许,我起来准备去开车拉货,上车发车驾驶到珠藏街上何小涛家门口时,车子就熄火发不动了,于是我就下车去看油箱,见油箱里面没有油了,因为在昨天我才加满1050元的油,现在没有了。我当时肯定我车里面的油是被人偷了,由于我觉得没偷去多少钱的,就没有报案。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仁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织金珠藏偷得一辆大货车90多斤柴油,货车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楚了,那辆货车好像是拉水泥的货车。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黑色别克轿车在织金珠藏偷得一辆货车60多斤柴油,我们用抽油机抽了3分多钟的油,货车是红色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珠藏的一个路口边偷得一大辆货车的柴油,这一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7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周X德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中坝煤矿路口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牛洞村狗跳岩组丫口上工地上,将该工地上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600元的14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X俊陈述,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们工地上的人(戴老板)提油把挖机加满后,当天用剩大概100多升油。在第二天准备启动挖机工作时,我就发现挖机里面剩余的100多升柴油不见了,当时我把这个事情向挖机老板冯老板反映,他说油没得了,反正还有人提来加的,就不用报警了,后来这件事情就没有追究下去了。当时被偷走柴油大概100多斤,价值估计800元左右。被偷地点在织金县珠藏镇牛洞村狗跳岩组丫口处。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织金熊家场上面路边的一个丫口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大约有140多斤柴油,挖机是一台黄色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别克黑色轿车在织金熊家场偷得一台挖机的油,大约有100多斤柴油,我们用抽油机抽了5分多钟,挖机是一台黄色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珠藏下面狗跳岩那里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得这一台挖机的15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李X俊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牛洞村狗跳岩组丫口上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火车站前面桥头工地上,将失盗主谌X景的两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谌X景陈述,我们工地是在织金火车站站前广场。我们工地上的挖机总共被盗了三次,有两次是在过年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前面两次每次都是被盗一台挖机的,一次被偷2000块钱的油,第三次是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被偷的,当时是被盗了两台挖机的油,要值3000多块钱,挖机就停在站前广场桥头的那里。这两台挖机具体加了多少升我不知道,当天是下午三四点钟才加了4000多块钱的油,用了一会就停工了,油箱里面应该还有3000多块钱的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每次偷柴油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到是哪天了,只记得到大约是几月份,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火车站隔壁偷得两辆挖机的柴油,有一台挖机没油,我们只偷得一台挖机的60多斤柴油,挖机是一台黄色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火车站旁边的工地上偷得两个挖机的柴油,偷得多少柴油我记不到了。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火车站右边的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得这两台挖机的14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谌X景及三被告人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火车站前面桥头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的公路边,将失盗主程X良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520元的12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程X良陈述,我是2014年的3月份到黑土乡作挖掘工程的,当时是来黑土乡修筑乡村公路。当时负责从黑土乡红星村至黑土乡尖山村公路的土方挖掘,白天工程施工结束后,就回住处休息,挖掘机停放在施工点上,没留人看守。2014年3月份总共被盗过三次柴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中一次是在黑土乡红星村格娘坝的一个弯弯头(具体地名不知道),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的落水岩的公路上,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的公路上。我每一次被盗的柴油是100多斤,三次的柴油价值4000多元,我因为当时没有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所以没有报案。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黑土王龙家对面的一条路边一个弯弯头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20多斤柴油,挖机是什么颜色的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黑土木利落水岩和落水岩往黑土街上的路边偷得两个挖机的柴油,两台挖机我们大约偷得150多斤柴油,有一台是黄色,另外那一台记不清楚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黑土乡木利村的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这两台挖机没有停在一个地方,两台挖机我们偷得150多斤柴油,有一台要大点、有一台要小点。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的公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落水岩的公路边,将失盗主程X良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260元的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程X良陈述,我是2014年的三月份到黑土乡作挖掘工程的,当时是来黑土乡修筑乡村公路。当时负责从黑土乡红星村至黑土乡尖山村公路的土方挖掘,白天工程施工结束后,就回住处休息,挖掘机停放在施工点上,没留人看守。2014年3月份总共被盗过三次柴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中一次是在黑土乡红星村格娘坝的一个弯弯头(具体地名不知道),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的落水岩的公路上,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的公路上。我每一次被盗的柴油是100多斤,三次的柴油价值4000多元,我因为当时没有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所以没有报案。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黑土王龙家对面的一个弯弯头一个水沟边偷得二辆挖机的柴油,水沟边的那台我们大约偷120多斤柴油,另外的那台我们大约偷得60多斤,水沟边的那台挖机有点带黄色,另外的那台挖机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黑土木利村过去点干河沟上面的弯弯头路边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这个挖机我不知道偷得多少柴油,我是负责拉油管去抽柴油,抽得多少我不知道,挖机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黑土乡木利村过去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140多斤柴油。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落水岩的公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马店村粑粑店组陈X富家门口及龚X发家后面的路边,将失盗主刘X清、刘X凯的两辆货车油箱里共计约600元的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刘X清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把我的农用车停放在我家门前的公路边,刘X凯把他的农用车停放在龚宪发家后边路旁,到第二天的时候,发现我的农用车里的柴油和刘X凯的农用车里的柴油被盗了,我被盗了500多元的柴油,刘X凯也被盗了500多元的柴油。当时想到报案也找不回来,就没有报案了。

2、失盗主刘X凯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把我的货车停放在我家上面马店村粑粑店组的公路旁边,具体是几号记不清了,那天我起床就发现我货车油箱里面的油被盗了,油箱盖是打开的,因为被盗的油不是很多,所以就没有报案。被盗了500元左右的柴油,当天还有我们村刘X清的柴油也被盗了。我的车子是蓝色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熊家场一个弯弯上面点的一家人家的门口和下面点的路边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两辆货车我们大约偷160多斤柴油,上面的那辆货车是红色的,下面的那辆货车是蓝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熊家场往黑土的路边偷得一辆红色的货车和一辆蓝色的货车的柴油,两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150左右斤柴油,红色货车在弯弯上面,蓝色货车在弯弯下面。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熊家场马店弯弯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这两辆货车我们偷得14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刘X清、刘X凯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马店村粑粑店组陈X富家门口和龚X发家后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健康组熊X伦家门前坝坝里,将失盗主文X胜的两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90元的9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文X胜陈述,2014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停放在熊家场乡群潮村健康组熊X伦家门前的坝坝头的两辆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被盗了,每辆货车的柴油大约被盗了几百元钱的,共计有一千多元的。当时想着追回来的可能性很小,就没有报案。现在听说偷油的这个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所以来说一下我柴油被盗的事。

2、证人文X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4年8月4日的)几个月前,我在我家门口遇到文X胜,聊天中听他说他和赵X平停放在熊家场乡群潮村健康组熊X伦家门前的坝坝头的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被盗了,每辆货车的柴油大约被盗了几百元钱的,共计有一千多元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熊家场街上后面的一个坝坝头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两辆货车我们大约偷120多斤柴油,货车是什么颜色的记不到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熊家场街上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00左右斤柴油,货车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熊家场街后面一个山脚的坝坝里偷得两辆大货车的柴油,这两个大货车我们偷得9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文X胜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健康组熊X伦家门前坝坝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煤南群组二方洞路边工地上,将失盗主陈X明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870元的2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X明陈述,2014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位于群潮村南群组二方洞公路边的屋基工地上的一辆挖掘机里面的柴油在晚上的时候被别人偷盗,当时没有发觉,到第二天的时候才发觉的,当时想到也追不回来,就没有报警。大约被盗一千多元钱的柴油。

2、证人陈X玲的证言证实,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南群组二方洞路边的工地是我家的地基,我家修建地基时请挖机来挖石头,晚上挖机停放在工地头,没有人看守。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挖机里面的柴油被盗,在工地上的挖机每次加油都要加一千多块钱的才满,估计被盗走价值一千多块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熊家场街口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60多斤柴油,那台挖机是黄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熊家场街口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200多斤柴油,挖机是一辆黄色的。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熊家场街口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得这台挖机的20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陈X明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煤南群组二方洞路边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五)2014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新街路边,将失盗主龚X山的一台挖机和一辆拖车油箱里大约价值560元的13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龚X山陈述,我的挖机里面的油被偷了,来报案。我昨天(2014年3月14日)下午五六点钟出去挖工地回来就连拖车一起停放在我家新房子过去的那里,挖机是放在拖车上的。我今天去看挖机,看到油箱盖没有盖好,打开看发现已经没有油了。挖机里大概有两百多升的柴油,价值1300多块钱。

