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犯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郭亮、冯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1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生于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只楚派出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同月16日转案件管辖地普定县看守所羁押。2014年8月7日因另案移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予以释放;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格斌,系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生于山东省单县,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只楚派出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同月16日转案件管辖地普定县看守所羁押,2014年7月28日因另案移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予以释放。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郭某某犯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健、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格彬、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厚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在安顺骥志高中读书时与被告人冯某某(系郭某某之母)通过安顺骥志高中校长延**结识了被告人李某,得知李某能够将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冯某某、郭某某遂找到李某办理山东省籍学生落户贵州一事,并商定落户一个山东省籍学生成功参加贵州高考,由冯某某、郭某某付给李某58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价格。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多次请托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协警陈某某(另案),成功将冯某某、郭某某提供的81名山东省籍学生在贵州省普定县违规办理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冯某某、郭某某共付给李某人民币723800元,李某给予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60400元,剩余463400元李某留作己用。李某通过陈某某办理的81名山东省籍学生,除有6人被普定县公安局发现并删除信息外,其余70余人均报名参加了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严重破坏我市的正常高考秩序,挤占了我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陈某某、邓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郭某某的供述;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等村委证明、普定县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户口录入名单、查询考生信息表、中国信合储蓄(卡)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健对被告人李某构成行贿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认为应扣除被告人李某2010年之前送给陈某某的钱和2014年送超出的25000元后计算行贿数额,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及坦白的情节,故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只是拿钱给李某办理假户口,不是行贿,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格彬辩称,冯某某是将钱给李某,李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对象不适格。李某将钱交给陈某某办理假户口,但陈某某仅仅是协警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未侵犯国家机关公务的廉洁性,同时,本案不正当利益受益人是学生及学生家长,并不是冯某某。故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某某只是针对证件进行交易,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构成行贿罪。同时,本案的发生与户籍管理制度混乱有一定关系,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获利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因李某听不懂其母冯某某的方言,自己才在中间帮其母冯某某联系李某传递办理假户口的资料,自己并未从中获利,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厚荣辩称,本案办理户口的陈某某只是派出所的一个协警,并不是公务人员,陈某某并未受公务委托办理户口,只是盗取别人的账号进行办理,不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另,冯某某和郭某某给李某的钱是办理假证件,李某与陈某某在办理假证件时也存在议价的过程,李某是办好假证件后才按办理的假证件数量给陈某某钱,实际是一种买卖关系,并不是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故被告人郭某某只是针对证件进行交易,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构成行贿罪。同时,被告人郭某某是因其母亲与李某交流障碍才帮忙参与犯罪,在整个过程中,郭某某的犯罪地位较低,应当比照冯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存在坦白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系郭某某之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得知李某能够将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遂找到李某办理山东省籍学生落户贵州一事,并商定落户一个山东省籍学生成功参加贵州高考,由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付给李某58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价格。2010年至2014年间,由被告人冯某某与山东省籍学生家长联系并收取落户贵州的款项后,经由被告人郭某某将考生信息传递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共付给李某人民币584700元。其间,被告人李某多次请托当时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等工作的协警陈某某(另案),成功将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提供的81名山东省籍学生及邓某某提供的9个非贵州籍学生在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违规办理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被告人李某将256900元给予陈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将办理好的证件交给山东省籍学生的家长。