2、证人龚X洪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龚X山。他家有车和挖机,他以挖工地为职业,他有几个挖机。今天(2014年3月15日)早上他从我家门口过的时候,我还听到他讲他有一个挖机的油被偷了,被偷多少油不知道。他的挖机平时都是停在猛奶小河边,那里挨着他家新房子。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坪上大哪街上偷得一台挖机和一辆拖车的柴油,一台挖机和一辆拖车我们大约偷得170多斤柴油,那一台挖机和一辆拖车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坪上一条街上偷得一辆拖车和一个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40多斤柴油,拖车和挖机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坪上大哪的一条街上偷得一辆货车和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辆货车和一台挖机我们偷得130多斤柴油,货车是拉挖机的货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龚X山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新街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洞村青棚弯工地上,将中东能源有限公司的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油箱里大约价值1300元的3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X明的证言证实,我是“中东能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我们在今年被偷过两次柴油。第二次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将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停在普定县城关镇青棚弯我们公司的工地上,总共被偷400左右升柴油,价值3000多元。因为忙就没有报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贵州中东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公司的挖机、铲车的柴油被偷过很多次。2014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早上我们准备上班,但是铲车才发动分把钟就熄车打不动了,后面我们就发现车子的油箱盖被撬开,里面的柴油被偷了,当天我们发现有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内的柴油被偷了。挖机被偷多少升油不是很清楚,但因为之前被偷过,我们加油都不会加太多,三台车内一共有2000多块钱的油。挖机被偷时停放在煤坝上。想到被偷也找不回来,就一直没有报案。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褚家山方向青棚弯的那个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310左右斤柴油,挖机和铲车有什么特征我记不清楚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青棚弯的工地上偷得两个挖机和一台铲车的柴油,两辆挖机和一台铲车我们大约偷得400至450斤柴油,挖机和铲车全部是黄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青棚弯偷得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的柴油,这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我们偷得300左右斤柴油,是一个工地上。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张X明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洞村青棚弯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洞村加气站旁边的路边,将失盗主段某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210元的5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段某陈述,我在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洞加气站旁卖水泥,我有三辆货车,两辆红色,一辆蓝色。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蓝色的那辆货车拉得一车水泥,还没有下水泥,晚上我把货车停放在加气站旁边的路边,我就回家去了。到第二天早上我准备拉水泥去下时,发现我的货车没有油了,我一看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没有柴油了。当时由于没有时间就没有报案。大约被偷了1000左右块钱的柴油,有100 左右升。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段某是我兄弟。今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段某来开车准备去拉水泥,但是发现车子不能发动了,检查后发现车子的油箱盖被撬开了,里面的油被偷了。当时车子是停放在加气站旁边的坝坝里。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青棚弯路口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50多斤柴油,货车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加气站旁边偷得一辆红色货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50多斤柴油,货车是红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沙弯路口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这一辆货车我们偷得50左右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段某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洞村加气站旁边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金地翠园21号楼楼脚的工地上,将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35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X乃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建集团的工人,我是负责开挖机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开的挖机停放在金地翠园21号楼的楼下面工地上,我第二天早上去开挖机时发现挖机没有油了,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被偷了100多升的柴油,1000多块钱的。

2、证人杨X伟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建集团的工人,我在金地翠园做工。我们挖机的柴油被偷过很多次,但今年只听说陈X乃开的挖机被偷过一次,是2014年3月份被偷的,具体时间记不到了,他的挖机是停在金地翠园21号楼下面的工地上被偷的,听陈X乃说被偷了一千多块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城关派出所对面的一个小区里面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挖机是台红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一个派出所对面的一个小区里面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70左右斤柴油,挖机有什么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是我和李德富偷的第一台挖机,我和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城关派出所旁边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8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陈X乃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金地翠园21号楼楼脚的工地上 。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玉兔山移民安置区路口,将失盗主胡X祥的两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胡X祥陈述,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用我的拖车拉得两台挖机去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生态移民小区给人家做工,到晚上我将两台挖机和一辆拖车停放在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生态移民小区的路边我就回家了,到第二天我来工地上后就发现我的两台挖机和一辆拖车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被偷了,油箱盖全部是打开的,两台挖机各有大约1000块钱的柴油,拖车大约有500多块钱的柴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岩上一条大道边上的一个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20多斤柴油,挖机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城边上的一条大道上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0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新二中上面点的工地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7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胡X祥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玉兔山移民安置区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中轴大道信诚开发公司建筑工地上的路边,将失盗主胡X祥的一辆拖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5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胡X祥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拉挖机来普定县城关镇中轴大道法院对面的一个工地上做工,我开挖机到工地上去做工去了,我把拖挖机的拖车停在工地旁边的路边,晚上我回家去了。第二天来工地上做工时我发现拖车油箱里面没有柴油了,油箱盖是打开的,是被人撬开的,拖车里面700多块钱的柴油全部被偷了。大约有100多升柴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中轴大道过去一个红绿灯的路口边偷得一辆拖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拖车好像是一辆蓝色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城里面一个十字路口一个建筑工地的旁边偷得一辆拖车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拖车是蓝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新县二中下面一个红绿灯旁边的一个建筑工地路边偷得一辆拖车的柴油,这一辆拖车我们偷得6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胡X祥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中轴大道信诚开发公司建筑工地上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梭桥村老豹洞毛XX家地里,将失盗主李X华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李X华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干龙潭帮村里面的搞坡改梯,有一天早上我去到工地上发动挖机准备做工时,发现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没有了,全部被人偷完了,当天晚上我的挖机油箱里面还有150斤左右柴油,大约1000多块钱的。我听说公安机关抓到偷柴油的人了,所以来报案,当时因为忙就没有报案。

2、证人石X鑫的证言证实,我和李X华来报案,他的挖机柴油以前被偷了,听说公安机关的抓到人了,他叫我和他来报案。我和李X华经常在一起做工,我知道他的挖机被偷过三次柴油,三次都是今年大约在3月份左右的时候被偷的,第一次是在普定县龙场乡岩上村帮村里面搞坡改梯时在地里被偷的。听说被偷了1000多块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岩上过去点干龙潭的一块地里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100多斤柴油,挖机有什么特征我记不到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城边上的一块地里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具体偷得多少柴油我记不到了,挖机有什么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梭桥包包一块地里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台挖机我们偷得10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李X华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梭桥村老豹洞毛XX家地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三校工地上,将失盗主张XX的两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700元的16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张XX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普定三校的建筑工地上包得工程来挖,我就把我的两台挖机拉到三校的建筑工地上去做工。记不清楚具体是哪天了,只记得是一天晚上,我们回家了,就把两台挖机都停放在三校的建筑工地上,第二天去工地上开挖机准备做工,发现两台挖机的油箱盖都是被撬开的,两台挖机都没有油了,前一天我们收工时有一台挖机还有200多升柴油,有一台挖机还有100多升柴油。两台挖机共被偷2500块钱左右的柴油。由于忙没有报案,现在听说你们抓到偷柴油的人,所以来报案。 我请得一个人帮我开挖机,他知道柴油被偷,他叫梁X。两台挖机都是黄色的。

2、证人梁X的证言证实,我和张XX来报案,他的挖机柴油被人偷了。我是帮张XX开挖机的,2014年3月份的时候,他在普定城边上三校的建筑工地上包得工程来挖,他就请我去帮他开挖机,我记得是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晚上下班后就回家了,张XX把他的两台挖机都停放在三校的建筑工地上,到第二天我们去到工地上准备去开挖机做工时,发现挖机没有油了,两台挖机的油箱盖都是被撬开的,两台挖机都没有柴油了,头一天我们收工时有一台挖机还有200左右升柴油,有一台挖机还有100左右升柴油,两台挖机总的被偷2500左右块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往马官方向一个学校的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8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都是黄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往马官去的路边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偷得两个挖机的柴油,两个挖机我们大约偷得200左右斤柴油,两个挖机都是黄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往马官方向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这两台挖机我们偷得16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张X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三校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的路边,将太平洋集团普定项目部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130元的3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我是太平洋集团普定项目部机务主任,我们在普定修普定至黄桶的工业大道。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被偷过两辆挖机和一辆压路机的柴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台压路机被偷了300多斤柴油,两辆挖机分别被偷了300多斤柴油。2014年3月份在田官村还被偷了两辆货车的柴油,每台大约被偷300多斤柴油。

2、证人江X的证言证实,我在太平洋集团上班,是项目办公室主任。今年3月份在田官村修大桥时,一台压路机被偷过油,当时被偷300升,价值2000多块钱。还有一台挖机被偷过柴油,挖机也是停在田官村大桥边,挖机也是被偷300多升油,价值在2000多元。

3、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实,我是太平洋建设公司职工。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公司停放在马官镇田官村牛角寨桥边的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价值1700余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公司的一台挖机停放在马官镇田官村工业大道路边被盗柴油200多升,价值1900余元。

4、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50多斤柴油,挖机是一台绿色的小挖机。

5、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火电厂对面的路边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00左右斤柴油,挖机有什么特征记不到了。

6、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台挖机我们偷得30多斤柴油。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陈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田官村段桥边,将太平洋集团项目部的一台压路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我是太平洋集团普定项目部机务主任,我们在普定修普定至黄桶的工业大道。2014年3月份的时候,被偷过两辆挖机和一辆压路机的柴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台压路机被偷了300多斤柴油,两辆挖机分别被偷了300多斤柴油。2014年3月份在田官村还被偷了两辆货车的柴油,每台大约被偷300多斤柴油

2、证人江X的证言证实,我在太平洋集团上班,是项目办公室主任。今年3月份在田官村修大桥时,一台压路机被偷过油,当时被偷300升,价值2000多块钱。还有一台挖机被偷过柴油,挖机也是停在田官村大桥边,挖机也是被偷300多升油,价值在2000多元。

3、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实,我是太平洋建设公司职工。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公司停放在马官镇田官村牛角寨桥边的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价值1700余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公司的一台挖机停放在马官镇田官村工业大道路边被盗柴油200多升,价值1900余元。

4、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有一栋桥的路边偷得一台压路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00多斤柴油,压路机是黄色的。

5、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火电厂对面一座新修的桥边偷得一个压路机的柴油,偷得140多斤柴油,压路机是黄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6、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工业大道火电厂对面的一栋新修的桥边偷得一台压路机的柴油,这台压路机我们偷得80多斤柴油。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陈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田官村段桥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五)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双坑村小双坑路口地里,将失盗主段X亚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210元的5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段X亚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白岩镇小双坑路口下面的地里包得一点工程来做,晚上我就将挖机停放在地里没有开回家。3月份的一天(第二天)早上,我去到工地上的地里,发动挖机准备干活时就发现挖机没有油了,油箱盖是开过的,没有关好。我前一天下午回家的时候是把油箱里的柴油全部加在挖机的油箱里,大约有120升左右,900左右块钱的。我当时想又没有抓到人,又忙就没有去报案。我的挖机是红色的。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白岩往补郎方向路下边的一块地里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60多斤柴油,这台挖机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白岩往陈家寨的路边下面的地头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偷得80多斤柴油,挖机是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白岩往陈家寨的路边的地里面偷得一台挖机的50多斤柴油。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段X亚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双坑村小双坑路口地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六)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陈家寨丫口路边的地里,将失盗主陈X罗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35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X罗陈述,今年(2014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到了,我在普定县城关镇陈家寨丫口包得一点工程来做。我拖我的挖机去那里做工,我家就住在工地的旁边,下班后我就把挖机停放在工地上,我下班的时候挖机里面还有100多升柴油,大约1000块钱的柴油,我第二天8点左右钟来到工地上,我发现我的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我一看,挖机油箱里面全部没有油了,被人全部偷完了。因为忙就没有报案。挖机是红色的。

2、证人陈X奎的证言证实,我和陈X罗来报案,他挖机柴油被偷了,是今年(2014年)3月份时候被偷的,具体是哪天我记不倒了,他的挖机是在陈家寨丫口的路边地里被偷的,我听他说被偷了1000多块钱的柴油。我经常和陈X罗一起做工,他的挖机被偷柴油的时候我就和他在一个工地上做工,我和他是堂兄弟关系。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白岩往补郎方向一个寨子上面的一个丫口上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100左右斤柴油,挖机是一台红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陈家寨后面的一个丫口上的路边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偷得多少柴油我记不到了,挖机有什么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陈家寨的一个丫口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8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陈X罗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陈家寨丫口路边的地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普定至重依山公路改造工程陈家寨段X兴地路口,将失盗主陈某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35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某陈述,今年(2014年)3月份的时候,修普定至猴场重依山的公路时,我包得一点工程来做,我第一天拉挖机去到工地上,到晚上我将挖机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绍兴地的岔路口,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七点过钟的时候我去到工地上,发动挖机准备做工时就发现挖机没有柴油了,我前一天下班回家的时候油箱里还有60左右升柴油,我打开油箱一看,里面一点柴油都没有了。由于忙就没有报案了。被偷的60左右升柴油价值500左右块钱。挖机是黄色的。

2、证人陈发X的证言证实,我和陈某来报案,他的挖机柴油被偷了。我经常和陈某做工,今年3月份的时候,修普定至猴场重依山的公路时,他包得一点工程来做,我和他去做。他第一天拉挖机去工地上,到晚上他就将挖机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绍兴地的岔路口,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七点过钟的时候,我和陈某去到工地上,他发动挖机准备做工时就发现挖机没有柴油,他打开油箱一看,里面一点柴油都没有了。我听他说被偷了60左右升柴油,价值500块钱左右。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陈家寨往普定方向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80多斤柴油,那台挖机是一台黄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陈家寨转往普定的路边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偷得70多斤柴油,挖机有什么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往补郎方向陈家寨过来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8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陈某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普定至重依山公路改造工程陈家寨段X兴地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对门山村廖X亮家屋基旁,将失盗主张X江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520元的12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江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修普定至猴场重依山的公路时,我在对门山包得一点工程来做。有一天我下班后就将挖机停放在抄子普下面对门山的路边一家人家的旁边,到第二天来上班时,我请的挖机师傅杨守X发动挖机准备做工时,发现挖机里面没有柴油了,我到挖机油箱边一看,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由于忙就没有报警,前几天听说公安机关抓到偷油的人,所以来报案。当时被偷了1400左右的柴油,大约有180升左右。挖机是黄色的。

2、证人杨守X的证言证实,我和张X江来报案,我以前帮他开的挖机柴油被盗了。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修普定至重依山公路时,张X江在普定过去点对门山包得一点工程来做,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下班后就将张X江的挖机停放在抄子普下面对门山的路边一家人家的旁边,到第二天来上班时,我发动挖机准备做工时,发现挖机里面没有柴油了,我给张X江讲后,我和他到挖机油箱边一看,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我们前几天听说公安机关抓到偷柴油的人了,所以今天和张X江来报案。当时被盗了1400多块钱的柴油,大约有180升左右。挖机是黄色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往补郎方向去一个寨子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120斤柴油,那台挖机是一台黄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去陈家寨的路边一家人家的旁边偷得一个挖机的柴油,偷得140多斤柴油,挖机是黄色的,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往补郎方向的一个寨子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柴油,这一台挖机我们偷得120多斤柴油。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张X江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对门山村廖X亮家屋基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十九)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加油站至加气站路段路上,将失盗主黄X洪的一台挖机和失盗主周X贤的两台挖机油箱里共计大约价值1300元的3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黄X洪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加油站过去点修公路时,我和周X贤包得一点工程来挖,他有两台挖机,我有一台挖机,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收工后我们回家了,挖机就停放在公路上。第二天早上七点过钟的时候,我们去工地上准备做工时,发现挖机的油箱盖是打开的,一看油箱里没有柴油了,三台挖机的柴油全部被偷完了。我的挖机里有1500左右块钱的柴油,大约有200左右升,我头一天加了1800块钱的柴油,才开始做得一个多小时挖机就坏了,就没有做了,把挖机修好后就下班了。周X贤的听他说他的两台挖机被盗的柴油是差不多的,一台里面有100多点升,1000多块钱的,两台挖机被偷了2000多块钱的柴油。我的挖机是白色的,周X贤的挖机也是白色的。