被告人李某通过陈某某办理到普定县鸡场坡乡落户的90名非贵州省籍学生,除有6人被普定县公安局发现并删除信息外,其余的人均报名参加了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高考秩序,挤占了贵州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供述,好像是2007年还是2008年,我联系王*办了五六个外省学生落户普定县鸡场坡乡参加高考,高考结束后考上的学生把户籍迁往学校,王*委托陈某某把户口迁移证拿给我,我就认识了陈某某。2009年,我办的一个叫韩佳*的外省籍学生落户鸡场坡参加高考。以前我在安顺骥志高中读书,郭某某在我的学校档案里看到我的兄弟叫郭佳,他就找到我叫我帮他办理外省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并承诺给我好处费。我就联系王*,他说可以办,一个要3000元。我就给郭某某讲办一个要5800元,一个我从中就赚了2800元。2010年10月份,郭某某联系我问今年能不能办理外省学生户口落户贵州的事。我就打电话给陈某某说,如果他能帮忙将外省学生户口落户到贵州,每落户一个学生我拿3000元给陈某某。从2010年开始我就和他谈妥每落户一个外省考生给他3000元。这几年的外省考生身份证都是我在晓鸡相馆拿回执单给陈某某办理,并按每个100元的办证费拿钱给陈某某。我和郭某某联系的主要方式是电话和163邮箱,邮箱帐号是******×××,邮箱密码是:******2655j2130,里面来信的“云扬”、“扬”都是郭某某;QQ号是×××******,密码和邮箱密码一样。办理户口没什么手续,就是郭某某用手机短信或者邮箱把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照片传给我,我又传给王*,王*把学生户口落在普定县鸡场坡乡,办好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我,我转给郭某某,郭某某拿给学生参加高考,考上学校的学生又由王*办理迁移证迁到考取的学校。我们不需要提供任何手续给王*。郭某某把学生信息发给我,我发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办好将学生的新身份证号码发给我,我发给郭某某,郭某某就要先付一半的钱,学生考取学校办好迁移证后郭某某就要把钱全部付清。每个学生都办得有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学生领取户口本和身份证去考完试后,如果考取学校走的,就带走身份证和办理迁移证,没有考上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我都要收回来销毁,这些证件是假的,我知道流出去不好。经我看过“鸡场坡派出所补录入户名单”、“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有90个是我找陈某某办理的。我2010年让陈某某办理的3个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高考的是陈博*、李凌*、吴*。陈博*、李凌*的身份信息是冯某某或郭某某通过手机发给我的,吴*的身份信息是邓某某拿给我的。然后我就将这3个人的身份信息拿给陈某某,落户后给了陈某某9000元现金。2011年办理落户的有万*、宋安*、粟佳*、陈*、石*、牛秀*、胡*、夏某某、于焯*、刘*、刘伟*、梦靳*、蒋尚**、孟文*、刘*、万广*、马*、王译*、赵静*、赵二*、王+、刘+、崔航+、郭+、冯+25个,其中蒋尚**是邓某某让我办的,其余24个都是冯某某让我办的。我按每个人3000元将75000元钱拿给陈某某。办理身份证按每人100元拿钱给陈某某,总共是77500元。这77500元中有一些是陈某某来普定的时候我拿现金给他的,大部分的钱我都是拿存在陈某某的账户上。2012年的有刘奎+、张/+、石+、黄金+、周欣+、/+、张/+、吴/+、许/+、吴允+、赵+、曹一+、刘昆+、刘/+、纪/+、韩*/、苏/+、王/+、陈/+、魏/+、张楚/+、张/+、王/+、郭/+、石书+、张+/、朱+/、李+/、仲+/、杨+/、马+/、刘+/、马+/、岳+/、谢+/、宋+/、曹+/、张+/38个。其中曹+/是邓某某让我办的,其他的都是冯某某、郭某某让我办的。也是按每个人3000元拿钱给陈某某。2013年办理落户的有马+/、付明/、刘腾/、段鑫/、陈奕/、田智/、李一/、杨/、张/、刘/、姚朝/、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曹星/、刘*/、苏*/、何*/、张*/、赵*/24个。我把这些学生的信息传给陈某某,办好一个户口给他3000元钱,同时学生身份证也是他办的,办好一个给他100元。这些外省籍学生信息大部分是郭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和邮箱传给我的,其中何*/、张*/、赵*/、曹+/、蒋尚**5个人的信息是邓某某通过邮箱发给我的,这5个人是邓某某请我帮他办的。我给郭某某和邓某某办理外省籍学生落户鸡场坡,自己也得到好处的。2011年之前每个郭某某给我5800元、2011年每个是8000元、2012年11000元、2013年14000元,但他只是按每人8000元兑现给我。大部分是通过汇款方式给我,有部分现金是郭某某的母亲冯某某拿给我的。除了2013年陈某某录入的24个人中有曹星/、刘/、万亦/、范云/、黄弘/、苏*/这 6个人被普定县公安局发现删除了,其余的都是按每人3000元的落户费及每人100元的办理身份证费兑现给陈某某。邓某某总共找我办理了9个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有吴*、朱+/、张/+、陈/+、蒋尚**、张*/、何*/、赵*/、曹+/。2010年邓某某给了我5800元,2011年给了我8000元,2012年给了我11000元,2013年办的3个给了我45000元,2014年办的3个给了我62000元。我拿给陈某某的钱大部分钱是存在陈某某账户上的,只有一些是拿的现金。有很多次是郭某某他妈冯某某和我联系的,我听不懂她讲的话,所以和冯某某联系后我都要与郭某某联系。我们平时都是电话联系,只是拿证件交给郭某某、冯某某时才见面。我共拿得260400元钱给陈某某,其中252000元用于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并办理户口本,8400元用于办理学生身份证。有207000元是我存在陈某某的账户上,除了这些钱我还拿得有现金给他。我在找陈某某之前,我曾找王*为郭某某办理过外省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并给王*好处费。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8年我儿子郭某某在安顺骥志高中读书,我来安顺,通过骥志高中的校长认识了李某。从2008年至今,我给李某发过来了90多个非贵州省籍学生信息,成功落户贵州的有82个学生,但有10多个学生没有来考试。2009年高考办理了1个学生,叫韩佳*,我将5000元现金拿给李某。2009年10月我给李某用短信发了10多个山东学生的信息参加2010年高考,最终只成功办理了李凌*、陈博*两个学生。李某说每落户一个要8500元,我就让我儿子将当年办理户口的钱汇给了李某,具体金额以郭某某说的为准。2011年高考办理了24个学生,学生姓名记不清了,24个学生每个8500元就是204000元。李某给我办了4个学生的学籍,每个3000元,付给李某12000元。2012年高考我让李某办理了24个山东籍学生落户贵州,这24个学生的姓名是:刘奎+、张/+、石+、周欣+、张/+、吴/+、许/+、吴允+、赵+、曹一+、刘昆+、刘/+、纪/+、韩*/、李+/、仲+/、杨+/、马+/、刘+/、马+/、岳+/、谢+/、宋+/、张+/。2012年李某还帮我办理了10个山东籍学生落户到贵州参加2013年高考,是苏/+、王/+、魏/+、张楚/+、王/+、郭/+、石书+、张+/、黄金+、/+,每个学生落户给他办户口的朋友11000元钱,给他500元。10个学生只有6个来考试,每个11500元, 2013年高考我共给李某69000元。2013年办理了21个山东籍学生落户到贵州准备参加2014年高考,是马+/、付明/、刘腾/、段鑫/、陈奕/、田智/、李一/、杨/、张/、刘/、姚朝/、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曹星/、刘*/、苏*/。李某说每个要收14000元,有7个学生没来高考,分别是曹星/、刘/、万亦/、范云/、黄弘/、苏*/、李一/。所以我只是按14个学生,每个学生8500元将钱汇给了李某,一共给了李某119000元。2010年至2014年的学生信息都是郭某某用手机发给李某,学生相片也是郭某某用电子邮箱发给李某。