2、失盗主周X贤陈述,今年(2014年)我和一个叫黄X洪的挖机师傅在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加油站过去点包得修路的工程来做,我们的挖机经常都是停放在路上没有开回家。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记不到了,我们将挖机停放在路上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去上班时,发动挖机才一会就发现挖机没有柴油了,我就去看油箱,发现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没有了,我看另外一台挖机油箱盖也是打开的,黄X洪也说他的挖机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里面的柴油全部不在了,被人偷了。我的两台挖机油箱里面有250升左右柴油,黄X洪的里面有100多升,我们两人三台挖机被偷了350升左右柴油,价值大约2300元左右。我们两个人的三台挖机都是白色的。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普定褚家山加油过去点的路上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28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都是白色的。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普定褚家山加油站过去点的路上偷得两个白色挖机的柴油,两辆挖机们大约偷得200至300斤柴油,两辆挖机都是白色,其他的特征记不到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普定褚家山旁边一条在修的大道上偷得三台白色的小挖机的柴油,这三台挖机我们偷得300多斤柴油,是在那里修路的。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黄X洪、周X贤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加油站至加气站路段路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木岗水泥厂旁边的路边,将失盗主陈X的一辆大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50元的8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X陈述,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把大货车停在木岗镇海螺水泥厂工地上,我就回家,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我去开车时,就发现我的大货车油箱被撬开,被盗走100多升柴油,价值600多元人民币。我被盗柴油的具体地方在木岗镇海螺水泥厂炸药库对面的工地上。我想到报警也找不到柴油了,就没有报案。

2、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木岗的一个水泥厂的路口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这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80多斤柴油,是拉工地的大货车。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海螺水泥厂门口工地上,现场提取地面遗留脚印照片一张,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线索。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挑发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大道木岗水泥厂旁边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一)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新消防队建筑工地前面的路边,将失盗主冷X海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300元的7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冷X海陈述,我买得一辆货车来帮普定马官电厂的拉煤灰,2014年4月16日那天晚上拉完货后,我就将货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新消防队建筑工地前面的路边。第二天早上大约八点左右钟,我去开车的时候就发现车子的油箱盖是打开的,油箱盖是放在油箱上的,我一看油箱里面没有油了,我2014年4月16日中午的时候去把油加满的,总共加了2000块钱的柴油,加的时候里面还有一点点,但不多了,油箱里面总的也就是2000块钱的油,我当时想到这些人很难抓到就没有来报警。我们当时有两个货车一起被偷的油,两辆货车是停在一起的。我的货车油箱盖是用锁锁起的,锁是被撬坏了的。我被偷了2000多块钱的油,大约有280升左右,当天去加油的时候,柴油好像是7块5角几。我的车子是一辆红的中型货车,和我一起被偷的那辆货车是一辆红色的前双桥货车,听说被偷了1000多块钱的油,有100多升。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安普大道和马官路口新消防队那里的路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油。那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70多斤柴油,那辆是红色的大货车。在普定安普大道新消防队旁边的路边偷一辆货车柴油的那次,王挑发没有和我们去。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安普大道和马官路口的那里的旁边偷得一辆货车的油,那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3分多钟的油,具体抽得多少柴油我不清楚,那辆货车是红色的。在普定安普大道新消防队旁边的路边偷一辆货车柴油的那次,王挑发没有和我们去。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冷X海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新消防队建筑工地前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二)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吴刚家对面路边,将失盗主蒋X朗的两辆货车和失盗主陈X东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1290元的3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蒋X朗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的两辆货车停放在我们马堡村后坡上路边,到第二天早上才发现这两辆货车油箱里柴油全部被盗了,两辆货车总的被盗柴油约值1400余元。我的货车被盗的当天晚上,同我停放在一起的陈X东的货车柴油也被盗了。

2、失盗主陈X东陈述,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的一辆货车停放在马官镇马堡村后坡上路边,到第二天早上我去开车时才发现这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全部被盗了,当时大约被盗了价值600余元的油。

3、证人蒋X刚的证言证实,我和蒋X朗是兄弟关系。今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起来准备开车去拉货,然后就听到我兄弟蒋X朗的车打不叫,才发现油箱盖被撬了,没有油了。当时被偷的是两辆农用车,总的被偷了1400元的油,170多升。当时还有我隔壁邻居陈X东的一辆货车被盗油,具体被盗了多少升我不太清楚。

4、证人张家X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我起来准备开车去拉货,走到车子的旁边,我就听见陈X东和蒋X朗在那里说车子的油被盗了,我的车是跟他们的车停在一起的,我就去看我车子的油,发现我的没有被盗。

5、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街上的一个丫口上偷得三辆车的油,在马官一条新修的大道上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四辆车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每一辆车大约都是有100多斤柴油,丫口上的三辆货车是红色的,新修的大道上的那辆是拖挖机的绿色的货车。

6、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街上偷得四辆车的油,那四辆车我们大约抽了10多分钟的油,大约抽得400多斤柴油,车子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蒋X朗、陈X东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吴刚家对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三)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冰河大道路边,将失盗主吴X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吴X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一辆农用拖车停放在普定县马官镇马堡街上冰河路公路边,到第二天早上我来开车的时候就发现车油箱里的柴油全部被盗了,当时被盗了400多元钱的柴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街上的一个丫口上偷得三辆车的油,在马官一条新修的大道上偷得一辆货车的柴油,四辆车我们大约偷得400多斤柴油,每一辆车大约都是有100多斤柴油,丫口上的三辆货车是红色的,新修的大道上的那辆货车是拖挖机的绿色的货车。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马官街上偷得四辆车的油,那四辆车我们大约抽了10多分钟的油,大约抽得400多斤柴油,车子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吴X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冰河大道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四)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肉市路口,将失盗主吴X松和黄X学的两辆货车油箱里共计大约价值860元的2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吴X松陈述,我家有一辆货车,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偷过两次柴油,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偷过一次,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车子是停在我家旁边的路边被偷的。2014年3月份的这次被偷了500左右块钱的柴油,大约有80升左右。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马官的有黄明海、黄X学、黄金金、黄兵兵、黄世刚、吴X的货车被偷过柴油。

2、失盗主黄X学陈述,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的一辆农用货车停在普定县马官镇瑞金路公路边,第二天早上约9点钟,我来开车才发现我的车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当时被盗了约200多元钱的柴油。今年3月份,我听到吴X松讲他的货车停在我们马官镇瑞金路上被盗走400多元的柴油。2014年3月份我们马官街上的黄世刚、黄金金的货车也被盗过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往马官街上一条大道的路口上偷得两辆货车的柴油,那两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200多斤柴油,车子有什么特征记不清楚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往马官街上偷得两辆货车的油,那两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10多分钟的油,大约抽得200多斤柴油,车子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供述说我参与的,包括他们供述的我参与的过程,我都认可参与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吴X松、黄X学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肉市路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五)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窜至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马官村海尔专卖店前面路边,将失盗主谌X印家的一辆货车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谌X印陈述,我家有一辆白色的轻卡货车,我家的货车在今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被偷过一次柴油,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车子是停在我家前面的路边被偷的,被偷了一满油箱的柴油,大约有80升左右,值480块钱的。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的9点钟,我在谌X印家门口玩,听到谌X印讲他头天晚上停在其家门口公路边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当时听他讲被盗了约400元钱的柴油。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往马官街上偷得一辆白色的货车的柴油,那一辆货车我们大约偷得100多斤柴油,车子是一辆白色的轻卡货车。这次只有我和陈仕龙去。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开租的车子在普定县往马官街上偷得一辆货车的油,那一辆货车我们大约抽了4分多钟的油,大约抽得100多斤柴油,车子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在马官街上盗窃的一辆白色轻卡货车柴油,王挑发没有去,只有我和李德富去。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谌X印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马官村海尔专卖店前面的路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十六)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窜至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迎宾大道工地上,将失盗主李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1290元的3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李X陈述,2014年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的挖机是在六枝特区迎宾大道工地上,早晨的时候,挖机师傅打电话给我说挖机里面的柴油被盗了,我到现场后,看到挖机的油箱盖被撬开了,里面的油全部被盗了。油箱加满的话3200元,但偷的时候不知道用了多少,被偷的时候大概还有2800元左右的油在油箱里面。我印象中我的挖机的柴油被盗了八九次了,我基本上都没有报案,都是在六枝特区迎宾大道工地上被偷的,当时也不知道到派出所报案,想报了也减少不了损失,现在想到被偷多了,就来派出所反映情况。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4月2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开租来的车子在六枝高速出站下面铁路桥上面的路边的工地上偷得一台大挖机的油,那台挖机我们大约偷得300多斤柴油,挖机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楚,我只知道是一台大挖机。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2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开租的车子在六枝高速路口下面铁路桥上面点的路边偷得一台挖机的油,那一台挖机我们大约抽了10分多钟的油,大约抽得300多斤柴油,挖机是红色的,是一台大挖机。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迎宾大道的工地上。

综合证据:

1、证人李荣X的证言证实,我的一辆面包车被一个叫李德富的男的借去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来取车。我的车子是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是贵G67705,品牌型号为SC6382B3S,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A5EZ166241。我在褚家山旁边开得一家修车场“鹏程汽修”,李德富去我的修车场帮我借的,他帮我借过两次车,第一次是李德富给我打电话,他开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坏在织金黑土了,叫我开车子去帮他拉一下,我帮他拉回来后就在我的修车场修。他的车子还没有修好,他就给我借我的面包车去用,李德富说他是做工地,他借去用了四五天,他就来开他的别克轿车去了,把我的面包车开来还给我了,当时我面包车上最后一排座位被下了,还有一个油桶在我的面包车上,我问他是怎么回事,李德富说是拉柴油去他的工地用。到2014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李德富和一个小伙来我的修车场,他叫我拿面包车租给他,他拿到工地上去用,因为他说他是做工地的,他经常开车到我那里去修,我就讲他忙用的话他开去用几天,用不着租,李德富就把车子开走了,当时面包车的行驶证我都没有拿给他。过几天李德富给我打电话,说和他来租车的那个小伙只有三轮车驾驶证,开面包车被交警的收了,叫我拿面包车的行驶证给他去取一下车子。李德富就去我的修车场把面包车的行驶证拿走了,过后我就联系不上李德富了,是后来才听说李德富借我的面包车去偷柴油被公安机关抓了。我的面包车是我给人家买的二手车,面包车登记的所有人是杨Y,杨Y把面包车卖给陆X栋,2014年3月8日,陆X栋又把面包车卖给我。

2、证人张X娜的证言证实,我家开得一个租车行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马场路口人民医院旁边,租车行名字叫“永顺汽车租赁”,租车行的名字是我家男的陈德X的,但是我在管理。我于2014年3月29日租得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给一个叫李德富的男的,但他用来租车的驾驶证是贺X的,我当时问他有驾驶证没有,他说在家里忘记带来了,我就把车子租给他了。只要是租金没有了他就来付租金。2014年4月16日的那天李德富给我打电话,他说他租的别克轿车他的朋友陈仕龙开在普定西门被交警的收了,我就和他们去交警队处理,因为当天陈仕龙没有带得三轮车驾驶证,我们就回来了,后来他们就一直没有来处理。后来李德富家女的打电话给我讲李德富因为盗窃被抓了,叫我自己去把车子处理拿出来。李德富说他是做工程的,租车去工地上用。我租给李德富的是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车牌号是贵GK9095,发动机号是C7020665,车架号是×××。

3、被告人李德富供述,我小名李老五。之前我们每次都是三个一起去偷柴油的,到2014年4月10号左右王龙(王挑发)就没有和我、陈仕龙一起去偷柴油,王挑发拿我的手机去用,我把我的手机拿回来后他就走了,王挑发就没有和我们一起去偷柴油了,我们也不知道他去那里了,他的电话一直打不通了。我们偷得的油拿去卖了,第一次陈仕龙没有和我们去卖,第二次以后我们三个都是一起拿去卖的,后来王龙没有在后是我和陈仕龙拿去卖的。我们不是每次偷来就拿去卖,有时候一次偷不到多少,我们是偷几次来存起多点才拿去卖,我们每次都是要偷得1000左右斤才拉去卖。我们偷来的柴油是先拿放在普定岩上过去点的一个干水池里面,那个地点是我去找的。我们拉得三次柴油去紫云的一个砂石厂卖。第一次是我和王龙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几号的时候,卖得3000多块钱,大约有900斤左右,除了费用三个平分,一个分700左右块钱,全部用完了;第二次是我和陈仕龙、王龙三个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大约有1200多斤,卖得3800多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1200多块钱,全部用完了;第三次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也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大约有1000左右斤,卖得3000多块钱,出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200块钱,分得的钱用完了。我们拿得一次柴油卖给紫云一个开车的,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但是我们知道他家坐在那里的,这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可能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大约有1100多斤,卖得3300块钱左右,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800左右块钱,全部用完了。我们拉得三次去卖给织金黑土乡陈仕龙的一个朋友郑小X,他是一个男的,他的电话我记不到了,是存在电话上,但是电话卡找不到了,郑小X大约有20多岁;我们第一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是我们三个一起拉去卖的,大约有700斤左右,卖得27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说一个先拿400块钱去用倒,其他的钱留去修车,分得的钱也是全部用完了;第二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有800多斤左右,卖得3100多块钱,除了租车费、加油的钱和修车的钱,陈仕龙全部拿去买摩托车了,我们一分都没有分得,陈仕龙买的摩托车不在了;第三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也是2014年4月十几号的时候,第三次是我和陈仕龙拉去卖的,大约有1300斤左右,卖得37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这次卖得的钱没有分,我们两个一直在一起,我们两个平用,全部用完了的。我们拉得两次去卖给织金县熊家场的一个砂石厂上,砂石厂的名字我不清楚,是陈仕龙的朋友郑小X介绍我们拉去卖给那个砂石厂的,是郑小X联系的砂石厂,第一次拉去卖时大约是2014年4月17号的那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是我和陈仕龙一起拉去的,郑小X也在,卖得4400块钱,大约有1400多斤,卖得的钱也没有分,我们两个一起用完了;第二次拉去卖给熊家场的那个砂石厂是我被抓的前一天(2014年4月21日),这次也是我和陈仕龙拉去卖的,卖得3600块钱,大约有1100多斤,卖得的钱也没有分,除了费用,我们全部用完。以上我说的我们卖油的时间都不是很准确,次数多了记不是很清楚了。我们就总的拿得九次柴油去卖过,织金熊家场的一个砂石厂上卖过两次,拿得三次卖给织金黑土的郑小X,拿得五次卖在紫云的一个砂石厂上和一开车的人。我们都给卖油的人说我们卖给他们的柴油是我们去偷来的。我们拿去卖时是讲个数,一个为一桶,桶是50斤的那种胶桶,卖在紫云的四次,前两次是170块钱一桶,后面两次是150块钱一个(一桶),卖给郑小X和熊家场砂石厂的五次是170块钱一个(一桶),我们每次都是从我们车子上装油的胶子袋里抽出来装在桶里面,抽卖在砂石厂上都是抽在他们的大胶桶里面,一桶算7个(50斤的桶7桶)。我们总的大约偷得10000斤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卖油得的钱除了车子的费用我们就平分。我们偷油卖得的钱全部用完了。我们三个去偷油是我先给王龙说,他自己答应去的,然后他又去喊陈仕龙,每次拉偷来的柴油去卖都是我收钱的,钱是怎么分是我说了算,去偷油时都是我开车,到偷油的地方后,我停起车,他们两个就下车去偷油。我们都是晚上12点过钟去偷的油。我们每次去偷油的车子和挖机的特征大部分都记不到。我们开车去偷油,车上有抽油机、管子、大胶袋子、管钳、电瓶、电筒、两把刀等物品。我们拿去偷柴油的抽油机是24伏的,我们有三个抽油机,有一个是预备的,怕在偷油的时候坏了得换,有两个连在一起的,用两个功率大点。我们用的抽油机1分钟能抽得多少柴油我不太清楚,我们偷柴油的时候没有比对过。我们偷油时用的管子有点带绿色,又有点白色,管子有小钢丝在里面;大胶袋子是我们在普定西门广场买的,就是人家买去做大棚的那种,是白色的;管钳是夹钢管的那种,是铁的,其他的特征我记不到了;电瓶记不到是多少伏的了,是白色的,有点带红,还有一根双心的电线;电筒是充电的,记不到是什么颜色的了;两把刀我都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