从2008年至今,我一共给李某761100元钱用于办理山东籍学生落户贵州,除了之前我让郭某某汇给李某的那121100元钱,其余的钱都是我汇给李某的,一是通过我自己的农行卡直接转到李某农行卡里,二是直接拿现金在信用社柜台汇到李某信用社账号里。这761100元钱都是落户到贵州的非贵州籍的学生家长给的,我每个人多给他们收了1000多元钱自己用。2009年高考每个学生给他5000元,2010年和2011年李某说每个学生要8500元, 2012年李某说每个学生要10500元。2013年李某说每个学生要给他11500元。学生信息是学生家长给我,我让郭某某用手机短信发给李某,学生的相片郭某某用邮箱发给李某。因我和李某联系时,李某说有时候我说话他听不懂,让郭某某和他联系,再由郭某某转告我,每年都是我这边先把学生信息发给李某以后再谈落户的价格。找李某办理这些学生落户普定,不需要什么手续,只是把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照片交给李某,他把学生在普定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我,学生在贵州这边考完试后我就把钱付清给李某。每年办户口李某怎么操作我不知道,只要他能让山东学生落上贵州户口,拿到身份证并参加高考,他要多少钱我就给他多少。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7年我在安顺骥志高中上学时认识了李某。我只有一个电子邮箱,邮箱号是**/×××,我用这个电子邮箱给李某发过“扬”、“云扬”、“郭某某”的邮件,邮件里面的学生信息都是山东户籍的,请李某帮我把这些学生办成贵州省的户籍在贵州进行高考。认识李某后,他问我在山东这边有没有想来贵州参加高考的,他可以帮忙办理。我当时在学校,就让我妈在山东那边问问有没有学生想到贵州来参加高考的,可以帮他们办到贵州来。我母亲冯某某在山东那边收集要到普定参加高考的学生信息和照片,我母亲听不懂李某说的话,她告诉我后,由我用短信将学生信息和照片发给李某,李某在这边联系人办理虚假户口。李某办好假户口和身份证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把钱付给李某,我母亲从来没告诉我每个她收多少钱,从中牟取多少非法所得只有我母亲才清楚,我只是负责发信息给李某。由我妈在山东和学生家长联系、收取费用,确定来贵州考试的考生后,我就用手机短信把学生的信息发给李某,用电子邮箱把学生的照片发给李某办理身份证,落户贵州手续办好后他会发信息通知我,我再告诉我妈。学生家长那边都是我妈联系,也听说有学生家长主动找过我妈,但我从来没有和学生家长接触过。找李某办理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要通过贵州这边的公安局派出所,李某发过鸡场坡派出所办好的户籍证明给我看,我就知道了他的朋友是派出所的人员了。2009年他问我有无想来贵州参加高考的学生,每个5000元。2010年李某说每个学生要收8000元,2011年李某告诉我每个学生的办理价格9000元,2012年李某报给我的价格是10000元左右,2013年每个学生的价格是11000左右,2014年每个学生的价格涨到14000元。李某办理这事我们拿得好处费给他,他说其中500元是他的好处费,剩下的他要拿给公安办户籍的朋友。今年涨到14000元落户一个,李某说这边出事了,所以只按每人8500元拿给他。除了今年没有全部兑现给李某外,往年的都按人数把钱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全部拿给他了。从2008年至今,李某通过公安办户籍的朋友给我们办理了80多个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普定鸡场坡乡,经我看过“鸡场坡派出所补录入户人员名单”和“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通过李某公安办户籍的朋友落户的学生有:韩佳*、李凌*、陈博*、万*、宋安*、粟佳*、陈*、石*、牛秀*、胡*、夏某某、于焯*、刘*、刘伟*、梦靳*、孟文*、刘*、万广*、马*、王译*、赵静*、赵二*、王+、刘+、崔航+、郭+、冯+、刘奎+、张/+、石+、黄金+、周欣+、/+、张/+、吴/+、许/+、吴允+、赵+、曹一+、刘昆+、刘/+、纪/+、韩*/、苏/+、王/+、魏/+、张楚/+、万**/、王/+、郭/+、石书+、张+/、李+/、仲+/、杨+/、马+/、刘+/、马+/、岳+/、谢+/、宋+/、张+/、马+/、付明/、刘腾/、段鑫/、陈奕/、田智/、李一/、杨/、张/、刘/、姚朝/、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曹星/、刘*/、苏*/,一共83人。其中2009年落户的是韩佳*,2010年落户的是李凌*、陈博*。2011年落户的是赵二*、赵*/、王译*、马*、万广*、万*、宋安*、栗佳琦、陈*、石*、冯+、郭+、崔航+、刘+、王+、刘*、孟文*、牛秀*、胡*、夏*/、于焯*、刘*、刘伟*、孟靳某。2012年落户的有吴/+、许/+、宋+/、谢+/、岳+/、马+/、刘+/、马+/、杨+/、吴允+、赵+、曹一+、刘昆+、仲+/、李+/、张+/、刘/+、纪/+、韩*/、刘奎+、张/+、石+、苏/+、王/+、魏/+、张楚/+、王/+、郭/+、石书+、张+/、张/+、周欣+、黄金+、/+。2013年落户的有曹星/、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刘*/、苏*/、李一/、杨/、张/、刘/、姚朝/、刘腾/、陈奕/、段鑫/、田智/、马+/、付明/。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08年到鸡场坡派出所当临时工,负责信息录入,2010年主要从事户籍员负责当地户口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信息录入,2013年元月份转为辅警,2013年8月从事内勤工作。,2010年初所领导就安排我办理户口工作了,到2013年9月我就负责行政内勤的工作了。2010年初我认识在普定县烟草公司上班的李某后,他讲让我给他落几个外地人户口,说是外省的学生为了来我们贵州参加高考,办好一个户口给我3000元。经不住金钱诱惑我就给他办了。办理虚假户口的流程都是李某用手机短信将要办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发给我,我进入贵州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后打出户口本,有时李某直接到鸡场坡派出所取户口本,有时我带到普定交给他。之后要办身份证,李某直接持二代身份证回执单或者我去普定在李某那里拿二代身份证回执单到鸡场坡派出所办理二代证。办好后不是李某去取就是我带回普定给他,整个流程就结束了。我从2010年开始到2013年底一共给李某办理了90个外省学生在普定县鸡场坡乡落户的虚假户口和身份证,经我看过户口信息表,马+/、付明/、刘奎+、张/+、石+、黄金+、周欣+、/+、张/+、刘腾/、陈奕/、段鑫/、田智/、李一/、杨/、张/、刘/、姚朝/、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曹星/、刘*/、苏*/、何*/、张*/、赵*/、吴/+、许/+、吴允+、赵+、曹一+、刘昆+、刘/+、纪/+、韩*/、苏/+、王/+、陈/+、魏/+、张楚/+、张*/、王/+、郭/+、石书+、张+/、朱+/、冯+、郭+、崔航+、刘+、王+、赵二*、赵*/、王译*、马*、万广*、刘*、孟文*、李凌*、陈博*、吴*、万*、宋安*、粟佳*、陈*、石*、牛秀*、胡*、夏某某、于焯*、刘*、刘伟*、孟靳某、蒋尚**、张+/、曹+/、宋+/、谢+/、岳+/、马+/、刘+/、马+/、杨+/、仲+/、李+/这90个外省籍学生是我录入鸡场坡户口的名字。其中,2010年录入3个,2011年录入25个,2012年录入38个,2013年录入24个,分别是马+/、付明/、刘腾/、段鑫/、陈奕/、田智/、李一/、杨/、张/、刘/、姚朝/、张家/、刘/、张/、包/、万亦/、范云/、黄弘/、曹星/、刘*/、苏*/、何*/、张*/、赵*/。除被删除的6个外,李某按每落户一个人给我3000元的好处费。2010年、2011年每办一个二代身份证我收李某80元,除去办理快证制证费35元,每个我中得45元,2012年、2013年每个收100元,除了制证费每个35元(2012年和2013年只有7至8个是慢证,每个制证费20元),我共得了李某3740元,加上落户费我共得了255740元。李某有时把钱打在我的农村信用社帐户里,有时也直接拿现金给我,我得的钱消费了。我是2010年初认识李某的,所以2009年的那个韩佳*不是我办的。2013年办的24个,有6个被删除,我从李某处得了18个学生落户的54000元,办理身份证的钱1800元,共计55800元钱。我以前给李某借过钱,通过抵扣还剩下25000元钱,2014年李某就从银行打得25000元钱给我。