4、被告人陈仕龙供述,我经常和李老五(他的学名叫李德富,我们经常喊他叫李老五)、王龙一起去偷油的,李老五每次都去的,刚开始是王龙喊我和他和李老五去偷油的,我和李老五去六枝偷油有一次王龙没有去。我和王龙从小认识的,我们两个是一个村的,李老五是王龙介绍给我认识的,2014年3月6号左右的一天,我和王龙在安顺玩,我和他住在他租的房子里面,我没有做事情(就是没有工作做),王龙说他帮我找个事情做,我当时没有做事情,也没有钱用,我就问王龙帮我找什么事做,他说去放人家车子的油,我说风险大得很,他说不得事的,他说他也去的。当天到晚上六点左右钟的时候,王龙就打电话给李老五,李老五就开得一辆长安轿车去安顺接我和王龙,我就开始和他们去偷油。王龙说的放油就是去偷人家车子油箱里面的油的意思。我们偷的都是柴油,都是在工地上、路边人家停车的地方偷人家的挖机和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我们是开起车子去偷油的,我们开去的车子上我们准备得抽油机、管子、电瓶、电筒、两把刀和装油的大胶袋子,我们开车到我们准备要偷油的车子旁边时,我们先开起车子到处看,看有人没有,还开起车子的灯到处照,如果没有发现人,我们就开车子去靠倒人家的车子和挖机,就把人家的车子的油箱盖打开,用我们准备好的抽油机抽人家挖机和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到我们拿去的胶袋子里面。我第一天和他们去偷油时车子是李老五开去的,是他们去租的,我不知道是哪个租的,我们几个都没有车子。我们租得过四辆车去偷油,第一辆车是2014年3月几号的时候,是我第一天和他们去偷油时李老五开来的那辆长安轿车,他们是在普定县城马场路口一家租车的地方租的,是一辆红色的长安小轿车,车牌号我记不清楚,这辆车我们开得一个星期左右,李老五开翻在普定大哪,现在还在普定顺达修理厂。我们租的第二辆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李老五又去普定马场路口那里租得一辆奇瑞轿车,刚租出来,我们当天准备开去偷油,开到普定火车站旁边那里就坏了,我们就把车子拉回来修好开去还了,那辆车我们没有开去偷得油,车牌号记不到了。第三辆车大约是2014年3月20号左右租的,是一辆别克黑色轿车,车牌号是贵GK9095,这辆车是李老五去租来的,也是在普定县城马场路口一家租车的地方租的,这辆车我们一直租来去偷油,一直到上个星期三(2014年4月16日)我们三个开到普定西门广场对面被交警的收了,当时是我开的车,因为我还没有学得驾驶证,当时被交警的查车时我说我有驾驶证的,没有带在身上,交警就把车子开走了,叫我拿驾驶证去取车,我们三个就走了,这辆车一直还在交警队停车场里面。星期三(2014年4月16日)那天我和李老五又去普定褚家山“鹏程修理厂”租得一辆长安二代面包车,车牌号是贵G67705,第二天(2014年4月17日)我又开我们租来的面包在普定褚家山被交警的查到,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车上,我下车来就跑了,面包车又被交警队的收去了。后来李老五不知道又去哪里找得一辆长安面包车来,王龙没有和我们在一起了,我们两个就开起李老五去找来的面包车去偷油,2014年4月22日那天早上我和李老五去熊家场玩,是我开车,我把那辆面包车开翻在熊家场上去的路边了,我们都没有受伤,我们没有车子用了,我们两个就讲来普定交警队取车,2014年4月22日的那天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我和李老五就去普定交警队取车,我们是去取被收的第一辆别克轿车,交警队的就问我要驾驶证和身份证,我说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在我开的一辆面包车上,2014年4月17日那天在普定褚家山被他们收了,交警队的就打电话叫刑侦队的去把我们带来了,因为我当时开的那辆面包车上有我们去偷油时用的抽油机、管子和装油的大胶袋子。我们三个前面一直在一起偷油的,后来王龙就没有和我们一起去偷油了。王龙是2014年4月18号或19号就没有和我们在一起了,我们打他的电话要不就是在通话中,要不就是在关机,打不通,一直无法联系他,我去安顺他租房子住的那里,他的东西全部拿走了的,人没有在那里住,我就把我的东西拿走了。我们偷得的油拿去卖了。我第一次没有和他们拿去卖,后面我们三个都是一起拿去卖的,后来王龙没有在后是我和李老五拿去卖的。我们不是每次偷来就拿去卖,有时候一次偷不到多少,我们是偷几次存多点才拿去卖,我们每次都是要偷得1000多斤,要卖得到3000左右块钱才拿去卖。我们偷来的柴油是先拿放在普定岩上过去点的一个干水池里面,那个地名要李老五才清楚。我和他们一开始偷油的第一次卖油时,我没有去,因为第一次卖的油都是他们去偷的,他们是拿去卖在紫云的一个砂石厂,砂石厂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是李老五联系的。我们拉得五次柴油去紫云的那个砂石厂卖过。第一次李老五和王龙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几号的时候,他们给我说卖得2100块钱,大约有1000斤左右,他们没有分得钱给我;第二次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大约有1000多斤,卖得294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600块钱;第三次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也是2014年3月10几号的时候,大约有700左右斤,卖得1800块钱,出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200块钱;第四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可能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大约有1100多斤,卖得35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还有我们把车子开去撞坏了,把修车的费用除了,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200块钱;第五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也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大约有800左右斤,卖得21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500块钱。我们拉得三次去卖给织金黑土乡的我的一个朋友郑小X,他是一个男的,他的电话我记不到了,郑小X大约有20多岁,他帮他哥开货车。我们第一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是我们三个一起拉去卖的,大约有1200斤左右,卖得31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李老五说一个先拿400块钱给我们用倒,留点钱去修车;我们第二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也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是我和李老五拉去卖的,大约有1000多斤,卖得2800块钱,除了租车费、加油的钱和修车的钱,李老五和我每人分得300块钱;我们第三次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时,大约也是2014年4月几号左右的时候,我们拉柴油去卖给郑小X三次,一次和一次只相差一两天的时间,第三次是我和李老五拉去卖的,大约有1300斤左右,卖得3700块钱,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这次卖得的钱是在李老五那里,没有分,我们两个一直在一起,我们两个平用,全部用完了的。我们拉得两次去卖给织金县熊家场的一个砂石厂,砂石厂的名字我不清楚,是我的朋友郑小X叫我们拉去卖给那个砂石厂的,是郑小X联系的砂石厂,第一次拉去卖时大约是2014年4月17号的那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是我和李老五一起拉去的,郑小X也在,卖得5400块钱,大约有1700多斤,卖得的钱也没有分,我们两个一起用完了;第二次拉去卖给织金县熊家场的那个砂石厂是我被抓的前一天(2014年4月21日),这次也是我和李老五拉去卖的,卖得3600块钱,大约有1100多斤,卖得的钱也没有分,是李老五拿,我们也是用完了的。以上我说的我们卖油的时间都不是很准,我的记性不太好,记得不太清楚了。我们就总的拿得十次柴油去卖过,织金熊家场的一个砂石厂上卖过两次,拿得三次卖给织金黑土我的一个朋友郑小X,拿得五次卖在紫云的一个砂石厂上。我们都给买油的人说我们卖给他们的柴油是我们去偷来的。我们拿去卖时是讲个数,一个为一桶,桶是50斤的那种胶桶,卖在紫云的五次都是150块钱一个(一桶),卖给郑小X和熊家场砂石厂的五次是170块钱一个(一桶),我们每次都是从我们车子上装油的胶子袋里抽出来,有时候是装在人家砂石厂上的大桶里面,有时候是抽来装在50斤的胶桶里。我们总的大约偷得10000斤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我们偷油卖得的钱除了车子的费用我们就平分,钱全部用完了。我们三个去偷油是李老五喊去的,是他说了算,车子是由他去租,去偷油的时候都是他开车,他停起车子我们就下车去偷油,偷油去卖得的钱他说怎么分就怎么分,我们都听他的。我们都是晚上12点过钟去偷的油,每次去偷人家油的车子和挖机的特征大部分都记不到了。我们去偷油是开车去,带偷油的抽油机、管子,装油的大胶袋子,车上还带得两把刀,刀是用来防身的,还有一把管钳、电瓶和电筒。