按照户口管理规定,户口录入的程序是要有录入审批表,表上要有片区民警签字,所领导签字同意,要有村居委会证明,能够证明所在辖区的身份证明和没有落户口的证明。这些外地学生的户口是我给李某违反规定私自录入的,没有经过派出所领导同意,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做是为了贪图李某给我的这些钱。

李某将需要录入人的信息发给我后,我就通过鸡场坡派出所唯一的户籍管理帐号进入贵州省人口户籍管理系统,输入李某提供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我统一输入为汉族,随便选鸡场坡乡的一个村作为录入地址,系统就自动生成身份证号,这样就完成一个户口的录入。这些学生参加高考被录取后就来办户口迁移手续。每个派出所由县公安局注册一个正式民警的警号作为账号,并设有密码,我搞户籍工作以后,户籍警开始是杨廷,然后是夏德栋,最后是褚红。我作为辅警没有上户口的权限,录入外省籍学生的户籍就是用了以上几个户籍警的账号,密码在所里面做户籍录入的人都是晓得的。我没负责户籍办理工作后,还是知道账号和密码的,所以我还继续给李某办理外省学生落户鸡场坡。

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到鸡场派出所工作任教导员,当时的所长杜*/于2013年调到马场派出所任所长后,我是教导员主持工作至今。陈某某应该是2008年初去鸡场派出所的,开始是负责协助片区民警值班,搞一些基础档案,2010年才搞户籍, 2013年初才把他调出来后由娄某接手搞户籍。一般情况上户口需要这些手续:一是村里证明,二是计生诚信证明,三是填表,所填的表要有管片民警签字,所领导审核签字,这些手续是补录上户口所需的。如果有其他情况,需要的手续、证明更多。我们所里的电脑如果是连接内网的,只要知道密码都可以登录进系统,陈某某原来搞过户籍工作,他是知道密码的,而且原来对这一方面要求也不太严格。所领导是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户籍录入情况进行检查没有要求。我去鸡场坡派出所时王*还在鸡场坡派出所工作,他在2010年前就调走了。

6、证人杜*/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7月到2013年3月任鸡场坡派出所所长,陈某某是上任所长李兴某聘的临时工,我在期间他一直都是临时工,他是2009年所里明确为户籍办理人员。户籍录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年满18岁以前新出生录入和年满18岁以后补录入。新出生录入落户的人要有申请、出生证、村委证明、计生家庭卡,填写审批表经片区民警审批签名后报所领导包括所长、教导员和副所长审批后才能拿到户籍窗口进行户口录入。18周岁以上的录入在2012年以后县公安局下文要求除了需要上述材料外,还要报县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的中队长和大队长审批签名后才能补录落户。2013年12月份我看到普定县公安局关于鸡场坡派出所违规办理户口的通报时才知道陈某某违规办理户口,在这之前一无所知。办理身份证是由当事人持像片回执单和户口册到户籍窗口直接办理,初次申领是20元一个,快证加收15元的快递费,丢失换领收40元,办证的钱是由贵州省公安厅收取。利用辅警和临时人员在窗口办理户籍工作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结合实际,普遍都是辅警和临时人员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2012年8月,我通过朋友认识冯某某,听说她可以把山东学生办到贵州参加高考,我就电话联系她见面,定价50000元,我先给她25000元,并将我儿子郭/+的身份信息用短信发给她,将照片发到她给我的一个邮箱里,然后我儿子郭/+就参加了2013年的贵州高考,录取在昆明理工大学读书,我就将剩下的25000元拿给冯某某。当时是冯某某将我儿子的出生日期1995年3月4日改为1995年3月8日后给我说的。