5、被告人王挑发供述,我曾用名王龙。我和陈仕龙、李老五(他学名李德富,我们经常叫他李老五)在普定、安顺、六枝、织金偷人家车子的柴油。我只是和陈仕龙、李老五一起偷人家的油。我们偷的都是柴油。我们都是在普定、安顺、六枝、织金的工地上、路边人家停车的地方偷人家的挖机和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我们是开起车子去偷油的,我开的车子上我们准备得抽油机、油管、电瓶和装油的大胶袋子,我们走到车边后就把人家的车子的油箱盖打开,用我们准备好的抽油机抽人家挖机和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把人家车子里面的柴油抽到我们装油的袋子里面去。我们开去偷油的车子是我们去租的。我们租得过四辆车,我们租的第一辆车是2014年3月几号的时候,李老五在普定县城马场路口一家租车的地方租,租得一辆红色的长安小轿车,车牌记不清楚,我只记得有几个数字是0105,这辆车我租来得几天李老王就开翻在普定大哪,现在还在普定顺达修理厂;我们租的第二辆车是2014年3月10号左右租的,是李老五租的,是一辆奇瑞轿车,刚租出来我开到普定火车站旁边那里就坏了,我们把车子修好就开去还了,那辆车没有开去偷得油,车牌号记不到了;第三辆是2014年3月20号左右租的一辆别克黑色轿车,车牌号是9095,这辆车是李老五去租的,在普定县城马场路口一家租车的地方租的,这辆车我们租来后一直开去偷油,我和李老五、陈仕龙一起偷油到2014年4月六七号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离开他们两个了,我走了我就把我的电话卡换了,我怕他们打电话给我,我以前和他们在一起时我用的电话号码是182XXXXXXXX,我后来换的电话号码是151XXXXXXXX。我走的时候我们都还没有开得别克轿车去还人家租车的,第四辆是一辆面包车,那辆面包车我们是在一个修车场租的,那个修车场我记不到名字了,是在普定褚家山那里的一家修车场。我们偷的油拿去卖了。拿得四次卖给织金黑土的一个叫郑小X的男的,是我和陈仕龙、李老五拿去卖的,第一次拿得1100多斤,卖得3000多块钱;第二次拿得1600多斤,卖得5500多块钱;第三次拿得1000左右斤,卖得2800多块钱;第四次拿得1500多斤,卖得4100多块钱。我们拉得六次柴油去紫云的一个砂石厂卖过。第一次李老五和我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几号的时候,我是负责抽油,是李老五和那个砂石厂的老板对接,钱是拿给李老五,我不知道得多少钱,有1000多斤,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李老五分得200块钱给我;第二次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有1000多斤,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我分得500块钱;第三次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大约也是2014年3月十几号的时候,有1000多斤,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等所有的费用,我们三个平分,分得多少钱我记不到了;第四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有1000多斤,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除了租车费和加油的钱,我们三个平分,一个分得700块钱;第五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也是2014年3月二十几号的时候,有1000左右斤,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全部拿借陈仕龙去买摩托车了,我只得100块钱;第六次也是我们三个拉去卖的,也是2014年3月20几号的时候,有1000左右斤,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钱全部在李老五那里,他说留来修车和加油。买油的人问我们的柴油是从哪里来的,是李老五和他们说,说什么我不知道。我们拿去卖时是讲个数,一桶为一个,一桶是50斤的那种胶桶,卖在紫云的六次都是150块钱一个(一桶),卖给郑小X的四次是170块钱一个(一桶),我们每次都是从我们车子上装油的胶子袋里抽出来装在50斤的胶桶里,装满桶后才倒给买油的人。 我们总的大约偷得11000多斤柴油,具体记不清楚了。我们卖油得的钱除了车子的费用我们就平分,但是所有的费用是李老五说了算,他说分多少给我们、我们就要多少。我们偷油卖得的钱全部用完了。我们三个去偷油是李老五喊去的,是他说了算,是我先认识他,他是我们三个的老大,我们两个都是听他的,车子也是由他去租,去偷油的时候都是他开车,他停起车子我们就下车去偷油,陈仕龙是我喊来和我们去偷油的,是我介绍他认识李老五的。我们去偷油是开车去,带偷油的抽油机、管子,装油的大胶袋子,车上还带得三把刀,还有一把管钳。我们都是晚上12点过钟去偷的油。我们每次去偷油的地点大地名我还记得到,我带你们去我找得到地点的,有些地方我要去到才能想得起来,现在不一定想得起来。我们每次去偷油的车子和挖机的特征有一部分记不到了。我们在织金县偷得20多辆车和挖机,在六枝偷得15辆左右车和挖机,在安顺我们偷得9辆货车和挖机,普定县我们偷30多辆货车和挖机,我现在想得到的大约有70多辆挖机和货车。

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6日17时许,普定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老西门执勤时看见一辆车牌号为贵GK9095的小型黑色别克轿车从新西门向跃进路行驶,驾驶员神色慌张,便将车子拦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驾驶员陈仕龙未带驾驶证,随即将该车扣押。4月17日下午,交警大队在209省道128KM至129KM段执行路线警卫任务,1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贵G6770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织金方向向普定方向借对向车道行驶造成连续与三辆大货车擦挂,执勤人员对其进行拦停,驾驶员停车后就向高速路上逃跑,因还有任务执行,未对其进行追赶,只是先扣留车辆,在查看车辆内部情况时发现副驾驶室操作台上放有陈仕龙驾驶证及一部手机,地垫上放有一些工具和两把管制刀具,后车厢内放有抽油泵4个、一卷油管、一个大电瓶、一块农用塑料薄膜(薄膜内还残留有少量柴油),联想到驾驶员的可疑行为,初步怀疑此车与盗抢燃油团伙有关,随即向副大队长李江汇报情况,李江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经初步勘查此车为盗抢燃油团伙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嫌疑非常大,驾驶员陈仕龙可能是盗抢燃油团伙成员,于是交警队民警便以处理交通违法为由通知陈仕龙到普定交警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陈仕龙与李德富于2014年4月22日18时许到普定县交警队时被抓获,移交普定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处理。织金县公安局黑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知悉,在普定县涉嫌盗窃罪而被网上追逃的网逃人员王挑发已经秘密潜回家中,于2014年4月26日8时25分在织金县黑土乡的公路上将王挑发抓获。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向三被告人购买盗窃来的柴油的“郑小X”系郑绍X。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分别辨认,伙同其一起盗窃柴油的王龙系被告人王挑发。

8、取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德富处取到并扣押KEWI手机1台、机动车行驶证1本(所有人杨Y,车牌号贵G67705,品牌型号长安牌SC6382B3S,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A5EZ166241)。在被告人陈仕龙处取到并扣押面包车1辆(车身白色,车牌号贵G67705,品牌型号长安牌SC6382B3S,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A5EZ166241)、别克轿车1辆(车身为黑色,车牌号贵GK9095)、电瓶1台、抽油机4台、管钳1把、刀2把、电筒2把、胶袋1个、胶纸1张、胶管2根、白色VBS7手机1台、驾驶证1个(姓名贺X,证件号522527820425151)、身份证1张(姓名陈仕龙、身份证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卡号×××)。

9、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张X娜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车辆所有人为陈德X)、汽车租赁合同(租车人贺X)、驾驶证(姓名贺X)、发票(付款人罗元,保险费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转移登记摘要信息(原所有人罗元,后为陈德X,车号贵GK9095)证实,前述扣押的别克轿车1辆(车身为黑色,车牌号贵GK9095)已于2014年5月15日发还给车主张X娜。

10、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李荣X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杨Y,车号贵G67705)、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只有车辆信息,无所有人信息)、卖车协议(李荣X于2014年3月8日向陆X栋购买得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贵G67705,发动机号A5EZ166241,车架号×××)、杨Y身份信息证实,前述扣押的面包车1辆(车身白色,车牌号贵G67705,品牌型号长安牌SC6382B3S,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A5EZ166241)及行驶证已于2014年6月6日发还给所有人李荣X。

11、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黔价发电[2014]8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明电[2014]2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明电[2014]4号)证实, 2014年2月26日24时起,安顺地区0#柴油规定批发价为8345元/吨,零售执行价为7.4元/升; 2014年3月26日24时起,安顺地区0#柴油规定批发价为8215元/吨,零售执行价为7.29元/升; 2014年4月24日24时起,安顺地区0#柴油规定批发价为8360元/吨,零售执行价为7.41元/升。

1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安顺普定石油分公司证明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关于公布2014年3月、4月加油站零售油品换算密度的通知证实,2014年3月1日至27日,0号普通柴油单价7.4元/L, 2014年3月28日至4月25日,0号普通柴油单价7.29元/L,2014年3月,0号普通柴油换算密度850.4Kg/m3, 2014年4月,0号普通柴油换算密度848Kg/m3。

1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分别辨认,三被告人盗窃柴油后存放柴油的地方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龙场乡梭桥村养鸡场旁边干水池内。