8、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 2010年八九月份,我听说冯某某能山东学生办到贵州参加高考,于是我就找到冯某某,并把我儿子靳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给冯某某,她就把我儿子办到贵州去高考了。害怕影响就把我儿子靳某改名为孟靳某,我分几次给了冯某某15000元,同时还负责冯某某来回的车费。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我只有一个儿子叫刘志某,去年(2013年)夏天听说冯某某可以办理高考移民,我就找到她,她说按照录取学校收3至5万元。我提供给冯某某我儿子的名字叫刘/和照片,手续办好都是冯某某拿着,有身份证和准考证。高考前几天,冯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和我儿子坐火车去贵州安顺的一个县城,考完试后我们回单县,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次高考出事了。后来就没有她的音信,我儿子没考到学校,也没有付钱给她。

10、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顺市普定炽章中学原校长。2010年高考报名前,李某来普定炽章中学找我,说有3个学生想在炽章中学报名高考。我问李某成绩如何,是哪里的户口。李某说是普定户口,成绩很优秀,是从安顺过来的。我就对李某说每个学生我要收1500元的报名手续费,李某把3个学生的手续费4500元交给我,我就将李某提供的李凌*、陈博*、吴*这3个学生报名并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我找李某违规办过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2011年有两个,一个叫蒋尚**(四川籍学生)、另一个记不清楚名字了。2012年有一个曹+/(四川籍学生),2014年我河南的一个姓李的朋友找我说想办3个非贵州省籍的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于是我把李某的电话给他,他和李某联系。2014年落户到贵州参加高考的3个学生是何*/、张*/、赵*/。2011年的两个学生落户我通过信用社的卡转转账共拿得16000元给李某,2012年李某帮我将曹+/落户到贵州,我给了李某10000元。2014年我河南姓李的朋友找李某办的这三个学生落户贵州,河南姓李的这个朋友给我说第一次和李某接触不太相信李某,所以他先把4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账单为准)打到我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2014年年初我又将这4万元打到李某农村信用社的卡上。2010年的蒋尚**和另外一个学生、2012年的曹+/是李某直接将这三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拿给我的,这三个学生高考报名后李某就来拿走了户口本,高考完后李某就来拿走身份证。2014年3个学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我看李某帮我们办理的非贵州籍学生都是落户到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我想李某是找鸡场坡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办的。

11、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顺市行知高中政教副校长。在2011年高考报名时,邓某某拿得6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叫我给这6个学生报名,我就在网上给这6个学生报了名,随后把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邓某某。过两三天,李某就带来4个学生来摄像,在给学生摄像之前,有一个自称郭某某的人打电话给我讲他是李某办理参加高考这4个学生的亲人,并把这4个学生的名字讲给我听。在普定中医院体检的时候,李某带这4个学生来体检。我报名的6个学生是蒋尚**、胡*、石*、刘*、刘*、马*这6个学生。2012年高考报名时候,李某拿得9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我给他办理了9个学生的报名手续,这9个学生是宋+/、仲+/、赵+、岳+/、石+、曹+/、刘奎+、马+/、冯+。2013年高考报名前,李某打电话给我说要有学生来参加高考报名,还有一个山东口音的女人也打电话给我说今年郭某某来不了,帮李某办的学生高考等事宜希望我们学校多帮忙。后来有一天,李某拿了11个学生的户口本给我,过了几天我就带上这11个户口本到普定炽章中学的四楼普定县招生办设的社会考生的报名点报名,这11个学生分别是王/+、张楚/+、石书+、王/+、陈/+、魏/+、张+/、郭/+、苏/+、张/+、朱箫。在2014年的时候,我给李某办了5个学生的报名手续,分别是赵*/、张++、何*/、刘*/、张家/。

1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南华小区。2011年,我母亲通过一个叫冯某某的把我的户口办到贵州安顺参加高考,并给了冯某某12000元。我高考前叫夏某非,身份证号码是******,冯某某建议将我的身份信息修改,我同意就改为夏某某了。是我妈带我去贵州安顺与一个男的联系办理的高考相关手续,后来我听说这个男的是冯某某的儿子。

13、证人刘奎+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我2012年在贵州普定县参加高考没考上,2013年在贵州西秀区参加高考,考上了齐鲁工业大学。是我父母把我办到那边去高考的,我父母找了一个叫冯某某的人给我办理高考需要的手续,我父母2012年就给了冯某某40000元,2013年给了她27000元。我以前叫刘钧*,身份证是湖北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3月3日,冯某某建议就将刘钧*改成刘奎+了。

14、证人范朋*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在2013年8至9月份,我听说冯某某可以将我们这边的学生落户到贵州参加高考,我准备将我儿子范双*办到贵州高考,联系冯某某后我将我儿子的信息和照片发给冯某某,怕出事影响孩子,当时我发给冯某某的信息中将我儿子范双*改名为范云/,把出生日期由1996年6月29日改为1996年11月9日,和冯某某商定成功将范双*落户贵州高考,我们会给她五六万元作为报酬。后来我儿子不愿意去贵州高考,我们就一直没联系冯某某,也没给她钱。

1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的户籍原是山东省单县的,2013年我母亲联系把我的户籍办到了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我在普定参加了2013年的高考,考上贵州大学。我在山东老家的姓名叫王立*,出生日期是1995年10月20日,在贵州这边户口姓名改为王/+,出生日期改为1995年9月26日。我上大学后,我母亲给我讲是联系一个叫冯某某的人给我办的户口,她在普定分两次给了冯某某60000元,报名考试前给了30000元,快到考试时又给了30000元。