14、情况说明、核查回复、办案说明证实,(1)普定县公安局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要求六枝特区公安局木岗镇派出所协助核实的李德富、陈仕龙等人盗窃案,被告人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木岗镇木岗加油站旁边盗窃的一辆货车柴油、在木岗镇医院前面的路边盗窃得一挖机柴油、在木岗镇工业园区5号、6号标准厂房旁边的路边盗窃两台挖机柴油,上述地点一直未有受害人到木岗镇派出所报案,经该所民警走访调查也未发现有人的柴油于2014年3月份在上述地方被偷过;(2)普定县公安局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要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丁旗镇派出所协助核实的李德富、陈仕龙等人盗窃案,被告人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镇宁县丁旗镇五街村猴儿山食府旁边的路边盗窃得两辆货车柴油,该地点一直未有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经该所民警核实也未发现有人的货车在此处被盗过柴油;(3)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请求六枝特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协查的2014年3月在六枝进城高速出口挖机柴油被盗一案,经该所认真核查,2014年3月该辖区未接到此类报案;(4)经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核查,停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渔躺小学旁边的货车比较多,属流动型的,未查到与本案相关案件;七治胜利花园工地已完工,承建该工程的施工方已离开,未查到与本案相关案件;2014年3月份,在六枝特区第四小学旁边的在建公路处,未发生红色挖机被盗油案件;(5)2014年3月份,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东关派出所未接到东关兴盈幼儿园前面的二环路边及西秀区北山小区工商局前面路边有关柴油被盗的报案;(6)普定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队请求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航责任区刑警队协查的安顺市开发区黄果树机场路口的路边、黄果树机场前面二环路岔路口、宋旗镇对门寨村二环路路边、宋旗镇大坝村二环路路边四处地点盗窃挖机柴油案,该队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现该四处地点有挖机柴油被盗的案件;(7)普定县公安局请求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协查的2014年3月份左右在织金县城关镇冒沙井加油站对面的公路边、织金县城关镇山洪宫大道工地上、织金县城关镇二手车交易市场那面的路边、织金县城关镇火车站左面站台广场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案,2014年3月份左右,该队未接到以上地点受害人来报案称有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窃过,经调查了解也未发现有人的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窃过;(8)普定县公安局请求织金县公安局黑土派出所协查的2014年3月份左右在织金县黑土乡三坝村柒树沟组李德忠家门口的路边、黑土乡红星村叶文明家门口前面的路边、黑土乡红星村陶国强家房子后面的路边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案,2014年2月份以来,该所未接到以上地点受害人来报案称有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窃过,经调查了解也未发现以上地点有人的挖机和货车柴油被盗窃过;(9)李德富等人供述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岔路口、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路边、普定县马官镇工业大道二官村路口、普定县城关镇地坝村夜郎山庄路口、普定县补郎乡补郎街上、补郎乡猛嘎村公路边盗窃过货车、挖机柴油,经普定县公安局民警走访调查,上述地点未发现有受害人称柴油被盗。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德富,男,1981年11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彝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被告人陈仕龙,男,1994年2月25日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被告人王挑发,男,1989年11月15日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指控:(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黑石头村二环路消水洞路边,将失盗主杨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

并举出下列证据证实:1、失盗主杨X陈述,我的挖机柴油总是被人偷,我来反映一下情况。我购买的挖机在黑石头村的安普公司工作,挖机休息的时候就停在黑石头村安普公司的门口。2014年3月4日早上8时许,我去开挖机的时候,发现挖机里的1000元左右的柴油被人盗了,我想钱不多,就没有报警。2014年3月8日,我的挖机又被人撬油箱,里面价值8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0日,我的挖机里的价值7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7日,挖机又被人盗窃了1200元的柴油。工地上除了我的挖机被盗油,还有其他人的挖机和双桥货车被盗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一条新修的大道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我们偷得那两台挖机的200多斤柴油。有一台是红色的,有一台记不清楚是什么颜色的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的一条大道的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油,那两台挖机的油我们大约抽了8分多钟,大约抽得20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的特征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欲证实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黑石头村二环路消水洞路边。

(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水沟村二环路路边,将失盗主杨X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430元的10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并举出下列证据证实:

1、失盗主杨X陈述,我的挖机柴油总是被人偷,我来反映一下情况。我购买的挖机在黑石头村的安普公司工作,挖机休息的时候就停在黑石头村安普公司的门口。2014年3月4日早上8时许,我去开挖机的时候,发现挖机里的1000元左右的柴油被人盗了,我想钱不多,就没有报警。2014年3月8日,我的挖机又被人撬油箱,里面价值8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0日,我的挖机里的价值700元的柴油被人抽干了。2014年3月27日,挖机又被人盗窃了1200元的柴油。工地上除了我的挖机被盗油,还有其他人的挖机和双桥货车被盗油。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2014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新修的那条大道往北山路的一个丫口那里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有一台要在那个丫口的下面点,两台挖机要相隔500米远,那两台挖机我们偷得20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有什么特征和是什么颜色的我都记不到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老五、王龙开租的车子在安顺黄果树飞机场前面的一条大道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油,那两台挖机的我们大约抽了10分多钟的油,大约抽得250多斤柴油,两台挖机都是黄色的。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安顺烈士墓下面的一条新修的大道往北山路的一个丫下面的路边偷得一辆挖机的柴油,我们大约偷得这台挖机的50多斤柴油。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欲证实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水沟村二环路路边。

(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窜至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田娘坡路边,将失盗主程X良的一台挖机油箱里大约价值520元的120多斤柴油用抽油机抽出后盗走。并举出下列证据证实:

1、失盗主程X良陈述,我是2014年的三月份到黑土乡作挖掘工程的,当时是来黑土乡修筑乡村公路。当时负责从黑土乡红星村至黑土乡尖山村公路的土方挖掘,白天工程施工结束后,就回住处休息,挖掘机停放在施工点上,没留人看守。2014年3月份总共被盗过三次柴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中一次是在黑土乡红星村格娘坝的一个弯弯头(具体地名不知道),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的落水岩的公路上,一次是在黑土乡木利村干河沟上面的公路上。我每一次被盗的柴油是100多斤,三次的柴油价值4000多元,我因为当时没有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所以没有报案。

2、被告人李德富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王龙在织金黑土王龙家对面的一个弯弯头一个水沟边偷得二辆挖机的柴油,水沟边的那台我们大约偷120多斤柴油,另外的那台我们大约偷得60多斤,水沟边的那台挖机有点带黄色,另外的那台挖机记不到有什么特征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3、被告人陈仕龙供述,起诉书对我犯罪事实的指控都属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挑发、李德富在织金黑土木利落水岩和落水岩往黑土街上的路边偷得两个挖机的柴油,两台挖机我们大约偷得150多斤柴油,有一台是黄色,另外那一台记不清楚了。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4、被告人王挑发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仕龙、李德富开租来的车子在织金黑土乡木利村的路边偷得两台挖机的柴油,这两台挖机没有停在一个地方,两台挖机我们偷得150多斤柴油,有台要大点,有一台要小点。我指认过现场的我都去盗窃的。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欲证实盗窃现场位于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木利村田娘坡路边。

公诉机关举出的上述证据材料中,因失盗主杨X陈述自己的挖机柴油共被盗过四次,且不是同一天被盗,失盗主程X良陈述其挖机柴油共被盗过三次,且不是在同一地点被盗。被告人针对上述指控的第一桩(起诉书第二十二桩)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与本院认定的第十五次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相同,针对上述指控的第二桩(起诉书第二十四桩)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与本院认定的第十六次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相同,且分别供述系同一天晚上同时盗窃两台挖机的柴油,失盗主杨X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不相吻合,故所举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三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二桩和第二十四桩犯罪事实。被告人针对上述指控的第三桩(起诉书第二十九桩)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与本院认定的第二十次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相同,且被告人供述同一天晚上同时盗窃两台挖机的柴油,也与失盗主程X良的陈述不相吻合,故所举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三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九桩犯罪事实。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次犯罪事实及所举的相关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柴油过程中,因被害人魏X祥发现,三被告人持管制刀具并用语言对被害人魏X祥进行威胁而强行将价值260元的柴油抽出并抢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在盗窃柴油时被魏X祥发现后,持刀威胁魏X祥,与被害人魏X祥的陈述相互印证三被告人持刀威胁魏X祥的事实,故庭审中三被告人辩称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王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德富、陈仕龙盗窃44次,盗窃数额达23000余元,被告人王挑发盗窃40次,盗窃数额达190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德富提议盗窃柴油,并租借作案车辆,事后分赃也由李德富决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挑发同意与李德富去盗窃后又邀约陈仕龙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仕龙、王挑发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仕龙、王挑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携带凶器流窜盗窃作案,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陈仕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王挑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四、作案工具电瓶一台、抽油机四台、管钳一把、刀二把、电筒二支、胶带一个、胶纸一张、胶管二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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