16、证人万广*的证言证实,我的老家是山东省单县的,2011年我父亲联系别人把我的户籍办到普定县鸡场坡乡来。2011年我在普定一中参加高考,考上贵州大学。听我父亲说是联系一个叫冯某某的人办的,给了她25000元。我父亲把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照片交给冯某某,然后有一个我们山东单县的男的联系我和我父亲来普定,给了我一本在普定鸡场坡乡的户口本和一张身份证,报名体检完后那个男的把户口本和身份证收回去了。我考上贵州大学后,有人把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寄到我父亲那里。我在山东老家的姓名叫万广+,出生日期是1991年9月17日,身份证号码记不清了,姓名和出生日期都改过了。

17、证人仲+/的证言证实,我的户籍原是山东省济宁市,2012年我母亲联系人把我的户籍办到了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那贝村,我参加2012年的高考,考上贵阳医学院。我母亲说她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山东单县一个姓冯的人,姓冯的人帮忙办理的,我母亲说在银行转账给了她45000元。我到普定一中参加高考时是姓冯的人给我准考证和一个鸡场坡乡的身份证,我被录取后,户口迁移证也是姓冯的人寄到我家的。我现在的户籍信息和山东老家的户籍信息姓名没有变,出生日期由1993年10月4日改为1993年8月19日,身份证号码变了。

18、证人谢+/的证言证实,我的户口原籍是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我父亲谢孔+为了让我能考上大学,找我们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黄岗镇的冯某某在普定给我上了一个假户口,在安顺骥志高中造了一个假学籍,2012年我就在安顺参加高考了。我爸说冯某某找人在安顺这边办好假户口假身份证和假学籍,分两次给了她15000元现金。高考报名后,冯某某只给我普定县鸡场坡乡的身份证,没有给我户口本。当时我爸记不清我实际出生日期,随便给冯某某报成1993年7月19日,我实际出生日期为1993年5月29日。

1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的户口原籍是山东省单县的。听我父亲讲是找我们山东省单县一个叫冯某某的人给我办的假户口、假身份证和假学籍,2012年我就以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的张+/报名参加高考。我妈分两次通过银行存现付了冯某某23000元。

20、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的户籍原是山东省单县的,我父亲在老家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冯某某的人,把我的户口办到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2011年在安顺市二中参加高考,考上贵州师范大学。参加高考时,准考证和普定的身份证是冯某某给我的,考上学校后户口迁移证也是冯某某办好寄到我家的。我在老家的名字叫母亚丽,在普定县鸡场坡乡就改为赵*/,身份证号码变了。我父亲给了冯某某30000多元现金。

2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的户口原籍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我父亲陈+找他的老同学邓某某给我在安顺这边办了假户口和假学籍,以普定县鸡场坡乡那贝村的户口报名在普定参加高考。我父亲主动打电话找邓某某给我办好一切,2013年下半年通过银行打了3万元给邓某某,邓某某具体找谁办的假户口和假身份证我不清楚。

22、证人饶+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村民。我的户口户主是我,户口上就是我和我儿子饶瑾+二人,我妻子的户口未迁来。我不认识付明/、马+/,也没有申请将他们迁入我的户口上落户,我不清楚我的户口上怎么会有付明/、马+/。

23、证人张*林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骂若村支书。我们村岩脚组没有叫刘/、张/、杨/、段鑫/、田志允、陈奕/、刘腾/的人,这几个人不知怎么回事落户在我村。

24、证人刘*祥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贝村副支书。原来我们煤硐村和那贝村各是一个村,我原任煤硐村主任,四年前支部就并了,两村并了一年,不管哪家人口我都熟悉。煤硐村没有万亦/这个人,连姓万的都没有。那贝村也没有周欣+、张/、刘/、包/、姚朝/这五个人。我本身是脚那组的,我们组没有郭+、张*、雷+这三户人,郭+、张+/、谢+/、岳+/、马+/、刘+/、李+/这七人不是我们脚那组的人。

25、证人方*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贝村副主任。我们煤硐村和那贝村党支部合并四年了,我对两村的人都熟悉。我们村没有周欣+、张/、刘/、包/、姚朝/、万亦/这六个人,从来没见过。

26、证人陈*礼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煤硐村那贝村总支部书记。我在那贝村当了十三年的村领导,那贝村和煤洞村合并了四年,我对两村的人员很熟悉。我们那贝村绝对没有周欣+、张/、刘/、包/、姚朝/这几个人,煤洞村也没有万亦/这个人。煤洞村脚那组没有纪/+这个人,连姓纪的都没有,没有张/+这个考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人,没有叫范云/、黄弘/、郭/+、吴/+、许/+、曹一+、刘昆+、韩*/、王/+、张楚/+、张+/、谢+/、岳+/、刘+/、马+/、雷+、陈/+、赵+、李+/、曹星/、苏/+、魏/+、王/+和石书+的人,也没有山东省单县有亲戚的人。我们村委没有为上述人员出过证明到派出所落户和销户。

27、证人左*贤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煤硐村那贝村主任。我对煤洞村、那贝村的人员信息是熟悉的,我们煤洞村没有姓万的,这个万亦/不是煤洞村的人,其他的周欣+、张/、刘/、包/、姚朝/也不是那贝村的人。我们村没有叫黄金+、/+、李一/、张家/、刘*/这几个人。我们村2012年没有叫吴允+的人考取山东科技大学、没有叫宋+/的人考取安徽农业大学。2013年没有叫刘/+的人考取重庆科技大学、没有叫刘奎+的人考取大学,没有叫张/+的人考取北京体育大学,没有叫仲+/、叫刘/、苏*/的人。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我村同意,是怎样落户在我村的我不清楚。我们那贝村没有刘*、宋+/、仲+/这三个人,我们村有两户叫陈某某的人家,但这两户陈某某家都没有刘*、宋+/、仲+/这三个人。

28、证人张*高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骂若村村民。2013年我们村没有叫张/+的女孩考取北京城市学院,我村没有这个人。

29、证人甘*玉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落东村支书。我们村没有叫苏/+、雷+、石书+、王/+、魏/+的人,这五个人应该是假户口。

30、证人朱*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白桥村支书。我家没有叫朱*的人考上北京城市学院,也没有申请朱*落户到我家,不知道朱箫怎么落户在我家的户口上。

×××、证人饶*国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村民。我不认识张++、赵*/、何*/、石+、马箫、杨+/,也没有申请将他们落户到我的户头上,不清楚是怎么落在我户口上的。

32、证人伍*忠的证言证实,我现在任鸡场坡乡那兑村主任,是原来的那兑与龙井村合并后的新村。我们村王家组没有叫王*萱的人,也没有考取西安翻译学院的人,我们村没有叫王+的人,原来龙井村满天星组没有叫陈*的人,也没有考取吉林省大学的人,没有叫马*的人,连姓马的都没有。

33、证人曹*超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播简村主任。我们播简村平寨组没有蒋尚**这个人,连姓蒋的都没有。播下组有一家姓蒋的,他家最小的儿子都三十多岁了,绝对没有蒋尚**这人。

34、证人伍*亮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新寨村主任。经我看过“人口信息”,我们新寨村确实没有叫刘*、陈博*这两个人。

35、证人张*政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砂岩村支书。经我仔细看过“人口信息”,我们砂岩村没有叫刘伟*这户人。

36、证人杨*勇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白桥村主任。经我仔细看过“人口信息”,我们白桥村小街组确实没有叫胡*的人。

37、证人宋*智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肖家村主任。我们肖家村没有叫赵二*这户人家,没有赵*/这个人。韩川发是我们肖家村的,但他家没有叫韩佳*的人。赵二*、赵*/、韩佳*这三人不是我们村的。

38、证人李*发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红岩村主任。我们红岩村没有叫崔航+这户人家,我们村从来没有姓崔的人家。

3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落东村主任。经我回忆、核查下来,我们落东村没有叫于焯*、夏某某的这两个人。

40、证人黄*学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长坡村支书。经我核实,我们长坡村孟勾组没有叫孟靳某这户人家。

41、证人陈*林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主任。我们纳支村有饶+、饶建国这两户人家,但这两家都没有叫曹+/、马箫、杨+/的家属或亲戚,也没有牛秀*这户人。我们村没有曹+/、马箫、杨+/、牛秀*这四人。

42、证人曾*贤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芮村主任。经我核实,那芮村支家组没有刘+这个人。

43、证人陈*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柴家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村柴下组没有李凌*、吴*、粟佳*这三户人家,这三人不是我们柴下组的人。

44、证人龚*定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波大村支书。经我看过“人口信息”,我们波大村确实没有冯+这个人。

45、证人王*方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高坡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高坡村后箐组没有万*、宋安*这两个人。

4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构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那构村林家组没有万广*、石*这两个人。

47、证人王*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果骂村主任。经我核实,我们果骂村长田组没有孟文*这个人。

48、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委、那贝村委、骂若村委、纳支村委、果骂村委、那构村委、高坡村委、波大村委、柴家村委、那芮村委、长坡村委、落东村委、红岩村委、肖家村委、白桥村委、新寨村委、播简村委、那兑村委、砂岩村委的证明证实,经煤硐等19个村委核实,煤硐村无纪/+、张/+、范云/、黄弘/、郭/+、吴/+、许/+、曹一+、刘昆+、韩*/、王/+、张楚/+、张+/、谢+/、岳+/、刘+/、马+/、雷+、陈/+、赵+、李+/、苏/+、魏/+、曹星/、苏*/、王/+、石书+、万亦/、郭+、张+/等人;那贝村无黄金+、/+、李一/、张家/、刘*/、刘奎+、张/+、吴允+、刘/+、宋+/、刘/、苏*/、仲+/、周欣+、张/、刘/、包/、姚朝/等人,该村那上组两户陈某某家没有宋+/、仲+/二人,也没有叫刘*的人;骂若村无张/+、陈奕/、田智/、段鑫/、杨/、张/、刘腾/和刘/等人;纳支村无马+/、付明/二人,该村土坝组饶建国家无马+/、杨+/二人,饶+家无叫曹+/的人,土坝组也无叫牛秀*的人;果骂村长田组没有孟文*这个人;那构村林家组无万广*、石*二人;高坡村后箐组无万*和宋安*二人;波大村一组无叫冯+的人;柴家村下组无李凌*、吴*、粟佳*三人;那芮村支家寨组无叫刘+的人;长坡村孟勾组无叫孟靳某的人;落东村石头组无叫于焯*的人,客田组没有叫夏某某的人;红岩村大土组无叫崔航+的人;肖家村波志组无赵二*、赵*/二人;白桥村无叫朱+/的人,该村小街组无叫胡*的人;新寨村落洞组无叫刘*的人,地坝组无叫陈博*的人;播简村平寨组无叫蒋尚**的人;那兑村无王泽萱、王+、陈*、马*等人;砂岩村仡佬二组无叫刘伟*的人。

49、取证笔录及李某邮箱收、发邮件的提取资料123份证实,2014年9月11日,侦查人员陈永祥、汪迅从李某******×××的邮箱内提取网页资料共123份,并经李某核对。李某的收件箱内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收到郭某某的邮件,提取资料55页,内容包含学生信息、家长联系方式、学生办理身份证照片等。李某的发件箱内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发给郭某某的邮件,提取资料68页,内容包含学生照片、身份证回执单、户籍信息、部分学生的考生成绩及录取资料等。

50、普定县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补录入户名单证实,鸡场坡派出所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日)共153人,其中包含马+/、付明/等51人;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日)共105人,其中包含冯+、郭+等28人;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日)共42人,其中包含张+/、曹+/等11人。

51、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证实,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马+/、付明/等90人将其户籍落户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登记类别部分为补报往年出生,迁入原因部分为因错漏补报。

52、提取笔录、EMS邮政快递信封及二代身份证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侦查人员在王/+处提取其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该身份证住址为普定县鸡场坡乡落东村一组。2014年9月25日,侦查人员在仲+/处提取其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该身份证住址为普定县鸡场坡乡那贝村上组。普定县公安局分别收到谢+/、张+/、赵*/邮寄的居民身份证各一张,身份证住址分别为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脚那组、普定县鸡场坡乡肖家村波治组。

53、户籍证明书证实,魏/+、王/+等27人确系居住在山东省单县辖区内并有正式户口的居民。

54、查询考生信息表、考生报名录取信息名单证实,李凌*、陈博*等人分别报名参加贵州省2010年至2014年高考,其中:2009年录取韩佳*1人,2011年录取牛秀*等10人。

55、普定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2014年高考考生赵*/等5名考生高考成绩的请示、安顺市西秀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对骥志高中22名考生户籍信息核实情况的报告、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安顺市西秀区教育局监察内审科出具的普通高中生转学办理表、安顺市西秀区教育局监察内审科出具的普通高中生转学办理表证实,因赵*/、刘*/、张家/、张*/、何*/2014年高考报名的户籍属违规办理的虚假户口,普定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请示取消高考成绩。西秀区招生委员会关建议取消22名考生高考成绩,包含陈某某违规办理的周欣+等14人。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证明没有周欣+等14人的入户审批资料。2013年8月至11月,周欣+等14人以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为由转学到骥志高中。

56、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对违规考生处理情况的说明证实,贵州省省招生考试院决定取消骥志高中22名违规考生2014年高考成绩。经查,除2014年发现的22名违规考生利用虚假手段获取本地户籍在安顺市参加高考外,从2009年至2013年普定县还发现70余名外省学生流入安顺市参加高考,严重破坏了安顺市的正常高考秩序,挤占了贵州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了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

57、中国信合储蓄(卡)业务凭证12份证实,陈某某的储蓄卡(卡号为×××)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8月28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共计77000元;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6月26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共计69000元;2013年1月10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36000元;2014年6月12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25000元。总金额为207000元。

58、中国农业银行李某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日期20060916—20110926)10页、李某在贵州省信用联社账户中“农信银”外省打款入账明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李某的交易明细证实,中国农业银行李某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体现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日分别从菏泽市单县支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烟台市分行进账5笔款项,总金额为139000元;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9月9日分别从菏泽市单县支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烟台市分行进账10笔款项,总金额为287700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李某的交易明细体现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8月15日,分别进账8笔款项,总金额为207400元;李某在贵州省信用联社账户中“农信银”外省打款入账明细体现2012年1月22日、2013年6月21日分别从单县农村信用社进账2笔款项,总金额为89600元。(合计723700元)

59、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郭某某的交易明细、单县农村信用社冯某某的个人业务存款凭证2份、中国农业银行安顺北门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三站分理处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芝罘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9份证实,2008年12月14日至2013年8月15日,冯某某、郭某某分别在山东、贵州等地通过转账汇款、现金存款等方式为李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5笔,总金额为723700元。

60、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2014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普定县公安局、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公通字[2013]53号文件证实,陈某某于2008年初经聘用到该所工作,2009年至2013年3月负责户籍办理工作;2013年3月经普定县公安局聘用为协勤人员,2013年3月至8月协助开展片区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负责行政内勤工作。2013年3月27日,陈某某被普定县公安局聘用为协勤人员。

61、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证实,马+/、付明/等91人落户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的详细信息,登记类别部分为补报往年出生,迁入本址部分为因错漏补报。

62、户籍证明书证实,经单县公安局核实,靳某、魏/+等27人,确系居住在该县辖区内并有正式户口。

63、普定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情况说明》、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只楚派出所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烟台市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涉嫌行贿一案,系2014年7月1日普定县公安局将鸡场坡派出所协警陈某某涉嫌收受李某贿赂的线索移交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处理,该院于同日通知李某进行询问,其交代向陈某某行贿的部分犯罪事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只楚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冯某某被临时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2014年7月13日由办案单位带回。

64、普定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17日出具的办案说明、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22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普定县康复中心讯问室及普定县看守所讯问室分别对陈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进行讯问过程中,因采取同录的设备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未录下陈某某、郭某某的讯问过程。2014年7月×××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对被告人郭某某讯问时,因同录设备出现故障,该次讯问无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65、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5张证实,三被告人的供述过程。

66、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1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组;被告人冯某某,女,1961年10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单县******号;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共谋办理非贵州籍的人在贵州参加高考的虚假户籍,由被告人冯某某与考生家长联系收取相应款项后,将考生信息交由被告人郭某某转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冯某某向李某支付相应费用后,被告人李某将其通过陈某某办理的虚假户籍交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再将该虚假户籍转给考生(或家长),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对户籍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等工作的陈某某行贿二十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了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客观上只是向被告人李某支付款项获取虚假户籍证件,并不知道李某将多少款项交予何人,也不知道该虚假户籍证件如何办理,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李某共同行贿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构成行贿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二人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本案中,陈某某是接受委托在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等公务的临时人员,其行为系代表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故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某仅仅是协警并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只是盗取别人的账号进行户籍办理、未侵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从2010年至2014年间向陈某某行贿办理虚假户籍,故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应扣除李某2010年之前送给陈某某的钱后计算行贿数额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被告人李某向其行贿的款项中扣除了其向李某所借的25000元钱,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也认可该事实,故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应扣除该25000后再计算行贿数额的辩护理由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追诉前并未完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二人相互联系后约定由被告人李某办理山东省籍考生落户贵州省的虚假户籍并收取相应款项的事实,后来是因为被告人李某、冯某某语言交流困难才由被告人郭某某传递虚假户籍考生的个人信息,三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故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郭某某的犯罪地位较低,应当比照冯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李某、冯某某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处以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被告人冯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被告人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许 云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